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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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
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
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
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
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
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
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
“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
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
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侦查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性作用
1,及时侦查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果断立案侦查,及时采取措施。
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及时和恰当的时机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有效的收集和保全证据,抓住有利条件打击犯罪和查
明犯罪事实意义重大。
一般情况下,首先发现和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是公安机关。
而是相关行政机关。
对于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的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及时立案,及时开展侦查。
抓住认定嫌疑人有利条件最多、最好、最客观的时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防止出现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侦查时机的现象。
2,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前提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执法机关将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财物移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食品犯罪的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机关。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的,依情节追究责任。
3,创新侦查机构设置,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保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部门,实现打击队伍的专业以应对日益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可将该部门置于经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下,全面履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职责。
(二)依托经侦基础工作,拓宽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是相关行政部门的移交。
但是随着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严峻,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高发,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获取信息,主动进行立案侦查。
经侦基础工作是为经侦部门实现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并直接为破案提供支持的工作。
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
广开信息来源,通过群众举报信息、与行政监督机关共享信息、秘密力量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开展情报工作。
同时,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对与食品安全犯罪有有关联的重点行业进行管控。
其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人员的调控,在重点行业物建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信息,获取犯罪线索。
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移送的被动局面,广辟情报信息来源,主动出击,精确侦查。
(三)把握两罪界限,在侦查中正确认定此罪彼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之间具有属种关系,两罪所列犯罪对象在外延上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才特殊独立成一个单独的罪名。
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时可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环节故意掺入的行为,或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的行为。
否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须源自于非食品。
因腐败变质、运输工具内污染致使食品成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不能认定该罪。
其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必须是人为主动掺入的行为。
因行为人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杂在一起遭受其污染的不能认定为该罪。
第二,犯罪的既遂形态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形态,是行为犯的完成形态。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即,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为既遂标准。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
立法者对这两种罪在成立犯罪既遂上根据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出了不同的必要条件。
但是,这两种不同也存在着相同的因素,两罪的既遂形态都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如果发生都是在基本罪的基础上发生了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
(四)正确理解生产销售行为,明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生产和销售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行为的的内涵和外延有重要作用。
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包含收购、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
五,调查取证
(一)暗访
通过秘密侦查的方式,进入涉案窝点的内部,了解密拍加工制造过程。
查清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种类,数量。
了解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同时注意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用途等。
(二)明查
明查通过现场搜查和现场勘查构成,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留证。
提取相关物证、书证。
(三)鉴定
鉴定分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鉴定、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对书证,会计证据的鉴定。
(四)调查
对相关知情人员和被害人看展仔细的访问调查。
以广泛收集线索,获得证据,带出其他案件。
结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办好食品安全案件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所在,更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托。
对食品安全犯罪明确认定,规范侦查的过程。
定能止违法犯罪于萌芽,还社会一方净土。
食品安全案件办理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商小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侦查教程》
2、邹明理:《侦查学界应当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侦查部分立法修改内容的研究》,郝宏奎:《侦查论坛(第六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11 月版,第183 页。
3、冉晕:《论食品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7 年4 月版,第155-159 页。
4、陈赛:《长沙成立全国首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中国食品质量报2009 年6 月23 日第005 版。
5、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基础训练手册》,群众出版社2007 年版,第46 页。
6、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 年8 月版,第124 页。
7、史卫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年5 月版,第196 页
8、李静:《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0 年4 月22 日版,第8-9 页。
9、赵辉、褚程程:《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12 期,第55-63 页。
10、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