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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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

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

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侦查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性作用

1,及时侦查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果断立案侦查,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及时和恰当的时机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有效的收集和保全证据,抓住有利条件打击犯罪和查

明犯罪事实意义重大。

一般情况下,首先发现和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是公安机关。而是相关行政机关。对于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的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及时立案,及时开展侦查。抓住认定嫌疑人有利条件最多、最好、最客观的时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出现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侦查时机的现象。

2,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前提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执法机关将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财物移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食品犯罪的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的,依情节追究责任。

3,创新侦查机构设置,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保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部门,实现打击队伍的专业以应对日益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可将该部门置于经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下,全面履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职责。

(二)依托经侦基础工作,拓宽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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