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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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1•【分类】其他正文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云南法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共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种植毒菠菜案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五:被告人颜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例六:李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销售“特效药”案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鹿毒奶粉案

三鹿毒奶粉案

三鹿毒奶粉案被告判刑:张玉军(奶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耿金平(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生产及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死刑,被没收财产高俊杰(劣质奶生产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田文华(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终身监禁,并罚款2,468万多元张彦章(奶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终身监禁薛建忠(行唐县化工试剂店店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终身监禁王玉良(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监15年杭志奇(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监8年耿金珠(金河奶源基地送奶司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监8年,被没收财产吴聚生(原三鹿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监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公安机关公布打击制售假药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公布打击制售假药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公布打击制售假药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7期以淀粉、苦味剂为原料制作假药2019年12月,公安部指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捣毁假药生产、仓储、销售窝点12个,现场查获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类假药成品1万余盒、半成品1万余板(瓶)、散装药粒290余万粒,大量包材、辅料以及各类制假设备34台,涉案金额3.2亿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非法设立造假窝点生产假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假药销往全国。

该案涉案假药以淀粉、苦味剂等为原料制成,没有任何有效成分,患者使用后将严重耽误治疗。

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了一个涉及多省市,覆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假药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全链条。

假美容针剂制售形成犯罪网络 5.2万支假针剂被查2019年10月,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分两批集中收网,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全链条查明肉毒素假药研发、生产、分销、零售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端掉假药生产、包装、储存窝点9处,查获肉毒素等美容针剂类假药5.2万余支、假药生产线3条以及发酵罐、冻干机等设备20余台,案值1亿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招募团队专门从事肉毒素生产技术研发,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建立生产车间和设备,大批量生产肉毒素冻干粉针剂,封装后将裸瓶销售给洪某等人贴标包装成多个品牌产品,利用互联网分销至全国。

经鉴定,涉案的多批次肉毒素药品不含国家标准成分或成分不达标。

吴忠公安捣毁一制售假药窝点4月7日,吴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指令,对发现的利通区某小区李某通过网络直播形式推销药品的线索立即进行核查。

随即,经侦支队联合市卫计委、市场监督局、药监局对该小区李某住所突击检查。

当检查人员进入该住所后,眼前的情景让人惊愕,不大的屋内,挤满了前来治疗的患者,屋内到处堆放着各种各样的药品,李某正在给其中一名老年妇女拔罐。

面对突然而至的检查人员,李某慌乱不已。

经侦支队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控制现场,工作有序展开。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

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

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总页数】8页(P35-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为了老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动纪实 [J], 付泽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J],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J],
4.山东发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J], 王伟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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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前言: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第144-147号),包括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26批共计147个指导性案例(第9、第20号指导性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147号)| 裁判要旨汇编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分类】其他正文2018-2023年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案例1/ 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原料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生产工具。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源头,成功处理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条形成“全覆盖式”打击。

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8.01•【分类】其他正文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昆仑”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非法占用耕地等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去年1月以来,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占用农用地、农资犯罪案件8800余起,公安部挂牌督办47起大要案件全部告破。

公安部今天公布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10起典型案例。

按照公安部党委决策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将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摆上突出位置,聚焦耕地保护,紧盯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等重点区域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重点部位,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施工、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进行非农业建设等毁坏耕地犯罪活动重拳出击、依法严打,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聚焦黑土地保护,重点打击盗挖滥挖黑钙土、草甸土以及非法占用、污染破坏黑土耕地等犯罪,快侦快办、深挖彻查,用硬的拳头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聚焦农资安全,紧盯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和粮食储备流通环节,重点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化肥有效成分不达标、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以过期储备粮冒充商品粮等犯罪行为,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强化案件侦查、开展全链条打击,全力维护粮食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粮食安全犯罪活动,坚决斩断犯罪链条,形成强大震慑;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切实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公安机关打击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一、河北衡水冯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2022年4月,河北省衡水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复合肥、尿素300余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3.14【实施日期】2016.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3月14日)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全国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件

全国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件

全国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件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9年第01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部门,持续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全国各地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

截至2018年10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4.9万件,货值金额17.1亿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8 900人。

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2017年年底,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刘某、李某等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一举捣毁5个生产加工黑窝点,先后端掉7个销售黑窝点,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中药伟哥”等有毒有害食品及半成品共200余件。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刑事拘留13人。

刘某、李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2018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红瑞乐邦紫阳经营部非法会议营销食品案。

当事人通过“洗脑式”宣传,导致不少老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花费几千元至几万元购买,产品销售金额达96.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

鉴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匿违法事实且销售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犯罪,该局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底,根据群众举报,吉林省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健康乐缘营养俱乐部”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药品的“鸿翔蜂胶茯苓山药片”食品案,查获以犯罪嫌疑人孙某、张某为首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团伙案,涉案金额高达1 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2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见四版)和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普通消费者应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不合格食品药品是否会退回商家再次销售?《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关键词】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

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仍利用身为快递员的从业优势,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并从中额外获利。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尚未寄出的“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25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82盒。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检出硫酸氢氯吡格雷成份,涉案“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未检出阿托伐他汀钙成份。

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诉讼经过】2020年5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宣告后,二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揭示涉案假药的社会危害性。

“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用于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等病症,均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8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8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8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3.02.13•【分类】其他正文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8起典型案例春节期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岁末年初食品安全犯罪形势,扎实采取针对性措施,紧盯肉制品、米面油、调味品、糖果茶、烟酒饮料、保健食品等节日市场热销食品,全面摸排搜集违法犯罪线索,快破大案、多破小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力净化了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餐桌安全。

公安部今日公布春节期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8起典型案例。

1、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赵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食用油案。

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散装豆油100吨、包材11万套。

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人大量收购散装豆油,购买品牌豆油商标、外包装箱等包材,灌装生产假冒品牌豆油对外销售,案值1300余万元。

2、江苏南京公安机关侦破肖某某等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系列案。

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0余名,现场查获减肥胶囊3000余万粒及大量原辅料。

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陈某某等注册成立公司,多次购买化学原料,并通过互联网购买荷叶粉、胶囊壳、灌装设备等,大量生产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减肥胶囊对外销售,案值1亿余元。

3、浙江嘉兴公安机关侦破陈某等制售假冒品牌巧克力案。

该案捣毁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现场查获巧克力及生产原料4万余箱、塑料包材卷膜2.7吨。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在未获得某巧克力品牌商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委托印制包材,将大量临期、过期的该品牌巧克力拆分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4、安徽合肥公安机关侦破孙某某等销售假冒品牌调味品案。

该案捣毁犯罪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现场查获假冒品牌调味品2000余包。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大量购进假冒品牌调味品,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案值130余万元。

5、山东济南公安机关侦破路某等制售假酒案。

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食品添加有毒物无良商家应严惩【简要案情】马某夫妇经营酸菜鱼店,为谋取不当利益,购买罂粟粉末加入到烧制酸菜鱼的油料、汤料中,引发本案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出卖人明知马某购买罂粟粉的用途,仍向其出售,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马某等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判决对于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审理法院:市中院)二、农资产品存缺陷生产销售均担责【简要案情】刘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农化公司生产的组合农药,并按照该农资公司负责人指导的方法进行施药,后发现农作物生长异常。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农化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农化公司将两种农药组合超范围使用,违背了国家关于农药登记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组合农药存在缺陷,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本案系产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判决积极践行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有力回应了新发展阶段农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5个案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5个案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5个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了许多旨在弘扬和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教育、文化、法治、道德等各个领域,展现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和价值观引领的成果与努力。

以下是其中的15个案例及其内容的全文。

案例一:禁止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是破坏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中,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的概念,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生活安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安居乐业、富强民生”的要求。

案例二:侵犯著作权案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坚决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社会创新环境。

案例三:环境污染案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时,积极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生态权,倡导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绿色发展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念。

案例四:虐待老年人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尊重和关爱老年人。

法院在审理虐待老年人案件时,严惩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保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呼唤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案例五:校园欺凌案校园欺凌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问题。

法院在审理校园欺凌案件时,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倡导公平、和谐的校园文化,推动形成人人尊重他人、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

案例六: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尊重生命、关爱他人的理念,加强对医疗专业人员的责任追究,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合同自由、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案例八:司法公正案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法院在审理司法公正案件时,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拒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权钱交易,保护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促进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公开。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4、石超故意杀人案5、宁钢抢劫案案例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

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

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

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

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山东烟台侦破“11·27”系列制售假酒案2019年9月,烟台市公安局破获系列制售假酒案,捣毁制售窝点2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现场查获假冒某知名品牌葡萄酒5.5万瓶、包材50万套。

经查,2017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从天津、深圳等地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酒塞、酒标,在黑窝点灌装加工假冒葡萄酒進行销售。

公安机关循线深挖,先后破获宋某某等销售假酒案、天津吉旺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郑某某等制售假冒葡萄酒案等系列案件,总涉案金额达5亿余元。

四川南充侦破李某森等制售假劣饮料案2019年9月,南充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产品案,捣毁窝点4个,现场查获假冒某功能饮料16.8万罐、用于制造假冒饮料的罐体200万个、盖体400万个。

经查,2017年以来,李某森犯罪团伙为谋取高额利润,从各地购买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从广东、湖北购买包装材料,生产假冒10余个国内知名品牌饮料,并在四川成都先后注册“泰牛牛”“红泰牛”国际贸易公司作为掩护进行非法销售,涉案金额近2亿元。

黑龙江齐齐哈尔侦破李某等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2019年10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捣毁窝点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查获减肥食品1700余盒、各类胶囊片剂44万余粒、西布曲明40公斤、酚酞2.5公斤以及大量包材等物品。

经查,2018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从河北购进含有西布曲明的片剂,从广东购进包材,在河南组装加工成减肥食品“艾洛美牌纤SO片压片糖果”,通过微信、物流方式销往各地,涉案金额达1亿元。

上海宝山侦破“8·9”制售假冒品牌水产品案2019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9处,现场查获假冒“吉娜朵”品牌生蚝1000余只、假冒“吉娜朵”品牌标签、包装盒2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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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2014年4月23日,叶润军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共花费511元。

后叶润军发现其所购茶花菇菇体布满死昆虫和活虫,叶润军多次与华联超市交涉协商,要求华联超市退回货款及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叶润军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华联超市返还购货款511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11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润军在华联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

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华联超市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因此,华联超市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华联超市以其出售的茶花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华联超市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故叶润军要求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本案中,华联超市销售长虫的茶花菇未能及时清理下架,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叶润军要求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后,华联超市未上诉。

二、陶昌醒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绍明(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南宁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431号房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被告人姚寿林、唐玉奎则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247号帮助文绍明,将文绍明收购来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2014年1月17日,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431号房内查获周明忠、李雄梅收购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932斤,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247号房内查获文绍明收购的并由姚寿林、唐玉奎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218斤。

并抓获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

经鉴定,从两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另查明,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黄燕玲、陶国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肥英”、周明忠、文绍明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的猪肉,由被告人陶国炎驾驶车辆将猪肉运回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上六巷23号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内,三人共同将购回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叉烧后销售至南宁市内的石户桂林米粉店。

经核算,仅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销售给石户米粉店的叉烧达6702斤,金额为125735元。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昌醒、周明忠、黄燕玲、陶国炎、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对外销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故本案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昌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陶国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燕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明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雄梅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姚寿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唐玉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广泛、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案件。

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知名米粉品牌,米粉也是深受本地人民群众喜爱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不法添加剂,赚昧心钱。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陶昌醒、陶国炎、黄燕玲、周明忠、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七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徐丙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徐丙华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徐丙华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2011年底开始长期低价从陶昌醒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将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

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35元。

被告人徐丙华指示员工农永青在制作石户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帐》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丙华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销售给顾客食用,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丙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广泛、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案件。

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知名米粉品牌,米粉也是深受本地人民群众喜爱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不法添加剂,赚昧心钱。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徐丙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黄宁、曾荣芬、刘旭旺销售伪劣产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宁系柳州市大鹏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农药、种子、化肥等。

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系夫妻关系,2009年,夫妻二人在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新街5号注资成立象州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业主为曾荣芬,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及种子。

平时由刘旭旺负责进货,由曾荣芬负责销售。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黄宁从郑州万安特农化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长制®”2%吡虫啉农药,在明知该农药适用于防治黄瓜蚜虫的情况下,其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宣传该农药适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并以每件370元的价格销售了202件的“长制®”2%吡虫啉农药给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销售额74740元。

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的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从柳州大鹏农资公司购进了202件的“长制®”2%吡虫啉农药后,其二人主观上均明知该农药的真实性能即防治黄瓜的蚜虫,但其为了增加销售量,将该农药销售给农户时宣传为适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致使马坪镇大槽屯的秦某某等农户在购买该农药施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但甘蔗的害虫没有被杀死,造成蔗农损失。

经查,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共销售了1512包,每包的售价是55元,总销售额83160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鉴定所鉴定,“长制®”2%吡虫啉农药系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宁、曾荣芬、刘旭旺明知“长制®”2%吡虫啉农药适用于黄瓜蚜虫的防治,但为了牟利,将该产品大肆宣传为防治甘蔗的害虫,并销售给蔗农用于喷杀甘蔗的害虫,其行为属于以假充真,且销售金额均达五万元以上,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黄宁作为自然人投资的柳州市大鹏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公司的销售金额负责。

而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在销售伪劣产品中,一人负责进货,一人负责销售,相互配合,属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其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案发后被告人曾荣芬、刘旭旺能退给蔗农农药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此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黄宁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曾荣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旭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民生案件与公民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家庭的基本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十分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宣判及执行。

本案中,黄宁、曾荣芬、刘旭旺明知“长制®”2%吡虫啉农药适用于黄瓜蚜虫的防治,但为了牟利,仍将该产品大肆宣传为防治甘蔗的害虫,并销售给蔗农用于喷杀甘蔗的害虫,最终影响甘蔗生长,给蔗农造成巨大损失,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给广大农药商予以法律震慑,鲜活的案例告诫其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让农民遭受损失,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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