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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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是指规模较小、管理方式相对简单的小型食品经营场所、小型服务场所和小型经营场所。

对于三小场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因为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三小场所标准:
1. 小型食品经营场所:小型餐饮店、小食品摊点等。

一般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没有带有明火的烹饪设备,例如炉灶和燃气炉,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存储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操作人员需要持有相关食品卫生健康证。

2. 小型服务场所:小型美容美发店、小型修理店等。

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卫生环境要符合相关规定,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操作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证书和健康证。

3. 小型经营场所:小型零售店、小型便利店等。

要求营业面积小于某一特定的平方米数,交易行为要合法合规,商品质量要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店面设施要符合相关要求。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阅,以确保遵守当地的规定和要求。

建议你联系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是指小餐饮、小商贸、小娱乐等小型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是指对这些场所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进行规范和检查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设施建设:三小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独立的消防水源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疏散通道等。

2. 消防安全管理:三小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目标和措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培训:三小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4. 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三小场所的室内布局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

5. 防火隔离和防火防护:三小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易燃易爆物品与火源进行隔离,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设施,提高火灾的防范能力。

6. 电气设备安全:三小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安全出口设置:三小场所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和逃生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以上是对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一些建议,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制定和落实。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引言
•背景:三小场所是指规模较小的商铺、店面和单位,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目的:为确保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整治标准。

标准内容
整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场所设计与建筑材料
1.场所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建筑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具备一定的抗火性能。

3.建筑物外墙、门窗等设施采用阻燃材料。

二、消防设施与设备
1.安装合格的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定期维护和检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
散。

三、用电与用火安全
1.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乱拉乱接电线。

2.禁止在场所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3.合理设置用火区域,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员工消防培训
1.必须确保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知识,知晓逃生路线及应急预案。

2.定期进行实际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实施与监督
•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三小场所的监督力度,并加强对整治标准的宣传。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监督,一起为消防安全贡献力量。

结论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落实标准要求,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对于三小场所的整治,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确需安全人员住宿看管的,不得超过1人。

住宿区域与经营场所应当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楼梯和逃生口。

2.三小场所应配备至少2个4公斤的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照要求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
灾警报装置。

逃生疏散要畅通,场所内设置逃生窗口的,其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

此外,对于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也有一些特别的要求:
1.小作坊:未住人且场所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小档口内应在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的标准设置独立烟感报警器。

2.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总的来说,三小场所的整治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所类型和规模来进行,重点在于确保场所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规模较小的场所。

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消防安全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加强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出发,详细介绍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一、电器设备检查1. 插座检查插座是电器设备使用的基础,检查时要确保插座不损坏,且插座数量与用电设备相匹配。

检查接线盒是否有漏电现象,以及线路的连接是否良好。

还需要注意避免使用多插头和拖线板,以免造成过载和火灾隐患。

2. 电线检查检查电线的绝缘情况,确保电线不受损;检查电线的走线是否合理,避免电线交叉敷设或悬空敷设。

还要确保电线标示清晰可见,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3. 电器设备检查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确认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特别要注意维护好灯具和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还要确保电器设备的放置不妨碍人员疏散,避免设备堵塞出口。

二、消防器材检查1. 灭火器灭火器是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设备,消防安全检查时要检查灭火器的型号、品牌、有效期和使用情况。

还要确保灭火器的存放位置明显、易于找到,并定期进行灭火器的维护和充装。

2. 灭火器按钮和报警器检查灭火器按钮和报警器的布局和数量是否合理,按钮和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设备使用培训,确保他们在危急情况下能够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报警器。

三、消防通道与疏散路线检查1. 消防通道三小场所的消防通道往往较为狭窄,容易被杂物堵塞,因此检查消防通道是否暴露、畅通、无杂物堆放非常重要。

放置消防通道标志和相关指示牌,确保员工和顾客在发生火灾时能快速疏散。

2. 疏散通道对于三小场所来说,疏散通道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应检查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是否清晰可见。

还应确保疏散通道两侧没有存放杂物,以免阻碍人员疏散。

四、消防应急预案和培训1. 预案编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明确责任人和应对措施。

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灭火等具体步骤,以及员工的培训和演练计划。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教学提纲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教学提纲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广东省为众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院
『消防安全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强和 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3〕53号
---第三点 第八条 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2013年底前,所有街道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街 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 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社 区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 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 全整治技术要求》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 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 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 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 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 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 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 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从内部易于打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以及四个能力”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以及四个能力”
(六)消防安全管理混 乱,意识薄弱。
预防“三小场所”火灾的基本措 施
(一)加强部门监管,源头堵绝隐患。
(二)强化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全பைடு நூலகம்消防意 识。
(四)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小场所”巡查内容
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 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和办公 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严禁“二合一”,“三合一”。在设置有车间、仓 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 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3.不准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和存放危化品。
“三小场所”
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以及四个能力”
一、什么是“三小”场所
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 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 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小作坊: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 的家庭作坊。 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 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 球室、麻将房、美容美发店等。
1、证照情况; 2、住人情况; 3、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通畅情况; 4、消防设施及灭火器器材配备情况; 5、室内装修和设置、隔层情况; 6、用电、用火安全情况; 7、生产、经营、使用和存放危险化学品有无
违规的情况; 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工伤保险; 10、消防4个能力的情况
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0.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11.不准违章用火用气。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从业人员必须购买工伤保险。 14.员工必须知道消防四个能力。 15.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场所安全消防

三小场所安全消防

违规使用电器
使用劣质电器、违规电器 或超负荷电器,如电炉、 电热杯等,增加了火灾风 险。
缺乏维护检查
长时间未对电气设施进行 检查和维护,导Βιβλιοθήκη 设备老 化、绝缘损坏,容易引发 火灾。
易燃易爆物品隐患
储存不规范
在狭小、不通风的场所大量储存 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溶剂、 液化气等,增加了火灾和爆炸的
风险。
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三小场所的分布与数量
三小场所主要分布在城市居民区、商 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由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不同地区三小场所的数量和分布情 况存在较大差异。
02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01
02
03
灭火器配置不足
部分三小场所存在灭火器 数量不足、类型不匹配或 过期失效等问题,导致火 灾扑救能力受限。
消防通道堵塞
部分三小场所存在消防通 道被占用、堵塞的情况, 影响火灾发生时的紧急疏 散和救援。
消防设施维护不当
部分三小场所的消防设施 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导致 设备故障或失效,影响火 灾扑救效果。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三小场所的经营者、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要 性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案例二:某小餐厅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某小餐厅厨房因油锅起火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餐厅,造 成人员伤亡。
原因分析
厨房操作不规范,油锅过热引发火灾;场所内通风不良,火势迅速 扩大。
安全建议
加强厨房操作规范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场所内应保持 良好的通风条件;安装油烟管道防火装置。
案例三:某小网吧火灾事故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三小场所标准
摘要:
1.概述三小场所标准的重要性
2.三小场所标准的具体内容
3.三小场所标准的实施与监管
4.三小场所标准的作用与意义
正文:
【概述三小场所标准的重要性】
三小场所,指的是小餐饮、小食品店和小旅馆。

这些场所虽然规模不大,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正因为它们的特殊性,我国对这些场所有着严格的管理标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小场所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让人们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三小场所标准的具体内容】
三小场所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环境卫生:三小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防止滋生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2.设施设备:三小场所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避免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

3.服务人员:三小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

4.食品安全:三小场所应严格把控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储存等环节,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三小场所标准的实施与监管】
为了确保三小场所标准的有效实施,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定期对三小场所进行巡查、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场所进行整改或停业处理。

同时,也鼓励公众参与到监管中来,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不符合标准的三小场所进行监督。

【三小场所标准的作用与意义】
三小场所标准的实施,不仅提升了我国三小场所的整体水平,保障了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也提升了相关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

通告如下: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把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信息如实告知承租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应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

四、凡未按照整治标准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封。

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六、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予以严惩。

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一、名词解释(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档口small stall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小作坊small workshop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小娱乐场所small entertainment site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三小场所规范隐患整改对应标准建议措施(参考)(3)

三小场所规范隐患整改对应标准建议措施(参考)(3)

一消防安全职责二建造场所防火1234场所责任人须与社区工作站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和防火公约,并张贴上墙;场所责任人须与本栋建造管理人(业主或者物业单位)签订《三小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场所须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三小”场所原则上不得住人;与社区工作站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和防火公约,并在场所醒目处张贴上墙。

与本栋建造业主签订《三小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包括但不局限于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严禁违规住人。

确需住人的,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住宿与非住宿部份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 2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者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2 在单层建造中,住宿与非住宿部份应满足1 .1 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在多层建造中,住宿与非住宿部份满足 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者与其他场所共1用室外疏散楼梯;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DB44/T 1591—20221.4 在多层建造中,住宿与非住宿部份无法满足1.1 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1.3 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者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者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 1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者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 1 户;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者实体砖墙分隔;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总则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 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 、一般规定4.1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总则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 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 、一般规定4.1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本规定仅合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管理,不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管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效劳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造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造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创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造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场所不得住人〔假设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 1 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向来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者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应按每 75 平方米配备 2 具 2 公斤 ABC 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路线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者阻燃型PVC 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造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部开启。

7、必须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以下要求:1、与相邻建造物防火间距缺乏的,建造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造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造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者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撤除或者在每一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 100 厘米、宽度不小于 80 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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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我省经济改革和建设的快速发展,劳动日趋小型化的公共娱乐场所、密集型企业、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等层出不穷,消防安全问题的矛盾日趋尖锐。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等条件远不能满足现有规范的要求或目前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能适用的。

结合我省的特点,我们特别规定了对我省经济政治和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几类典型的建筑物的消防技术要求,以预防、缓解或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本标准的 (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总则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 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 一般规定4.1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6“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 PVC 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7应按照 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8“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9“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系统。

4.10“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1“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2“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3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4.14 “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5 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5.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5.1.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 1.50h、 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1.2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1.3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

5.2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5.2.1 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5.2.2 当住宿场所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5.2.3 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规定。

5.3 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

5.4 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

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5.5 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5.6 附属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

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5.7 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甲级 /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8 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5.9 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 安全疏散6.1除符合本标准6.2、6.3条规定外,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外地面。

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6.1.1人员可通过住宿区内设置的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到达屋面,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借用符合人员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6.1.2设置在外墙上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6.1.3设置在建筑内部符合规范要求的封闭(防烟)楼梯间。

6.2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6.2.1采用室外敞开楼梯;6.2.2采用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6.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6.2.2.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要求;6.2.2.4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

6.3 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6.3.1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6.3.2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m2建筑内的住宿场所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6.3.3住宿总人数不超过10人。

6.4 经营面积超过50m2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6.5 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时,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梯等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6.6 住宿场所、出租屋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2至 3 m2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过8人。

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7 “三小”场所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

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便于人员逃生。

6.8 “三小”场所中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场所,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下)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6.9 “三小”场所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0 “三小”场所中超过 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11 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6.12 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6.13 在小作坊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6.14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7 消防设施7.1 “三小”场所中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7.1.1 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 m2但不超过1000 m2,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7.1.2 当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7.1.3 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通知到住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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