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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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

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标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

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 2 -

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 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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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

1、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1、规划建设办。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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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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