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三小场所如餐馆、网吧和小型娱乐场所等开始兴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消防安全的严峻考验。
为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和日常巡查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如何有效管理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
1. 消防设施建设三小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
首先,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其次,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提高火灾发生时的反应速度。
此外,对于容易引发火灾的设备和区域,如厨房和储存室,应加强通风设施和防火隔离措施的建设,降低火灾风险。
2. 人员培训三小场所的员工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以提高其火灾应急反应和自救能力。
培训内容可包括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疏散逃生的方法和火灾报警的程序等。
此外,员工应了解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并掌握火灾发生时的紧急联系方式。
通过这些培训,员工将具备基本的防火意识和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为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奠定基础。
3. 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发现和排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对于三小场所来说,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如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栓是否通畅等。
其次,要确保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另外,要注意电线电器的安全使用,避免过度使用插座和乱拉乱接电线导致电器设备过载引发火灾。
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记录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强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也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对于三小场所的整治,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确需安全人员住宿看管的,不得超过1人。
住宿区域与经营场所应当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楼梯和逃生口。
2.三小场所应配备至少2个4公斤的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照要求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
灾警报装置。
逃生疏散要畅通,场所内设置逃生窗口的,其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
此外,对于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也有一些特别的要求:
1.小作坊:未住人且场所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小档口内应在楼顶板处按每20平方米至少安装一个的标准设置独立烟感报警器。
2.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总的来说,三小场所的整治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所类型和规模来进行,重点在于确保场所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事故原因
仓库内易燃物品堆放混乱,缺乏有效 的防火措施。
安全管理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防火意识薄弱。
教训与建议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易燃物品的 存放和防火措施的落实。
THANKS.
事故原因
安全管理问题
某小型加工厂因操作不 当引发火灾,造成较大
财产损失。
操作工人违反安全规定, 使用易燃物品处理不当。
缺乏安全培训和监管,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教训与建议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制 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提
高消防安全意识。
案例三:某小型仓库的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某小型仓库因存放易燃物品引发火灾, 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05
03
紧急疏散人员
在火灾发生时,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遵循安全出口指示,保持低姿、用湿 布捂住口鼻等自救措施。
04
配合消防部门工作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应配合消防部门 工作,提供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相关 信息。
火灾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场所特点和实际情况,制 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 织、救援程序和资源调配方案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02
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01
确定“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和落实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02
为“三小”场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
03
要求“三小”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
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小商店的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某小商店因电线老化短路引发火灾,造成财 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东府[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东莞市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吸取“1.26”火灾事故教训,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加强当前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0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和谐社会”的发展思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存在的“三合一”重大火灾隐患为重点,切实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争取用一年的时间大力整治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崔建任组长,副市长邓志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东莞供电局、团市委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部开启。
7、必须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张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 超过1人且必须靠近出口处)。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 燃楼板、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且有独立 的安全出口,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 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 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 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龙岗区城市管理治理年“三小”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指南(试行)》(深龙消防委【2016】12号)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排查隐患二
排查是否存在人
货混居现象,是否按 规定存放煤气瓶、天 燃气等易然易爆品。
消防安全培训
2003年3月11日早上6时20分龙华镇油松水斗新村鹏 发日用杂货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38平方米,全家4口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一万余元
四、彩钢板房结构简单,燃烧变形后,极易坍 塌,不利于人员疏散和抢救财物。
特点:聚氨酯泡沫一旦燃烧就会产生含有剧毒 的氰化氢气体,人若吸入体内40秒就会窒息死亡。
装饰材料使用规定
1、内部装饰、分割不能使用可燃材料,分隔墙要分隔到顶 ;
2、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场所与建筑物住宿部分应采取不燃实体墙分隔,确有困 难时,应在住宿部位采取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多用途消 防救生梯等方面的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技术手段; 4、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消防安全培训
排查隐患五
排查是否使用可燃易
燃物材料装修 。
消防安全培训
聚氨酯、聚乙烯、化纤织物以及未经阻燃
的木制品、墙布、墙纸、人造革等。
泡沫彩钢板火灾的特点:
一、彩钢板房芯材着火点低,耐火等级低,燃 烧迅速;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小旅馆、小商店等
02
人员密集:人流量大,
人员密集度高
03
安全隐患:火灾、爆
炸等安全事故易发
04
消防安全管理:加强
消防安全管理,保障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
01 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小场所 经营者或管理者
02 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场所消 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03 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 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 消防安全意识
03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现场实操、网络培 训等
04 培训效果评估:考核、演练、反馈等
消防安全检查
1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识、 消防器材等
2
检查频率: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每 年等
3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拍照检查 等
4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 整改情况
5
整改措施: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清理消防 通道、完善消防标识、补充消防器材等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
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等
4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6
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设施
灭火器:配备足 够的灭火器,定 期检查和更换
消防报警系统: 安装消防报警系 统,及时发现火 情
消防栓:设置消 防栓,确保水源 充足
04 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场所内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消防安全制度
1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
责任人
3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 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
通告如下: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把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信息如实告知承租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应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
四、凡未按照整治标准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封。
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六、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予以严惩。
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一、名词解释(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惠州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XX年4月至8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惠州市〉的通知》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三小”场所业主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检查和治理,坚决清除“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严x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周x辉局长、区政府督查办公室雷x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安、经贸、消防、安监、工商、建设、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监察、中小企业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
在区消防大队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由区消防大队陈庆丰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办事处具体负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督查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无法设置的
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 ABC干粉灭火器 (20kg、 50kg、100kg、125kg);
消防安全培训
排查隐患五
排查 是否使用可燃易
燃物材料装修 。
消防安全培训
聚氨酯、聚乙烯、化纤织物以及未经阻燃 的木制品、墙布、墙纸、人造革等。
易燃易爆品规定
1、不违规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品; 2、在营业期间不准进行装修施工、动火、维修设备等 3、在场所内不准住人(需要留守值班的,留宿人员不得 超过1人); 4、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 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5、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安全培训
2018/7/9
(二)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容易引起火灾 事故。 1、 商业铺面的照明、装饰灯用电设备 多,特别是有的电线乱接乱拉,没有穿管保护。 有的电线及白灯和物品紧靠在一起。有的荧光 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物上,存在较大的火灾 危险性。 2、商铺使用明火现象突出。有的在铺 面旁或仓库内生火做饭,有的在铺面设有香坛, 且与货物没有任何分隔,极易引起火灾。
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 全整治技术要求》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 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 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 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 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 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 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 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从内部易于打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总则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 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 、一般规定4.1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东府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府办〔200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章整治标准第四章整治后办证程序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规程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普查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房屋。
(一)小商铺是指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杂货店、服装店、礼品店、书店、理发店、美容店、餐馆等小型营业用房,包含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首层设置的商铺。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一、“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摘要):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摘要):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⑴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⑵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⑶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页精选文档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前言随着我省经济改革和建设的快速发展,劳动日趋小型化的公共娱乐场所、密集型企业、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等层出不穷,消防安全问题的矛盾日趋尖锐。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等条件远不能满足现有规范的要求或目前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能适用的。
结合我省的特点,我们特别规定了对我省经济政治和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几类典型的建筑物的消防技术要求,以预防、缓解或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本标准的 (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总则3.1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 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什么是“三小”场所及其消防验收标准
什么是“三小”场所及其消防验收标准“三小”场所: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一)小档口:300㎡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二)小作坊:每层小于250㎡高度不超过24m的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200㎡以下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麻将房、美容美发店(院)等。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三小”场所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2、不准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并与经营场所用防火门、窗和实体墙隔开,同时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应在每层便于逃生的道听途说设置紧急逃生口(尺寸不小于100CM*80CM),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三层以上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3、不准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如需生火煮饭或使用明火,应采用实体墙或防火门与经营部位分隔;4、严禁无证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5、小娱乐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50㎡以上的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6、“三小”场所不得乱拉乱拉电线,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阻燃PVC管保护。
7、“三小”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按每75㎡标配备不少于1具4KGABC干粉灭火器。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基本要求一小档口原则上不住人;确实需要住人的,留宿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住人区域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二小作坊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逃生出口和逃生软梯;配置消防卷盘、灭火器、警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住人的小作坊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区域应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非住宿区域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对所有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东莞市三小消防
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08/05/15东府办〔200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十日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 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构建“平安东莞”、“和谐东莞”为宗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重心下移,推行动态监管,强化群众监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自行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的深入发展,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消防监管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消防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及市工商局、出租屋管理办、建设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东莞供电局、质监局、自来水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各镇(街)相应成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属地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安监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消防大队,未设消防大队的镇(街)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
办公室人员按所在镇(街)“三小”场所、出租屋排查总数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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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 2 -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 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3 -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
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规划建设办。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
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 4 -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
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
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 5 -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一、初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 6 -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处罚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 7 -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变动情况上报至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对存在住人等消防隐患复查合格的,各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应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回潮。
凡属隐患回潮的单位一律停止营业一个月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业。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专职巡查员优势,将每个“三小”场所、出租屋责任到村(社区)每名专职巡查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到全时监控。
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监管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村(社区)要与“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业主(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各职能部门巡查人员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相关村(社区)进行跟踪整治,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及负责的户籍管理员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
整治工作标- 8 -准依照《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流程:全镇所有“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由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包干负责,分工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1)巡查。
由各巡查部门、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每周对所包干“三小”场所、出租屋全部巡查一遍。
对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当场完成整改,及时上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
(2)整改。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收到报告后,安排包片巡查组会同负责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对所上报的场所实地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任务交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