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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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相关规定: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2)《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之3.2.8节规定: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m以上,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3)环境保护部环办[2008]70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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