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供气和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供气范围:
1、用气地点:
市区(县)街(路、巷)院
号楼单元室
2、用气设备:①、
②、
二、联络方式
1、双方联系方式
1.1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用气方;
现有客户服务特服号:抢险特服号:用气方应提供其使用的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供气方。
1.2供气方的营业地址为:;用气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约定供气地址。
1.3送达方式:供气方以投递的方式将相关单据派送至用气方邮箱,如果用气方未能收到账单、催款单等,应在当次计费周期内同供气方联系,否则视为送达。
2、供气方通知公开信息:供气方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3、隐私规定:供气方承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将客户开户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三、供气种类和性质
1、供气方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供气方目前供应的燃气种类为。
2、天然气置换:当供气点具备置换天然气条件时,供气方将按照统一安排为用气方转换为供应天然气;用气方同意供气方关于届时置换天然气(含燃气种类改变、燃气具改装、置换时间等)的安排,并支付相应费用。
3、执行标准: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执行国家“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标准。
供应的天然气执行国家“天然气—GB17820”的标准。
4、供气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的灶前压力为2800+500Pa(静压);
管道天然气的灶前压力为2000+500Pa(静压);
四、燃气的计量、用气价格、气费结算方式
1、燃气表计量
1.1计量单位:管道燃气费用按照燃气流量计(燃气表)所记录的读数结算,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1.2燃气流量计燃气:流量计应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验。
1.3抄表及缴费:供气方定期为用气方抄表,并向用气方发放燃气账单,用气方应于燃气账单约定的时间内缴交管道燃气费用。
1.4预约抄表及自报读数:在供气方同意的条件下,用气方可以预约供气方派员上门抄表或自报燃气流量计读数。
1.5估计用气量:如果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用气方同意供气方本期暂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如与实际用量不符,供气方将在用气方下一期的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如果用气方燃气表损坏导致供气方未能成功抄表的,供气方将按用气方前两期的平均用气量估计收费。
2、IC卡燃气计量
2.1IC卡表收费:用气方使用IC卡表计费时,需要在使用前为IC卡充值,充值地点为供气方营业处或供气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充值时须支付现金。
2.2IC卡表读数:IC卡表读数以电子显示读数为计量依据,如果用气方IC卡表或智能表的电子显示读数与皮膜表表盘读数不一致时,以皮膜表读数为准;如果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
为准。
3、结算方式
3.1燃气收费标准:燃气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3.2缴费方式:用气方应于收到燃气账单七日内选择已与供气方签署委托收款业务的银行代扣燃气费或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处缴纳现金。
3.3燃气账单、催款单:供气方定期向用气方发出燃气账单告知用气方本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燃气账单不作为用气方缴费凭证。如果用气方成功缴款,则供气方不另行通知用气方,如果用气方未能如期缴款,供气方将向用气方发出催款单。
3.4更改账号:用气方如需更换开户银行或账号,必须在下一抄表周期前书面通知供气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4、燃气表检测、更换
4.1燃气表检测:如果用气方对正常使用期内的燃气表准确性有异议,可向供气方申请测试,由供气方交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如证实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支付;如误差超过法定范围内,检测费由供气方支付,用气方申请之日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按调整后用气量的收取,在下一期用气量中抵扣或追加。
4.2燃气表正常更换:出现故障无法修理的,由供气方更换新表,相关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由用气方支付。
五、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应使家庭成员熟悉和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3、用气方有义务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保证用气方正常、安全使用天然气。
4、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城市燃气气质标准连续供应天然气,但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气除外。
5、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装置(如:灶具、壁挂锅炉),变更供气设施(如:然气表、管路)时,必须向供气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用气方应保护燃气计量仪表,使其正常工作,不得人为破坏或采取非正常手段用气,以确保安全用气,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对其进行的入户调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8、用气方在房屋出售、交换后,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9、用气方应经常对自己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自查、检漏工作,发生问题及时通报供气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用气方接受供气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的义务。相关的管道燃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费,管道工程费,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六、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并进行加臭处理。
2、供气方设立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维修人员、工具和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处理。
3、供气方对用气方安全用气负有监督、管利权,对违法用气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4、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提供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5、供气方不承担由于用气方未及时购气而造成的停气责任。
七、燃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气维护管理分界点为:燃气表控制阀。控制阀之前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控制阀之后由用气方负责维护。
2、供气方责任:供气方定期对维护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用气方配合下,每两年年不少于一次进入用气方户内进行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对用气方不符合相关燃气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用气方责任:用气方应妥善保护户内燃气设施;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用气方扩大燃气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应向供气方申请办理;配合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用气方房屋作为出租用时,有告知租户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