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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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总则

第1条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定期抓,生产矿长要经常抓,工程师要亲自抓。

雨季期间,煤矿成立防洪领导小组,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领导小组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防治水工程安排,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2条生产管理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和观测(降雨量观测、井下涌水量观测、地面河流流量观测),并将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填绘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上。

查明矿区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表水、地下水渗入矿井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生产管理部还应负责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工作安排提供资料。

第3条雨季期间设立监时的雨季“三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防治水工作计划的安排,各项防治水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竣工后组织验收并提出竣工报告上报审批。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检查,同

时组织不脱产的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雨季期间要派出值班人员随时观测分析险情,特别是有突水危险的区域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立即报告防治水领导小组和调度室,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上报防洪办公室和调度室:

1、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征兆,有突水发生的可能;

2、矿井发生突水,突水量在1m3/min以上;

3、暴雨后矿井涌水量猛增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涌水量超过矿井最大排水能力83%时;

4、当有水害威胁的非法煤井开采越过矿井安全防水煤柱线时。

雨季结束后,办公室要在总结当年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项目(包括设计、预算和图纸)报煤矿审批。

第4条充分分析矿井充水条件,对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5条对矿井范围正在开采的非法煤井进行实测监控,并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上标出非法煤井及废弃的小煤窑的井口位置、开采层位、积水情况等。对威胁矿井安全的非法煤井,必须及时报请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第6条在各作业规程里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

且要培训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二)地面防治水

第7条生产管理部必须查清矿井范围内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并进行定点定时观测。收集河流流经地层以及对大井安全的危害程度等资料和数据。必须逐年、逐月搜集或测定当地降雨量、做好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工作,以便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8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应设法排除,不得任其流入井内。

当雨水地面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采取河流改道、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流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引出可能造成循环水的范围之外,排水沟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避免倒渗井下。

3、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铺底补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坑必须填平夯实。填塞工作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4、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井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一旦发现

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巡视区内河流,沟渠的流畅情况,发现堵塞河道,立即进行清理。

6、发现非法煤井与矿井贯通,且又有可能作为进水通道时,必须采取措施,堵截水源,并将设计报公司审批。

7、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和住宅区人身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如果客观无法制止滑坡时,必须设立观测站,大暴雨或连续降雨时日夜设立警戒和派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将受威胁地段的人员撤离危险境界。

第9条各单位要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以及工农业生活废弃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到的地方,以免洪水时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三)、井下防探水

第10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掘进巷道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采用钻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及的井巷、老空、老窑或非法煤井(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2、探水或放水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包括单孔设计以及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总工程师签发后交通风队施工。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设计必须报煤矿工程师批准。

3、探放水后,通风队必须向总工程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探放水钻孔资料,并结合其他手段实行水文地质调查获得的资料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或继续进行采掘工作。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分析报告及防范措施还需报煤矿总工程师会审批准。

第11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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