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合同人事主管索赔未能证明曾签约应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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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合同人事主管索赔未能证明曾签约应担责-

; 作为公司的原人事行政经理,刘哲在公司干了半年多,天天张罗着跟别人都签了劳动,唯独他自己没有。到头来还与公司打官司、要赔偿,仲裁法院也都按他的要求判,真是莫名其妙!北京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贺女士说。

;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公司没证据证明我有劳动合同,就甭嘴说话,说我监守自盗,自己偷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记者5月11日见到刘哲时,他说:路是弯的,理是直的。大家信不信我没关系,打了快一年官司,仲裁、法院都给了明确结论,支持我的主张。这应该是个公道的说法了吧!

; 称辞职被无故扣奖金

; 员工反向索工资差额

; 我到这家公司上班是误打误撞。在公司当行政人事经理,跟我学的工程设计专业更搭不上调。不过,这年头找个工作不容易,就将就着干呗!刘哲说,他通过网上招聘,在2012年8月11日入职时,公司突然通知他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人事主管。

; 跟我谈话的贺副总经理口头告诉我,试用期两个月,即在当年10月11日到期。刘哲说:我不喜爱这类管理事务,想干专业设计,但贺总劝我说,年轻人不要挑东拣西,多干点事儿能多长点儿本事。就这样,我答应了。

; 贺总的话有道理,给我的待遇也不差。试用期内每月3600元,试用期届满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刘哲说:在公司,我的工作是满负荷运转。由于不懂行,什么都得学。譬如怎样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了、如何做到按劳付酬、论功行赏了

; 干了一段时间,我也学会了运用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手段,对员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肯定和保障。刘哲说:然而一件日常工作中的小事让我决定离开这个

公司。

; 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在对员工的几项工作考核中,我提出7项新的改进措施收效明显,但老板一口咬定这事是他人干的,并认为我是贪功心切。刘哲说:这也没什么,但此后老板有意无意地常在工作上给我穿小鞋,在大会小会上要么点名批评,要么暗暗指责。如果我真的错了,批评也未尝不可。若没有错而受这种折磨,谁能受得了?

; 不得已,去年3月9日我被迫提出辞职。刘哲说:我期盼好合好散,但公司非得以我工作有失职行为为由,扣除我300元奖金后才给我办离职手续。既然如此,我就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被指未签约存在过错

; 公司被员工告上仲裁

; 不管是被逼无奈,还是主动提出辞职,反正我是写了辞职报告后离职的,这就不能算公司把我开除或辞退了。刘哲说:既然这样,我不能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但我可以以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向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我最后上班期间未支付的工资。这3项合计2.8万多元。

; 公司没想到我会来这一手,先是惊讶,接着是蛮横。刘哲说:他们先说我是失职,接着说我失信,最后说我是小偷。

; 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只是口头申明理由。公司认为,刘哲主动提出辞职后,本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对入职、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无异议。但是双方对有无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争议。

; 公司称,刘哲作为公司人事经理,专职管理全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确如他所说,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为什么不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呢?这本身就证明,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刘哲应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 另一方面,刘哲在离职后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从层面讲,这又是一种失信行为。既然其有违诚信,公司理所当然不需要向其支付所谓的双倍工资差额。

; 关于拖欠工资一项,公司认为2013年3月1日至3月5日,刘哲未到公司上班。既未上班,何谈工资呢?此外,公司还发表声明:确信公司与刘哲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这份合同目前找不到了。该合同丢失原因,很大程度是刘哲监守自盗,偷偷拿走了。而后,又以未签劳动合同向公司索取赔偿。

;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无事实理由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须向刘哲支付相应的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近2.7万元。

; 公司未能证明已签约

; 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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