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会法条例
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江苏省工会经费科学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工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会经费,是指从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给江苏省工会的经费收入以及工会分配的有关财政补贴本金及利息收入。
第三条江苏省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工会职能,具体经费使用由江苏省工会办公室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团体制定工会经费使用计划,按照合理经费使用原则办理审批和执行。
第四条在经费使用时,要认真研究核实实际使用情况,贯彻落实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
第五条江苏省工会办公室制定工会经费使用报表格式,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核算,把要求动用江苏省工会经费的活动及执行情况向省工会会员及社会公开通报,活动结束时定期公布工会经费使用报表。
第六条江苏省工会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正,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质量。
第七条工会事业经费由省有关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工会经费只能用于支付工会事业的合理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某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
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问题(宁工发 [2005]83号)
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会籍由用工单位管 理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拨付本单位工会。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 其会籍关系由用工单位代管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 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 60%中用工单位留70%,另30%给劳务公司工会。
“小金库”表现形式:一是违规 收费、罚款及摊设立“小金库”; 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 “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 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 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 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 “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 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 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 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 库”。
(关注点)基层工会收支明细表
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 得社团体法人资格的基 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 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 独立核算。
少行政支出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 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 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
独立核算的关键能否对
由工会经费开支。
关注点
借出款
核算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 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 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 项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条例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江苏省范围内工会管理,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保护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工会组织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第三条工会组织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江苏省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分支机构。
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组织的职责工会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2.组织开展工人业余文化和体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3.组织职工进行文化、科技、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4.参与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监督和协商;5.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和维权活动;6.组织建设工会组织自身。
第三章工会组织的组成和管理第五条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代表广大工会会员的利益。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的职权工会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1.制定工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2.选举和罢免工会主席及其他工会委员会成员;3.审议和决定工会经费的使用;4.确定工会组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工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会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其管理由上级工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工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工会委员会的决策,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会经费的收支与管理第八条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1.工会会员的会费;2.政府拨款;3.社会捐赠和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应当用于工会组织的活动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2.开展职工培训教育;3.支付职工法律援助费用;4.组织职工参与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协商。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22•【字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具备条件而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指导和督促组建工会。
第三条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支持和参与改革,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服务。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依法开展工会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女职工超过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第五条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调动或者被辞退、解雇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八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共保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工会、职工与单位行政方面因履行集体合同、共保合同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库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共29页)一、填空题(共50题)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
6.29日通过,2008.01.01 起施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10、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1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年 .12、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工会经费征收问答
工会经费征收问答1、工会经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徐政办发[2003]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计提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财政局代收代缴。
2、工会经费征收的范围和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均应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交纳工会经费;根据徐政办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我市市区内各类性质的企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收代缴;市级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代收代缴;个别单位经营地不在市区,但工会经费的拨缴关系隶属于市总工会,其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交纳。
3、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
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工会经费为什么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收代缴?工会经费代收代缴,一是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收的透明度,接收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5、工会经费如何分成?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40%上解上级工会,60%由基层工会使用。
市总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后,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
6、目前我市工会经费是如何返还的?全额征收的工会经费,40%部分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再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60%部分市总工会通过区总工会或主管局工会逐级下拨至缴费单位工会;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不存在返还。
中学工会2024年度工作总结7篇
中学工会2024年度工作总结7篇篇12024年,我校工会在县教育工会及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校工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县教育工会的工作部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教职工的思想素质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思想素质。
通过学习,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
二、开展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为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增强集体凝聚力,本年度开展了以下活动:1. 开展庆祝活动。
今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之年。
为庆祝这一光辉节日,我校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举行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下”的主题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发表了自己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感悟以及对学校未来发展的看法。
2. 举办文体活动。
为增强教职工的体质,活跃身心,增进友谊,我校工会举办了教职工篮球赛、羽毛球赛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锻炼了身体,增强了体质,还陶冶了情操,提升了精神面貌。
三、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校工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 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我校工会在学校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教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江苏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经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按照规定标准,由会员自愿缴纳;2. 单位拨缴:建立工会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3. 财政补助: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争取财政对工会经费的补助;4. 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等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1. 工会活动:组织会员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宣传等活动;2. 会员福利:为会员提供生活、健康等方面的关爱和帮助;3. 工会建设: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办公设备购置等;4. 基层工会工作: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5. 其他合法支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用于其他合法支出。
四、经费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安全、合规使用;2. 实行预算管理,对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报销、审批程序。
五、经费监督1. 建立经费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定期向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3. 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 积极配合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办法由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3.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经费拨付1. 省总工会根据各市、县(市、区)工会会员人数、工作需要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绩效,合理拨付经费;2. 各级工会应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将经费拨付至基层工会;3. 经费拨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4. 省总工会应加强对经费拨付的监督,确保经费及时、准确到达使用单位。
2024年年度工会工作计划范例(五篇)
2024年年度工会工作计划范例一、强化职代会标准化考核与规范化建设1. 坚决实施职代会标准化考核,确保过程不走过场,程序不减,强力推动实施,并广泛推广职代会达标活动。
持续加强职代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以切实保障职代会各项职权的全面落实。
2. 建立健全项目部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项目部职工大会的顺利召开。
公司将____年定为项目部职工大会推进的关键年,并计划对各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3. 认真履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的职责,定期对各单位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深入检查与指导,并对企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4. 进一步加强协调,规范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提升其实效性。
针对劳动关系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平等协商加以妥善解决。
根据国家政策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将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推动集团公司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工资分配共决、调整与增长机制。
同时,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将严格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以提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质量。
二、深化教育职能,全面提升职工素质1. 工会将积极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职工开辟成才之路,进一步推动学习型企业建设。
同时,做好活动的总结、评比、表彰与推进工作,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培育更多“学习型班组”与“知识型职工”,以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2. 鼓励职工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学习理念及终身学习的思想,培养积极进取的精神。
加强职工学习能力建设,夯实技能基础,不断创新群众性学习活动的载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积极推进“职工书屋”建设,创新职工技能素质培训的方式、载体与手段,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与水平。
3. 各级工会需与党政团组织紧密配合,进一步发挥导师带徒活动的作用。
在推动师徒结对普及的同时,注重培养典型,发挥师徒的言传身教作用,并激励徒弟的创新能力。
工会基本知识
工会基本知识一、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权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组建工会有什么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就可以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3、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4、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三、加入工会有什么条件在中国境内的任何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共八章、三十三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江苏工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会的组织和活动,加强工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工会”),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行政机关工会、事业单位工会等。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党的助手和桥梁。
第四条工会的任务是:负责组织工人阶级开展阶级斗争,服务于劳动者的利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决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工会的组织由工会会员全体决定。
工会会员包括直接生产劳动者、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工会的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作委员会、工会秘书等。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工会会员全体选举产生。
第八条工会主席是工会的领导者,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会的工作。
第九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是工会主席的助手,协助主席处理工会事务。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是工会委员会的日常行政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实施。
第十一条工会秘书是工会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工会文件的拟订、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十二条工会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会的团结和工人阶级的利益。
第十三条工会会员享有参与工会内部事务决策的权利,可以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委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工会会员有权接受工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各种培训、咨询和活动。
第十五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工会的各项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配合工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工会会员应主动缴纳工会会费,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配合工会的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开展各种工会活动,包括职工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方面的活动。
基层工会工作手册(精简版)
基层工会工作手册基层工会工作手册基层工会工作手册:基层工会工作手册基层工会组建工作手册一、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一)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基层工会工作手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2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基层工会工作手册。
工会章程
苏州瀚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会章程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要求,组建公司工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章程:一.工会的意义:1.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3.工会要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4.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二.工会的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女职工人数较多,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增设女职工委员,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和合并工会组织。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1.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2.工会应当监督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3.工会应当监督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特殊情况要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
4.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公司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公司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工会应当依法对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6.工会要参加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公司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公司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公司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8.根据政府委托,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评选及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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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3日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区域、产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基层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工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代表协调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本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前款以外的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地方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管理和城市居民最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负责同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每年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也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满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变更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者被所在单位认定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年内可以累计使用。
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前两款所列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劳动、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
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工会兴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三十二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对工会经费、财产实行自主管理。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其执行、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等进行审查监督。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权审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由工会、工会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