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 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和社 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 中存 在的重大 问题 应 当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 , 及时予 以协调 、解 决。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 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应 当 及 时 予 以协 调 、 解 决 。
产 基 础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 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工会依 法组织职 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维 护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划线部分为删去 内容 )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 生 产工作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 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安全生产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修改稿)第三版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 生产水平。 业,适时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全设备、 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做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政法 规执行。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 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行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导读】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加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事故防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对事故的防控措施,推动企业制定和实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存储和运输。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法律的制裁力度。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同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加大追责力度。
四、推动科技创新应用新《安全生产法》鼓励推动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水平。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智能化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同时,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人职业健康意识。
全文如下:安全生产法(2023修订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新的安全生产法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利益和基本政策。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
第三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 修正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0 修正案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 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 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课件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 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 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第 12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新《安全生产法》修正背景及历程
2021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 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 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2021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15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和促进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下面将从法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主要内容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
修正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社会共治。
同时,修正法还进一步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此外,修正法还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益,明确了职工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其次,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在修改点上有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修正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风险防控能力。
其次,修正法增加了对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此外,修正法还增加了对电力、化工、矿山等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监管,提高生产作业环境和工具设备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修正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并增加了对高危行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
修正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7章、124条。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二、修改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我局就着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和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前言: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既是结合新实际、回应新情况,也是对于权责关系、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也是维持法律威慑力、影响力、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本文就《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含全文)!第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88.6%。
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
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鸡西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近日,鸡西市安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不当之处请谅解。
一、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将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三、增加“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五)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上列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一、背景介绍202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及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最新变化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执行提供参考及匡助。
二、修订内容1.关于责任压实,新增和修改了多项相关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增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5.加强了安全风险防控、生产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主要条文1.责任压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责任压实,增加了多项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众口一词,安全重于泰山”,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还规定了多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3.安全生产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应当即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进行紧急调查,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赔偿。
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为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责任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视)知识竞赛题库(100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视)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目前,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修改了多个版本,最新版为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A. 2020年12月份B.2021年2月份C.2020年6月份D.2021年4月份参考答案:B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 ) 起施行。
A. 2002 年 11 月 1 日B. 2014 年 8 月 31 日C. 2014 年 12 月 1 日D. 2002 年 6 月 29 日参考答案:C3.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
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次修正。
A. 一B. 二C. 三D. 四参考答案: B4.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 。
A.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B.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C.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同于《安全生产法》的,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D.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参考答案: B5.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面关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B .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C .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D .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效力一致参考答案: C6.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 ) 安全。
(第一条)A. 生命B. 财产C. 生命和财产D. 生命和健康参考答案: C7.《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 。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22 年正式发布实施。
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一、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 )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的内容。
( 2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 1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冶金、使用危(wei)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允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允许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 2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2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2022年一般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四)

2022年一般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一)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判断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2、(判断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稳定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判断题)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之一。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4、(判断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5、(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6、(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7、(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9、(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不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0、(判断题)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时修订,是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进行的。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先后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先后对照)前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生产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
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事业向纵深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避免和减少事故,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wei)险因素,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
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第七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发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教育、培训、监督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具,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协调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4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5日。
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法施行近10年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2011年7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针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从制度上完善的主要问题,对现行法作了补充修改。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完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的规定为更全面、准确地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以指导、统领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条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是:(一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现行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相应规定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施设设计审查,以及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实践证明,上述制度对防止项目建成后“带病”运行、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这项重要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从保证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二是按照为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应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要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做法,明确规定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三是为保证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项目建设;四是为加强监督管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在竣工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增加规定: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作了较为全面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现行法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作了规定。
各方面意见认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法律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以保障、规范和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二是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多赢利而不合理地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成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规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三是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条。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四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五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生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的规定(第四条;总结近年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的有益经验,对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了原则规定(第三条。
(三为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依据现行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在研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总结国内一些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2年以来陆续制定实施了若干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规定,目前已有近15万专业技术人员经统一考试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考试、任职、考核制度”的要求。
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优势,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直接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第七条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效果一是为预防因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造成安全事故,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二是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及时、有效地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三是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