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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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一切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权限
3.1、消防安全负责人
3.1.1、负责对动火作业手续的审批和动火作业证的办理;
3.1.2、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审批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人
3.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3.2.2、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4、检查、确认《动火作业审批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急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动火项目负责人
3.3.1、动火项目负责人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动火点所在部位的班组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3.3.2、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3.3、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祥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3.3.4、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动火人
3.4.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3.4.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3.4.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3.4.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审批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4.5、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
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监火人
3.5.1、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3.5.2、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动火监护人;
3.5.3、监火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审批表》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有权制止动火;
3.5.4、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监火人有权停止动火;
3.5.5、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监火人有权收回《动火作业审批表》,并报告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
3.5.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3.5.7、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8、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3.5.9、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动火作业;
3.5.10、当发现动火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11、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6、部门、车间安全员
3.6.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6.2、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3.6.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7.1、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3.7.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7.3、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
3.7.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动火作业审批表》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8、生产岗位组长/线长
3.8.1、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组长/线长负责验收签字;
3.8.2、配合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3.8.3、在生产出现异常或有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时立即警告,停止动火作业。
4 、内容
4.1 动火区与禁火区的划分。
4.1.1安全生产管理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
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制度。
4.1.2 特殊禁火区
4.1.2.1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及5米内的场所;
4.1.2.2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主要指丙酮贮罐、氨水贮罐、丙酮回收塔、盐酸贮罐、油漆贮罐的动火工作)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
4.1.2.3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
4.1.2.4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4.1.2.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6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一级禁火区
4.1.3.1、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10米之外至25米之内的场所。
4.1.3.2、距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5米以外、15米之内的场所。
4.1.3.3、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4.1.3.4、在丙酮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4.1.3.5、停止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盛装、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
4.1.3.6、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
4.1.3.7、其他有必要视为一级动火的作业。
4.1.4、二级禁火区
4.1.4.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4.1.4.2、距劳保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4.1.4.3、五金库、各车间配电室。
4.1.4.4、停工检修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1.4.5、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分析合格;
4.1.4.6、一般生产设施、可燃物品仓库等防火场所及其15米范围以外的区域。
4.2、各级动火作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