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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授权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指定联系邮箱: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指定联系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一定范围开展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区域授权合作事宜

1、乙方的作业地域限于云南省境内“ ”,以“鉴定部”的形式开展工作。

2、乙方可开展的业务种类为:“司法鉴定”业务及其它可开展的业务(如财险公估和车险公估),具体业务范围以甲方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为限;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营业资质、市场准许资质;乙方外挂招牌和展业宣传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授权经营的管理

1、甲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任命乙方为“区域总经理”,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所有工作。

2、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作业操作制度,执行甲方的报告审核及质量监督等规定。

3、乙方负责的“鉴定部”属预算总承包制,营业所需的一切资金,包括但

不限于人员工资及社保、福利、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差旅费用、市场拓展费用、培训费及办公费用等,甲方不为乙方垫付任何费用。

4、乙方招聘人员,应将拟聘人员的资料上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录用的人员才可以参与有关作业。

5、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决定购置为保证业务正常运营的必备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照相机、传真机、复印机、高速扫描仪等。

6、对于乙方负责的所辖区域:乙方拟跟踪承接的具体案件,乙方事前应将案件的有关具体信息以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案件即使甲方承接到,仍归属于乙方承接;若乙方事前未通知甲方,甲方跟踪承接到了具体案件,则归属于甲方承接。

7、乙方安排参与案件承办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职工作人员;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总部考核并授权。

第三条、授权经营的收益分配

1、乙方承接的案件,自行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案件开票金额的70%提取总包干费用。

2、乙方承接的案件,甲方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开票金额的30%提取总包干费用。

3、甲方承接的案件,乙方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开票金额的70%提取总包干费用。

4、双方各自分配收入的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金额各自负担;企业所得税由甲方包干代缴。

5、乙方全部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6、收益分配以到帐为前提;如果收入没有全额到帐的,实际到帐收入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剩余部份到帐后结算;收入由案件承办方负责催收。

7、对于委托的案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案件不能结案或费用收不回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案件承办方承担。

8、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乙方上月到账业务收入汇总结算,经双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在每月30日前将乙方上月的应得收入款全额划拔。

9、财务均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业务收入发票由甲方统一开具,严禁乙方私自

收取或坐支任何费用,严禁对外开具收具或收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未终止之前,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在授权区域范围内设立同类机构,以保障乙方在当地业务的正常开展。

2、乙方在本协议期间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签订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3、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活动;乙方在执业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及甲方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

4、在履行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对获得的对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性文件、资料和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必要且可行的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存“人民币贰仟元整”的信誉质量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信誉保证金的收据。本协议终止后,甲方负责退还其全额信誉质量保证金,若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则此笔费用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收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合作的终止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业务流程与质量管理规定,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与其他机构进行合并或合作,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与其他机构达成的条件统一合并或合作,否则双方合作关系正常终止,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结算。

3、本协议期满“正常终止”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未尽事宜。1)已开票已到帐部份,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已开票未到帐部份,在一年内到帐的,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一次结算完毕;在一年内未到帐的,不再分配结算给乙方任何费用。

3)未结案部分,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移送给甲方,甲方将乙方在处理案件中实

际发生的差旅费,按财务的有效凭证给予结算支付。

5、乙方若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截止乙方退出时,乙方已开票已到帐部份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截止乙方退出时,已开票未到帐部份,作为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3)截止乙方退出时,未完成的案件,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移送给甲方,作为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6、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基础的事宜出现,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共识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及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平等和善意的原则协商解决。

2、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和履行本协议中遇到的新问题,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有效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传达或准许本协议。

甲方:

签约时间:乙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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