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业物业前期物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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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业主/承租人/使用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指:受委托,为本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
乙方指:购房人(业主)/委托人,租房人(使用人)/委托人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或租赁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租赁或使用的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平方米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为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并与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条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时需同时签订本协议和《商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管理本物业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签订新物业服务协议止。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甲方接受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一条本物业所关联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外墙面、承重墙体、楼盖、屋顶、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等。
第二条本物业所关联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供电设施、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各类水泵、监控系统、电梯、建筑物防雷设施、背景音乐、电子巡更、地下车库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第三条本物业所关联的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地面广场、内街、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停车场、路灯、园林景观及绿化、建筑小品、道路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所关联的公共部位环境卫生,包括本物业范围以外的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共用设施的清洁卫生,包含清运本物业已运送至楼层指定生活垃圾桶之生活垃圾至指定垃圾站。第五条维持公共秩序,如通过视频监控、现场巡视、门岗值勤、巡更等手段维护本物业所关联的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
第六条本物业二次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附件二:《装修手册》。
第七条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本项目内有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因此影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第三条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区域内应由甲方承担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第四条甲方可依据住建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办法、本物业《装修手册》、甲乙双方及乙方聘请之装修单位共同签署之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以及政府其他相关法规对本物业的二次装修进行巡视、管理;
第五条甲方负责乙方专有部分以外公共区域的日常公共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六条甲方负责本物业有关的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工作。如供电、供水和中央空调主机运行等,并负责本物业相关联的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工作。第七条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范围内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如乙方需要使用本项目内的停车场,需根据甲方指定区域停车并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甲方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长沙河西交通枢纽写字楼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度和附件一《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商业物业用户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九条可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所辖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物业保安、保洁及绿化租摆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制定的一切有关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约,使用本物业及其所关联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条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制度,装饰装修所购物业时遵守附件
二《装修手册》及装修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第三条转让或出租物业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受让方或承租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同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乙方有权向甲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同时乙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合作单位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本物业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本物业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约。乙方的雇员、访客合作单位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本物业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本物业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均视为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乙方接管本物业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包括承重部分、建筑结构、外立面等。未经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不得在建筑外立面和乙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位张贴或设置招牌、广告、标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乙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空间。
第七条事先未获得相关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乙方不得进行建筑结构、功能布置、使用功能、消防系统及其他系统等更改,以保证建筑、消防及其他系统正常平稳运行;若进行建筑结构、功能布置、使用功能、消防及其他系统设施等更改,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规划、消防等等变更审批手续,因此引起影响各系统运行的、造成各系统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各项损失。
第八条如果乙方对其专有部分内进行设施设备安装、局部改造或二次装修,应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以便甲方能根据原建筑设计和结构特点协助乙方明确预埋管线、楼面荷载、线路走向等,共同维护建筑安全避免意外事故。
第九条因乙方对本物业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第十条乙方不得在其专有部分及公共区域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