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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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广场露天舞台浮雕工程合同
(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XXX公司(以下称:甲方)XXX广场露天舞台浮雕工程,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毕节地区相关部门批准及组织考察、协商,同意由“贵阳印象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为此项浮雕工程的施工单位。
为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明确双方责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毕节地区科技文化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X露天舞台浮雕工程。
1.2 工程内容:《欢腾乌蒙、魅力毕节》大型花岗岩浮雕。
1.3 尺寸:49300×5200 (单位:mm)
1.4 材质:芝麻白花岗岩(福建产),材料编号:601
1.5 厚度:雕刻后总厚度10-18厘米,(根据立体雕刻面的需要,18厘米为最厚部分,10厘米为最薄部分),雕刻深度为3-12厘
米。
2、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范围:雕塑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竣工验收;
2.2 承包方式:总价包干方式。
3、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2011年11月5日。
3.2 竣工日期:2012年3月15日。
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0天。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
5、付款方式
5.1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项下所有浮雕的泥塑创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5.2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项下所有浮雕的石雕件运抵安装现场后,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进度款,即人民币
(¥元);
5.3 本合同项下所有浮雕安装完毕,经甲方组织总体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款项,即人民币(¥元),剩余5%的款项在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无息);
5.5乙方每次收款应出具与应收款额等额的正式发票。
6、质量保证
6.1 乙方完成的雕塑图案应完全符合设计方案要求,乙方制作安装的雕塑需按设计方案要求的材质、尺寸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并且完全满足或优于设计方案的要求。甲方按设计方案、本合同的约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如因乙方质量达不到要求,返工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完成的雕塑工程总体施工质量达到优质工程的要求;
6.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总体验收合格后12个月。
6.4 在规定的质保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一周内完成维修(免费),对不能维修的部分实行更换(人为破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6.5 若乙方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里面扣除,如维修费超出质保金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每逾期1日按超出部分维修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权利和义务:
7.1.1 本工程雕塑创作的知识产权及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署名权但不得在其他项目中使用,若发生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
7.1.2 甲方应在施工现场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乙方自行搭接使用,水电费用甲方承担;
7.1.3 天桥北侧雕塑安装场地的垃圾清理由甲方承担;
7.1.4 甲方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的义务,若因甲方延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则工期作相应延迟调整。
7.2 乙方权利和义务:
7.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雕塑的设计、制作、安装运输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7.2.2 若因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宜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7.2.3 乙方因本合同项下的雕塑工程施工对甲方环境造成的暂时污染、破坏,在施工完毕后由乙方恢复原样;
7.2.4 乙方在施工时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甲方的正常办公环境不受太大影响。
8、安全责任
8.1 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本合同标的物的生产、运输、安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不管其发生地点在甲方安装场地外还是在甲方安装场地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8.2 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强令乙方违章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验收
9.1 泥塑阶段验收:泥塑工作完成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将泥塑作品拍成照
片传至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泥塑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出具泥塑阶段验收合格意见;
9.2石雕件验收:乙方石雕件制作完成并全部运抵甲方安装地点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石雕件验收合格意见;
9.3 总体验收:
乙方全部雕塑工程完成,向甲方提出总体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总体验收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9.4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总体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参与。经总体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竣工验收证明。
10、违约责任
10.1 除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改善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应于终止合同后的7天内全额退还甲方;
10.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总体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雕塑工程全部完工、乙方提出总体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不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其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应在乙方送达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
10.3 甲方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且工期按延迟付款的时间顺延;
10.4 验收不合格或有瑕疵的,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补救或整改意见并约定期限,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救或整改,逾期交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负,且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
10.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须向损失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偿付后合同终止;
10.6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期,并且工期作相应顺延。一方需要改变合同竣工日期的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10.7 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之外的余款全部返回。
10.8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政府禁令、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所遭遇的类似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