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迁出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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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迁出操作流程

(20110601版)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除一般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的迁出税务登记工作。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完毕。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办理迁移税务登记时,具体资料受理、迁移检查等均应比照相关注销工作流程进行。

第一节迁出税务登记申请受理

(办税厅进行,本环节为受理当日完成)

一、迁出税务登记申请资料的受理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负责受理迁出税务登记申请,具体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一)办税厅向纳税人发放如下申请表:

1、《迁移税务登记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纳税人应具体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纳税人计划迁入地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未缴销及需验旧的普通发票。

资料审核无误及相关处罚完毕后,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对受理资料审核及后续处理

办税厅受理迁移申请后,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一是计划迁入地址与场所证明是否一致;

二是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是否与计划迁入地一致;三是工商变更日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迁出日是否超过30日,对逾期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辅导纳税人填写《迁移税务登记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迁移申请审批表》),并对申请人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各类资格证件等进行清缴,并督促纳税人抓紧完成相关期间的纳税申报。清理完毕后,操作人和办税厅负责人应分别在《迁移申请审批表》的“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登记管理环节”等栏次中签署意见。

三、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办税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根据受理资料内容信息,填制并打印《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受理回执》(两份,附件2),一份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领取批复,另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四、纸质申请资料的传递

(一)综合办税岗应于受理申请当日将申请资料清分三份:

1、需要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一份《回执》;《迁移申请审批表》三份;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

2、需要留存以备最后归档的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发票领购簿。

3、需留存传递给地税的资料: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

(二)资料清分完毕后,办税厅受理人制作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一份,附件4),连同相关资料传递给税管员,其余资料办税厅受理人暂时留存。

第二节注销检查工作

(税源管理科进行,本环节为7个工作日完成)

具体注销检查工作参照《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范本流程》执行。

第三节办税厅审查核批

(办税厅审查核批岗进行,本环节为3个工作日完成)办税厅审查核批岗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税厅审查核批岗将以下资料传递给区局征管科,由其向地税进行传递。

需要整理传递给地税的资料是:

一份《申请审批表》;一份国税机关税管员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

第四节 ctais具体迁移工作

(办税厅进行,本环节为1个工作日完成)

综合办税岗根据审核审批岗审核审批意见,对纳税人相关应申报信息和税款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毕后,进行后续操作。

一、ctais中进行迁出操作

在ctais中通过“县局征管维护-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跨区迁出

”模块进行跨区迁移操作,并打印《跨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ctais具体操作流程:

(一)进入跨区迁出操作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此时系统自动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缴销情况进行监控。如果纳税人有未缴销的证件或发票,系统将自动弹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1:

图1

(二)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或发票进行缴销处理后,重新录入税号,进行界面操作。见图2:

图2

1、“变更原因说明”:注明纳税人经营地址迁移。

2、“迁入地址”:根据纳税人新的工商登记证件地址或房屋租赁合同地址录入。

3、“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进行选择。

录入完毕后,点击“受理”键。

(三)受理完毕后,“文书受理回执单”键将亮起,点击该键,见图3:

图3

录入“预计领取日期”(操作当天即可)后保存即可,返回跨区迁出界面。

(四)点击“核准”键,完成审批操作。

(五)点击“跨区迁移通知书”,见图4:

图4

保存后打印三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资料归档

批复完毕后,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对申请资料进行分类处理:(一)将以下资料传递给区局征管科,由其向地税进行传递:一份《申请审批表》;一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全部两份复印件中的一份;一份《税务检查报告》。

(二)将以下资料(均为一份)暂归入“征管档案-税务登记类-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税务登记”档案。

1、《迁移税务登记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

2、《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

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税务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还应有: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税票复印件(或从CTAIS打印)。

10、其余注销申请资料。(包含税务登记正副本及其他证件内芯等)

(三)将以下资料交给纳税人

1、一份《迁移税务登记审核审批表》;

2、一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在30日内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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