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一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进项税额转出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公司全称]2.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3. 报告时间:[报告提交日期]三、进项税额转出原因1.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我单位在购进[具体货物或劳务名称]时,原计划用于[原用途],但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生产需求调整等原因,该货物或劳务变更为[变更后的用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不再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 非正常损失:在[具体时间]期间,我单位在生产和库存管理过程中,发生了[具体损失原因],导致部分[具体货物或劳务名称]发生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进行转出处理。
3. 异常凭证处理:在[具体时间]申报增值税时,我单位发现一张由[供应商名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
经核实,该异常原因系供应商未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处理。
四、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根据上述情况,我单位已对涉及的进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具体如下:1.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异常凭证处理: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总计:涉及进项税额人民币[总计金额]元。
五、申请事项鉴于上述原因,我单位特向贵部门申请将上述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现将相关资料报送如下: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2. 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表;3.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证明;4. 非正常损失证明;5. 异常凭证处理证明;6. 其他相关资料。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经营地址迁移,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保留案例我公司系天津市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准备迁址到上海继续经营。
请问在迁址后,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继续保留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均应根据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及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
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了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而对于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并未予以明确。
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规定了各自的政策。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区、县(地区)迁移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随其他征管档案一同传递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进项转出通知书
进项转出税额
进项转出原因
文件依据
1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名称填写不符合规定(名称为数字、字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
3
4
5
合计
——
——
填表人:复核人:
纳税人签收人签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2014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纳税人签收后,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公司:
贵单位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详见下表),经审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请按下表所列“进项转出税额”合计数于所属时期为年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作进项转出。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凭证名称
起止号码
申报抵扣所属时期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篇一:税务迁移条例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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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
9CM*3CM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 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纳税人盖公章区>
纳税人 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开户银行 及账号
销售电量 (上网电量)
1
单位:千瓦、元
所隶属 电力集团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营业地址
发/供
企业类型
电话号码
电企业
销
项
价外费用
电价
售电收入其中不征税 应税价 的价外费用 外费用
2
3=1×2
4
5
定额税率或预征率 6
本期发生进项 7
进 免税货物用
8
非正常 损失
9
项 折让 10
本期实际抵扣进项 11=7-8
本期已交增值税 (含查补税款)
本期欠 缴增值税
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
报送单位确认 单位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注 :1、 发 电 企 业 本 表 由 电 厂 ( 站 、 机 组 ) 填 写 , 供 电 企 业 县 ( 区 ) 级 供 电 企 业 能 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县(区)级供电企业填写,市级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市级供电 企业填写;
2、 本 表 在 申 报 期 内 , 随 同 申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完 毕 后,按隶属关系报送上一级汇总审核,并报送至相应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继续上 报。
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模板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成立, 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XxXXX,经营范围:从事纸品以及相关原材料的分割、包装、仓储、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
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
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
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
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
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
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附录A04电子类表证单书种类代码
电子表征单书种类代码
标识符:DMG0007
名称:电子类表证单书种类代码
语境:税收征管通用业务〔A00〕
说明:适用于税务通用业务流程的表证单书代码标识
版本:V1.0
发布日期:
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12位层次码,代码共分4层;
第一层为4位首字母缩写码,为BD;
第二层为3位层次码,见?业务分类代码?
BDA011001011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BDA011001012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BDA011001013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1014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1015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2001
BDA011001004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设立登记通知〕?
BDA011001005
?税务事项通知书〔设立登记补正通知〕?
BDA011001007
?税务证件发放表?
BDA011001008
?税务证件领取通知书?
BDA011001009
?税务登记证〔正本〕?
BDA011001010
?税务登记证〔副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变更登记通知〕?
BDA011002002
?税务事项通知书〔变更登记补正通知〕?
BDA011002003
?变更税务登记表?
BDA011002005
?税务证件收缴表?
BDA011002006
?税务证件发放表?
BDA011002007
?税务证件领取通知单?
BDA01100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的顺利实施 , 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税月(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季) 等报表的公告》2 1 年第 6 号) ( 1 0 4
票 。现将有 关事项 公告如下 :
一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
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 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由产权所 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
未确 定及 租典 纠纷未解 决 的 , 产代 管人或 者使用 人缴 纳 。 由房
点变动 , 按照相关规定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
理 , 因涉及 改变税 务登 记机关 , 但 需要办 理注 销税 务登记 并重 新 办理 税务 登记 的 , 在迁 达地重 新办 理税务 登记 后 , 值税 其增
移进 项税 额转移 单》 见附件 )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一式三份 , 迁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集 中便 利 的优 势 , 实现对 纳税人 集 中管理 。 三、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应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房产
般纳 税人 资格 是否可 以继 续保 留 以及 尚未 抵扣 进项税 额是
否允许 继续抵 扣 问题 公告 如下 :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因住所 、 经营地
~
、
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取得 的增 值税 扣 税凭 证 已认证 或
2012年度最新增值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增值税政策单项选择:1. 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特点的是(明确了申报内容)。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环境评估服务应(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当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5. 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13%)。
6.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7.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
8.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0.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的期间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1.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12.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应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要求示范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异地迁移在实务中逐渐增多,虽然目的不一,但是遇到的税收问题是基本一样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自然就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的基本保持不变,继续存续生产经营。
一、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异地迁移,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注销不再存续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是,作为迁移后存续经营的,则属于纳税人依然继续存在的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迁移,增值税期末留底进项税额不得退税,但是可以经核实后进行存续抵扣。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到迁入地及时办理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理解,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不属于该清算范围。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单位:千瓦、元
报送单位确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单位签章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表单说明】
注:1、发电企业本表由电厂(站、机组)填写,供电企业县(区)级供电企业能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县(区)级供电企业填写,市级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市级供电企业填写;2、本表在申报期内,随同申报表一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按隶属
关系报送上一级汇总审核,并报送至相应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继续上报。
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税务注销
8 税务注销8.1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事项描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
具体包括: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报送资料】【办理渠道】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请登录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履行承诺的期限一般按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三)满足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等三个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
1.从首次纳税申报至申请税务注销一直零申报且从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虽纳入信用级别评价,且未被评定为A 级、B级的,如未领用发票或虽领用发票但已完成发票验旧和票表比对的;3.经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4.二年以上无业务的关、停、空壳纳税人且无违章记录的;【办理结果】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收职责清单附件
附件:税收职责清单附件一、税收资格认定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含辅导期管理)2.2.出口卷烟免税资格认定3.3.流转税税收优惠认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企业销售特定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消售、跨境服务免税资格认定、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安置残疾人单位、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软件产品、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或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以餐厨垃圾等列名废弃物及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利用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废渣生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利用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利用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利用回收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利用人发生产的档发、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利用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于15%)、硫酸铵(其含氮量不低于18%)、硫磺、利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利用蔗渣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利用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利用废旧石墨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光伏发电、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自产自销铂金、飞机修理劳务、大型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电力、石脑油燃料油增值税退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办理城市公交车辆免税手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税务注销时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税务注销时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税务注销⼤体分为两种情形:解散和变更;⾃然注销的⽅式不同,其税务处理也就⼤不相同。
下⾯,从税务注销涉及情形、法律依据、注销流程、特别注意事项这⼏个⽅⾯来进⾏汇总分析。
⼀、涉及情形(⼀)解散式税务注销发⽣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义务。
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所得税的统算。
(⼆)变更式税务注销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法律依据(⼀)时间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1.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税务登记内容发⽣变化的,⾃⼯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起三⼗⽇内或者在向⼯商⾏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完⼯、离开中国前15⽇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内容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条、第⼆⼗九条、第三⼗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1.纳税⼈发⽣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商⾏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商⾏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之⽇起15⽇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商⾏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被⼯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起15⽇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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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X县(市、区)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工商执照登记号
纳税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批准取消税务
登记时间
年月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