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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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
新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将现行增值税单行文纳入细则(一)将货物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规定;(二)混合销售行为,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四)放弃免税的规定*二、修改了部分条款(一)原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细则第十五条改为按照销售额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83号)(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
(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概念有具体解释)(四)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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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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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报后,退回给企业的一种税收政策。
其中,进项税额转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退税申请: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税的原因、退税的金额和相关凭证。
2.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企业的纳税记录等。
3. 退税资金划拨: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企业的退税款划拨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4. 抵扣或转移:企业可以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或转移。
抵扣是指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用于抵扣企业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而转移是指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转移到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款中去。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报和操作,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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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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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的资产,用于提供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经营等活动,其使用寿命通常较长。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当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无偿使用或者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让用于投资企业,二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出租或者租赁入用于投资企业。
这意味着,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如果不再用于自用,例如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其次,对于用于无偿使用或者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应当按照确定的方法全额转出。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无偿使用还是用于投资企业,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需要扣除相应的折旧额后进行进项税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折旧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判断:第一步,确认固定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了变化。
例如,原先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改为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
第二步,根据税法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范畴。
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三步,核算已抵扣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判断是否还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
如果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总之,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通常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3fb5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0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45d35f3f61fb7360b4c65a5.png)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读者朋友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变化作一些梳理和归纳。
一、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
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1、购进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货物的范围可归纳为:除不动产外,包括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此后简称其他货物)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吸收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中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精神。
2、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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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43d08c06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db.png)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将其所购买的应税货物或者用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减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税负的一种税收政策。
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下面是具体的核算内容:
1. 确认享受转出税额的资格: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享受进项税额转出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将无法享受进项税额转出的优惠政策。
2. 确认进项税额的来源:企业应当对所购买的应税货物或者用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记录,以便在进行转出时能够得到正确的抵扣。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认真的审查,以避免进项税额的误认或者虚开等情况。
3. 进项税额抵扣: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抵扣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抵扣比例为100%,但也会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4. 税务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记录在税务申报表格中,并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关的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票据,以备税务机关审核和核对。
总之,正确的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只有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操作,才能够获得减轻税负的优惠政策。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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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3.记账处理:
借方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是“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方科目:固定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维修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6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维修)226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提交报税数据:将转出税额的会计处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确保转出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多转或少转。
2.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转出处理,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保留好转出处理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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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处理《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当纳税⼈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于增值税应税项⽬,⽽是⽤于⾮应税项⽬、免税项⽬或⽤于集体福利,个⼈消费等情况时,其⽀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于⽣产或⾮⽣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途,⽤于⾮应税项⽬、免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等,购进货物发⽣⾮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于⾮应税项⽬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税项⽬是指⾮缴纳增值税应税项⽬,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及基本建设的在建⼯程等。
基本建设在建⼯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等专项⼯程。
专为基本建设在建⼯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付的进项税额应计⼊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程建设计⼈⼯程成本之中。
如果在建⼯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出数额或发⽣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在建⼯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程发⽣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企业建设⼯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进⾏的⼯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耗⽤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的,如果不从在建⼯程当期发⽣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房进⾏改建,领⽤本⼚⽣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在建⼯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免税项⽬不缴纳增值税,为⽣产免税项⽬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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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来料加⼯业务⼀般是由外商提供⼀定的原材料、半成品、元器件,由我⽅加⼯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加⼯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收取加⼯费的⼀种贸易⽅式。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对出⼝企业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出⼝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企业取得的⼯缴费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的国内货物所⽀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般纳税⼈兼营免税项⽬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免税项⽬销售额、⾮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成本,除出⼝卷烟外,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规定执⾏。
辅料等归集⽅法与进项税转出依据的差异来料加⼯、来件装配业务在国内加⼯过程归集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是加⼯、装配过程中耗⽤的辅助材料、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可按产品类型单独归集,加⼯企业在购进过程中⼀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
⼆是加⼯、装配过程中耗⽤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辅料,加⼯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有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分摊的⽔、电、燃料等制造费⽤。
财务制度规定,制造费⽤的分配标准⼀般有六种:(⼀)⽣产⼯⼈⼯时⽐例法;(⼆)⽣产⼯⼈⼯资⽐例法;(三)机器⼯时⽐例法;(四)耗⽤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例法;(五)直接成本(材料、⽣产⼯⼈⼯资等职⼯薪酬之和)⽐例法;(六)产成品产量⽐例法。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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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呢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
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除此以外,税法还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呢?
一、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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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增值税是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
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同时也允许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抵扣之
前支付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时,将所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中产生的增值税转出作为抵
扣项,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减的一种税务机制。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实际用途计算:适用于购买不可供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根据实际用途将对应的进项税
额转出。
2.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免税销售和应税销售的
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比例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按照销项税额计算:适用于非货物交易的情况,如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可以将与该项劳务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必须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否则无法享受进项税额转出的优惠政策。
3.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
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中支付的增值税转出抵扣的一种税务机制。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
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实际用途或其他计算方法进行抵扣,同时合规经营和相关发票齐全也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新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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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新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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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摘要: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有未实际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将其转出,用于减少应交税金。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开具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这些发票是真实有效的;2.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开票的时限;3.企业在申请转出之前,已经向购买方催要了相关的发票;4.购买方不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将原购买方欠缴税款或者保险费的义务转让或者抵销给其他单位的。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方法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1.企业在转出前,应当对该笔发票进行严格的核实,确保该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核实完成后,企业需要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说明转出的金额、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的发票,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4.税务部门在审核后,会核对申请表和发票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5.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将转出的金额从应交税金中抵扣,减少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所购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因为虚开发票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2.及时催要购买方提供发票,确保转出申请的有效性;3.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确保表中的信息准确无误;4.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5.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纳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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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未按规定期限做增值税进项转出会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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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做增值税进项转出会受处罚吗在中国,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应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到销项税额,以实现税款的结转和缴纳。
那么,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做增值税进项转出是否会受到处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增值税进项转出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的税款申报期内将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具体的转出期限为纳税申报期内,最迟不得超过下一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
举例来说,若某企业的纳税申报期是按季度申报,则该企业需要在当季度的申报期内,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季度最后一天将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做增值税进项转出,税务部门通常会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形式和程度会因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处罚情况。
第一,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对企业违反增值税转出规定进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将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具体数额根据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而定,一般是以未按期转出的进项税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二,税务部门还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并根据规定追加逾期支付税款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若企业未按期转出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税款交纳期延长,同时对逾期未支付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除了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后果需要企业注意。
首先,在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其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
此外,在税务部门发现企业未按时转出进项税额后,往往会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企业的纳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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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旧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版实施细则重新定义非正常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本意是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税企的争议,以前在实务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争议还是很多的。
旧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要进项转出,是考虑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问题,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存货发生了自然灾害损失,不仅是损失了存货价值,还损失了可抵扣的税金,新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不转出有国家考虑的理由,事实上是由国家相应承担部分损失,象汶川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执行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要求受灾企业缴税,是有点不人道,新规定更多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上人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