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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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旧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版实施细则重新定义非正常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本意是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税企的争议,以前在实务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争议还是很多的。旧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要进项转出,是考虑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问题,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存货发生了自然灾害损失,不仅是损失了存货价值,还损失了可抵扣的税金,新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不转出有国家考虑的理由,事实上是由国家相应承担部分损失,象汶川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执行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要求受灾企业缴税,是有点不人道,新规定更多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上人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