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
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还有另外一种计算向居民供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方法,由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将不同热值的煤炭换算成标煤,也可以计算出一单位的热力,耗用多少标煤,利用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的向居民供热量,计算出耗用多少标煤,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企业自查自纠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自查自纠进项税额转出随着税收管理日益严格,企业在纳税方面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在税收方面的合规性。
其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涉及到税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税收合规。
一、自查自纠的背景和重要性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对错误、假冒、伪造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或转出。
这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进项税额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税负。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自查自纠也是一种积极的自律和主动管理,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查处和处罚,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和流程1.核对进项税额发票:企业应当通过比对发票和账目,检查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排查异常发票:对于异常、重复、虚假的发票,企业应当及时识别和处理,确保不纳入进项税额。
3.核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应当核实购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避免与非法单位往来。
4.建立完善的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发票档案和账目,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5.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有疑问或需要,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调查。
自查自纠的流程包括:确定责任人、制定检查计划、统一发票和账目、核查异常发票、建立档案,定期汇总报告。
三、自查自纠的优势和挑战自查自纠是企业实现自身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有效手段,有以下优势:1.提高管理水平:自查自纠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2.增强风险意识:自查自纠可以加强企业对税收风险的意识,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3.增进信誉: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然而,自查自纠也存在一定的挑战:1.成本高昂:自查自纠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可能难以承受。
2.技术要求高:自查自纠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会计和税务知识,对于简单的企业可能难以操作。
3.工作量大:自查自纠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
【收藏备查:进项税额转出,原来需要这样做!】六方法解析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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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相对而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它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明确“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方法,正确处理进项税额的转出事项。
笔者经过归纳梳理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运用以下6种相关方法以予计算确认。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法以票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
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具体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进项税转出=价款×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直接、还原计算转出法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第一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7种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注意: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的概念: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思考:1.房屋质量问题、低于成本价销售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吗?2.火灾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吗?关注“51财税培训”微信公众号,微信后台直接回复数字:“0721”,查看问题答案。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细节答疑:(1)生活服务业中还剩哪些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生活服务业包含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旅游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可抵扣,故生活服务业还有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可以抵扣。
注意: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将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发生的增值税税额从应交税额中减除的一种税收政策。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进项税转出范围包括企业购买的货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等货物,其增值税税额可以转出。
这些货物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转出增值税税额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购买的服务。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企业购买的各类服务,如运输、仓储、广告、咨询等,其增值税税额也可以转出。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自用物品。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自用物品,如办公设备、生产设备等,其增值税税额也可以转出。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服务。
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进行进项税转出。
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进口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涵盖了企业购买的货物、服务和自用物品,以及
进口的货物和服务。
这样的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转出政策,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项税额转出
1、税法法规规定的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转出”的意思是你所购买的货物的进项税金按照税务的要求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需要把这些进项税金转出来,不抵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非正常损失定义: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税法》知识点:关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税法》知识点:关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都是直接以毁损的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的,而运费和免税农产品管理不善毁损时是先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这是为什么呢?关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凭票抵扣: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计算抵扣:农产品和运费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凭票抵扣:一般货物都是凭票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
比如: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则这批钢材的入账成本即为1000元,假如这批钢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1000×17%=170(元)(与之前购进时的进项税是一致的)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而是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比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000×13%=130(元),而计入成本的价款为870元(1000-130),假如这批农产品因管理不善毁损,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就需要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发票上的金额,即870/(1-13%)=1000(元),然后再乘以税率13%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即870/(1-13%)×13%=130(元)(也是与购进时的进项税一致的)。
总结: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
实际上在进项税转出上处理的不同就是因为在抵扣方式上的不同,一类是凭票抵扣的,这种情况的进项税额转出=成本×税率;而另一类是计算抵扣的(仅限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其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税率)×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进项税额转出做账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做账方法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申请税务优惠政策或者发生特殊情况下,需要将已经享受到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做账方法。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购买金额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首先,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3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 企业享受到税务优惠政策,但是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超过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需要将超过部分进行转出。
2.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转让、转移、报废或者不再使用,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3. 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者无法计入成本费用的,需要将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第一步,填制《进项税额转出凭证》。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会计凭证记账的操作,企业需要填写《进项税额转出凭证》来记录这一操作。
在凭证上需要明确注明转出的金额、转出的原因以及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二步,根据规定的科目进行分录。
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会计凭证上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科目分录。
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应交税费科目或者其他相关的费用科目进行分录。
第三步,核对凭证并进行会计账簿的登记。
在进行分录操作之后,需要核对凭证的正确性,并将相关的会计凭证信息登记到会计账簿中。
这一步是确保进项税额转出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关键步骤。
第四步,定期进行核对和结算。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有限制的操作,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核对和结算,确保转出操作的合规性。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或者返还进项税额的时候,需要对已经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关的处理。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比例转出,减少本期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核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可将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比例为应纳税额与留抵税额之比。
其中,应纳税额包括销售额、应税服务、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应纳税项目的税额;留抵税额是指上期留存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2. 确定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是指上期留存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它是企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
企业需要准确计算留抵税额,避免转出比例错误导致转出的进项税额超过留抵税额。
3. 记账处理。
企业需要根据税务法规对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记账处理。
具体操作是:将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比例计算后扣除本期应纳税额后,将剩余的进项税额转入下期留抵税额。
4. 审核确认。
企业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企业的纳税义务才能得到履行。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进行税务核算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需要企业按照税务法规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记账处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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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及原因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后,剩余的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在税务局核准下将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的一种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营业收入不足以抵消进项税额某些行业、企业或项目会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获得较小的营业收入,导致进项税额剩余无法抵扣销项税额。
2. 艰难追随销项税额在商品销售领域中,某些纳税人的销售与购买不匹配,销项税额无法对应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3. 政策限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政策可能会允许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并出售给其他纳税人,以获得经济利益。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适用范围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税收政策,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此政策的相关权利。
以下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申请进项税额转出。
1. 遇到税收更换政策当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导致企业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有进项税额时。
2. 三年未经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有经营业务,则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
3. 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购进商品或接受相应的财务服务等支付的费用由于在国外获得的原因,在国内税收方面免缴或退税的,企业可以转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给其他纳税人。
4. 认证困难纳税人购进不符合规定的好处福利或者购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或者及时认证,则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可以选择转让这部分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十分步骤1. 准备相关文件。
企业需要准备下列资料:发票、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申报表、销项税额申报表、可转让的真实性证明。
2. 处理申请材料企业需将自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详细记录,并清楚地表明无法抵扣的原因。
同时,企业可以提交其它相关税收文件来证明进项税额不存在假性和棘手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需要将申请文件及其相关审核资料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并等待其审核。
4. 税务机关公布申请信息如果通过审批,税务机关将公布相关申请信息,并指定进项税额可能转让给的其他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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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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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六大风险点
“进项税额转出”的六⼤风险点众可信财税服务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旗猎猎作响,近年来对发票的稽查⼒度也越来越严,尤其对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的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购买发票虚抵进项少交税有风险,进项税额转出多交税总不会有风险吧?那可不⼀定哦!我们就来聊聊“进项税额转出”容易掉的那些“坑”吧!关注点⼀:进项税额要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超标差旅费的超标差旅费举例:企业的销售⼈员报销差旅费,取得税率为6%的住宿费增值税专⽤发票价税合计5.3万元,⽽企业根据相关报销制度实际为员⼯报销的住宿费价税合计为4.77万元。
⽽企业的会计⼈员却将全部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分析:企业的差旅费制度通常规定了员⼯出差住宿费⽤定额标准,员⼯超过定额标准外的住宿分析:费⽤不予报销。
员⼯报销的住宿费⾦额超过标准,但已开在同⼀份发票上,纳税⼈必须全额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忽略超标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的话,就会造成少交税。
:建议:建议⼀是财务⼈员在处理超标的住宿费时,应将超标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将报销标准部分和超标部分分别开具,提前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关注点⼆关注点职⼯福利分摊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举例:2018年11⽉企业向电⼒公司⽀付电费,取得了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发票价税合计11.6万元,同时将1.6万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其中,包含职⼯宿舍和⾷堂电费2万元,税额0.32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分析: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该企业将内部职⼯宿舍和⾷堂的直接⽀出计⼊职⼯福利费,并应对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否则会造成少交税。
:上例中应将职⼯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0.32万元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建议建议:额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计⼊相关成本费⽤科⽬,或者该部分在取得发票时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一、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意义(一)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供热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税成本是较为重要的成本支出之一。
风险较高,较为难于管控,一旦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被征收滞纳金,会带来较大的损失。
通过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有效降低额外的涉税成本支出,使涉税成本支出低于其他企业,使企业总成本领先于竞争企业。
(二)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供热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除需考虑收入及成本外,税务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决策可能会引起税务风险的不同,同一决策也可能因为所处环境不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差别。
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做到全面考虑,使决策效果最优,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征管手段不断加强、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加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不仅熟悉会计业务,也熟悉税收业务,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了解大数据规律的人才队伍,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及税务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供热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一)增值税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
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供热企业入网费常见增值税风险:一是未收取的入网费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未计入应收账款,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二是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纳增值税;三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用于简易征收形成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少缴纳增值税;四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未用于入网费收入的进项,在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把入网费收入计入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收入,多转出进项税额,多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进行进项税转出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转出的金额。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首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将其累计缴纳的进项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过程。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的税负。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确定纳税期间内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进口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或进口的物资进行登记记录,并确保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其次,筛选符合转出条件的进项税额。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转出,根据税法规定,有些进项税额是不能转出的。
例如,与非经营活动相关的开支无法转出。
企业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法规,确保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3. 然后,计算实际可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全额转出法和比例转出法。
具体应采取哪种方法,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务政策。
全额转出法要求企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而比例转出法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只转出一部分进项税额。
4. 最后,将可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将计算得到的可转出进项税额准确填写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中,并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此外,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变化也是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发生错误或处罚。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及处理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及处理方法进项税额转出类型及处理方法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内部应用)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1755贷:原材料 1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
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贷:原材料 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内部应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贷:原材料 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商品进销差价 60贷:库存商品 400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398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第一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之我见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之我见引文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和城市建设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集中供热已成为我国现代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对提高我国的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的生活追求和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特别是北方雾霾问题严重。
国家对集中供热企业采取了重点扶持的政策,为其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免缴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
但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着供热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供热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1、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自2011年到2015年12月31号,国家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但是由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纳税税率高低不同,加上供热企业的销售热价一般都是根据政府的定价而来的,政府出于民生的考虑一般定价都是偏低的,所以就出现了供热企业一方面在享受着国家的免增值税的优惠但另一方面又承受着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的现实压力。
所以企业在面临到底是该放弃还是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了,主要是据其企业增值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多少来确定。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有些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并不直接为居民供热,在国家级相关政策规定里,关于不直接为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不明确的。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企业等才能享受国家免征的优惠政策,从事热力产品生产却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不在国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单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向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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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分享】
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
【税款计算】
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本月抵扣进项税额=17+3.4=20.4万元
本月进项税额转出=20.4×339÷(339+226)=12.24万元
注:本月发生的煤碳和电力的进项,未用于入网工程,所以入网费不参与计算。
本月应纳的增值税=26-20.4+12.24+1.2=19.04万元
【品茶论税】
供热企业兼营免税项目,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享受免税要备案;
2.单独核算是享受免税的前提;
3.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转出。
4.对无法划分的进项,要按公式计算转出。
此项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与“营改增”纳税人又有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