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供热企业补贴方案
供热企业补贴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能源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个问题上,供热企业便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的北方地区,供热企业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暖气和热水的任务。
然而,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经济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项补贴政策,对供热企业进行扶持。
补贴方案政策目标本次补贴方案的目标是支持供热企业,保障供热企业的经济和稳定发展。
通过政策引导,改善供热企业的运作环境,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政策对象本次补贴方案的对象为供热企业。
补贴对象包括供热企业的所有人或投资人。
补贴方式补贴方式包括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
•财政补贴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具体的补贴金额根据政策的具体情况而定。
政策考虑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方案。
•税费减免政府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具体的减免内容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此减轻供热企业的税负。
•资金贷款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财政资金贷款。
政策也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贷款方案,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政策具体条件政策具体条件如下:•供热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格证书;•供热企业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包括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市场发展前景;•供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政策的实施此次补贴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齐心协力。
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政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政府应当注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为相关企业扩大政策实施的知晓率。
结论通过补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可以有效地支持供热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这也有助于缓解能源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很多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
供热作为一个常见的公共服务,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需求。
在供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得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然而,在现实中,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个体工商户有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实施通常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或是对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或个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供热领域,由于其涉及到居民的基本需求和国民经济的战略关键领域,政府有时会对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免税政策可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经营效益。
个体工商户通常经营成本较高,而供热服务的提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经营利润,从而推动其更好地开展业务。
其次,免税政策还可以促使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
个体工商户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是吸引客户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个体工商户可以免税经营,那么他们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将一部分节省下来的税费用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然而,个体工商户是否真正享受到供热服务免税政策的好处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情况。
首先,地方政府在落实免税政策时,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纳税额度或者是其他一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可能会对一些规模较小或刚刚起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限制。
其次,免税政策可能会存在滥用的问题。
一些个体工商户可能会以供热服务为幌子,故意进行税收避税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暖气缴费优惠政策
暖气缴费优惠政策暖气缴费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和不同供暖公司的暖气缴费优惠政策都不同,以下为部分地区和供暖公司的优惠政策:2021年至2022年供暖季,居民住宅4-5月份缴费,优惠3.3%;6-7月份缴费,优惠1.7%;8-9月份缴费,优惠1%;10月份缴费无优惠。
202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对全额缴纳2022-2023年度采暖期热费的用户可享受热费总额2%的优惠,同时送出精美礼品。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供暖公司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都不同,建议根据当地供暖公司的规定进行缴费。
暖气缴费截止到几号不同地区和不同供暖公司的暖气缴费截止日期都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的缴费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11月15日,例如,2022年至2023年度的供暖缴费截止日期是2022年11月15日,而部分供暖公司会提前至10月31日结束收费。
分户供暖。
分户供暖的缴费截止日期通常在采暖季开始前,例如,北京地区的缴费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15日。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供暖公司收费标准和截止日期都不同,建议根据当地供暖公司的规定进行缴费。
暖气缴费截止时间不同地区、不同热力公司的暖气缴费截止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暖气缴费的截止时间是在供暖季开始前,即11月或12月。
在一些地区,如北京、天津等,暖气缴费的截止时间可能会提前到10月或11月。
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当地政策和热力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热力公司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暖气交费截止到什么时候暖气缴费的截止时间通常是在供暖季开始前,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地区和热力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区,如北京、天津等,暖气缴费的截止时间可能会提前到10月或11月。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热力公司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并按时缴纳暖气费用。
暖气交费时间暖气交费的时间通常是在供暖季开始前,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地区和热力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区,如北京、天津等,暖气交费的截止时间可能会提前到10月或11月。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附件: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水力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的电力热力生产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电力热力生产业税收政策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各国常用的税收方式之一。
在中国,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之一,对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在电力热力生产业中,增值税政策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调整,以适应该行业的特殊需求。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电力热力生产业税收政策,并详细阐述其具体内容。
一、一般应纳税人应税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力和热力生产企业属于一般应纳税人范畴,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
一般应纳税人在电力和热力生产过程中,应将以下项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1. 实物产品的销售额;2. 提供劳务的营业额;3. 未实物交付的商品销售额。
二、增值税税率当前,中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设定了不同的税率。
对于电力热力生产业而言,增值税税率为13%。
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乘以13%来计算税额。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发生的进项税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减少纳税额。
电力热力生产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发票要求:企业购买电力、热力等进项应税行为,需持有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电力热力生产企业可以将购买电力、热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是需注意,不可将已经抵扣过一次的进项税额再次进行抵扣。
3. 抵扣限额:电力热力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上限为销售额的17%。
超出部分可以留待下期抵扣,但需注意留抵税额的申报和清算。
四、免税和减免政策为了支持电力热力生产业的发展,国家对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给予了免税或减免政策。
以下是常见的免税和减免政策:1. 自备电力免税:企业自行购买设备,独立生产电力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免征增值税。
2. 新能源减免:对于以新能源发电设备发电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0%。
这是国家为鼓励新能源发展所采取的优惠政策。
3. 特定电力用户减免:对于居民生活用电、农村农业生产等,国家对特定电力用户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
首先介绍了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和税收政策,探讨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财税处理方法。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在结论部分给出了关于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建议,并总结了财税处理的要点。
未来研究展望指出了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
本文旨在帮助供热企业更好地处理采暖费的财税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供热企业、采暖费、财税处理、核算方法、税收政策、问题、建议、案例分析、总结、展望、财务会计、税务政策、企业经营、财务管理、未来发展、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取暖服务的重要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企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采暖费作为供热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一方面,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收支平衡和企业稳健经营;采暖费的税收政策也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对于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热企业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采暖费作为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核算方法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税务筹划影响巨大。
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采暖费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采暖费核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探讨财税处理方法和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有助于为供热企业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供暖企业固定资产扣除文件
供暖企业固定资产扣除文件
1、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投资于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时候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通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4号)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21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从事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加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4号)
3、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项目投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上市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完善固定资产进一步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财政部关于设备扣除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经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国家国家财政部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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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号: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3-6 16:22:00阅读次数:271次编辑:章兵
链接文件: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给予“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6]117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供热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并废止了此前的若干文件。
然而财税[2006]117号文的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以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2008年9月份,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决定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缓解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等上涨而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一系列的综合保障措施,并明确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二、文件主要精神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
以下我们就将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区别作一比较说明:
1、文件适用地区和企业:两个文件的适用地区相同,均指“三北”的17个地区。
适用的企业是供热企业,但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而财税[2006]117号文对享受不同税种优惠的“供热企业”作了不同的界定,即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则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而不包括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根据财税[2009]11号文,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也是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2、政策适用期间:与财税[2006]117号文不同,财税[2009]11号文对不同税种的免税期间是有区别的。
财税[2006]11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为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而财税[2009]11号文规定增值税的免税期间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我国“三北”地区的供暖时间少则4个月,多的达6个月,而且一般都是跨年度的,因此财税[2009]11号文的规定相比较更合理些。
3、免税税种具体的免税范围和免税办法:两个文件规定的免税税种均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指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具体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同时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取消了财税[2006]117号文中该比例的具体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办法。
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办法两个文件基本相同,即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均规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财税[2009]11号文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际上财税[2006]117号也强调了这一点。
多数纳税人一般都能做到一点,但对一些特殊业务如果疏忽,很可能会造成大的损失。
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09]11号文所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取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也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而需要纳税的过水热费用实际上一般远远低于可免税的采暖费。
2、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那么对于供热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呢?由于免税的只是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如果将该项政府补
贴作为“价外费用”,那么是否应该对此补贴计征增值税呢?
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而不包括从政府等货物或劳务购买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贴等费用。
这一点实际上在国税函[2006]1235号文《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也有体现。
该文明确,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尽管该函是对燃油电厂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一个个案批复,但其结论得出的依据是当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而对其他企业相同事项也是适用的。
3、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
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当然是免税的),这部分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对于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第一款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即此时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但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处理。
4、关于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供暖企业如何开具票据问题。
目前存在一种误区,有的供热企业认为,其在向代收代缴单位收取采暖费时,在不能完全确定居民供热比例的情况下,可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确定居民供热比例之后,再将居民供热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申请减免税。
这种操作实际上是不合适的。
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暖气,除一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余的用于甲企业居民区的职工取暖。
应甲企业的要求,乙企业将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时,不但对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要全额计提销项税额,而且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如果相关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一部分是代职工收取的,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文《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供热企业对于向居民供暖票据的使用上,一定要慎重。
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以下做法: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样当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或者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
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
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