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XXXX自治区2019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精品范文】
XXXX自治区2019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2)第三章执业规则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XX“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可与多家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并逐步形成互联网医院医疗联合体。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必须与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1)培训内容应包括互联网诊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信息安全等;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十二、互联网诊疗合作与交流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互联网诊疗合作,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1)合作形式可以包括远程会诊、在线协作、技术交流等;
(2)医疗机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诊疗合作平台,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发展。
2.支持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互联网诊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六、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1)完善互联网诊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
(2)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行业秩序。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诊疗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互联网诊疗政策宣传与解读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对省域内互联网医院和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全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七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等,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银政办规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6日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放大医疗保险的保障效应,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协议互联网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院)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便捷医疗、合理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院为银川市参保职工和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门诊大病线上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先行从高血压、糖尿病试行。
第四条取得我市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互联网医院作为该门诊大病线上互联网医院签约就医。
同时,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参保人员首次签约、变更签约、身份认证等信息,并于签约当日24时前将信息传至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自签约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线上门诊大病待遇;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0日,可重新选择互联网医院并签约。
第五条线上门诊大病基金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线上门诊大病实行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管理,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捆绑使用,按照自治区统一发布的门诊大病年度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诊疗活动,包括在线问诊、开具处方、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等。
第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机构第五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合格的互联网诊疗人员;(四)具备必要的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诊疗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互联网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管理制度;(二)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制度;(三)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管理制度;(四)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五)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第三章互联网诊疗人员第九条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备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备与患者沟通、协作的能力。
第十条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开展诊疗活动;(二)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三)不得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第四章互联网诊疗服务第十一条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服务;(二)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权益;(四)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正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营和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概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规范互联网医院运营和管理的法规。
其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提高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和分类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根据服务内容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医院可分为线上医疗服务和线下医疗服务。
线上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利用在线问诊、图文咨询、远程诊疗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
线下医疗服务是指将互联网作为辅助手段,在传统医疗机构或者合法的门诊部分提供医疗服务。
三、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要求1. 机构审批和备案:互联网医院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完成相应流程,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正式运营。
2. 医生资质和绩效评估:互联网医院的医生须具备合法执业证书,并通过绩效评估合格方可从事在线医疗服务。
3. 诊疗规范:互联网医院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安全、有效,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和指南。
4. 患者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需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保障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患者信息。
5. 质量监控和追溯:互联网医院应建立质量监控系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追溯,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6. 不良行为处置:对于互联网医院存在的不合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严惩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
四、互联网医院的责任和义务1. 规范医疗行为:互联网医院应确保医生的诊疗行为合法、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或者推销药品。
2. 提供安全保障: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
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仅指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二)医院对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者自愿申请,并经医院互联网诊疗管理部门审核。
(三)医师应当在确保完成医院临床诊疗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诊疗工作。
(四)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基本诊疗原则、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师禁止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医师需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为患者书写电子病历。
(九)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十)医师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本人电子签名,由具有资质的药师负责审核和调配。
(十一)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十二)医师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十三)在线问诊中充分尊重患者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注意沟通技巧和礼貌用语;视频接诊需穿着端庄整洁。
(十四)医师应按照约定时间出诊,与患者通过语音、图文或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并及时处理患者就诊需求。
(十五)医师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十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十七)互联网诊疗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医师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渝卫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院的试点范围。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准入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实体医疗机构推开。
二、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要求。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经向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和审核同意后(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审核要求见附件2),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同时需要与“重庆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互联网医院可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三、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一是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
实体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互联网医院运行流程图》(见附件3)要求搭建互联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以确保互联网医院与市监管平台数据对接规范、统一、安全。
网络医院管理制度
网络医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网络医院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网络医院管理制度适用于网络医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网络医院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合法和高效。
第五条网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条网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医疗数据安全。
第七条网络医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共享和协同治疗能力。
第八条网络医院应当积极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护人员素质。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网络医院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资格和执业证书,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工作。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热爱患者,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隐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参加临床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网络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医疗数据,严禁私自泄露患者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质控工作,参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医疗伦理规范、侵犯患者权益的医务人员,网络医院有权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护理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网络医院护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护理资格和执业证书,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从事护理服务。
第十七条护理人员应当熟悉护理技术,具备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关爱患者,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护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护理职责,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安全,及时响应患者的需求。
第十九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网络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护理人员应当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的兴起为人们的医疗服务带来了便利与创新。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和运营。
一、背景与概述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的机构。
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远程医疗、在线就诊、健康咨询等功能,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医的途径和方式。
然而,互联网医院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包括医疗信息安全、药品售卖监管等。
因此,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旨在保障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医院的分类与资质要求互联网医院根据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性质可以分为三类:诊疗类、问诊类和健康管理类。
诊疗类互联网医院提供远程医疗的服务,包括线上问诊、在线开方等;问诊类互联网医院主要提供线上医疗咨询服务;健康管理类互联网医院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
互联网医院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才能合法运营。
首先,互联网医院必须拥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平台。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当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合作,并设置合规的药品销售和配送机制。
此外,互联网医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医患关系与责任认定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模式使得医患关系更加复杂和敏感。
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权益和责任。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患者在选择互联网医院进行诊疗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约定,如向医务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病症信息。
同时互联网医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患者投诉和纠纷。
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不当行为,互联网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四、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收集和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必须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最新版】互联网医院建设基本标准(2019年)
【最新版】互联网医院建设基本标准(2019年)互联网医院建设基本标准(2019年版)目录一、诊疗科目 (2)二、科室设置 (2)三、人员 (2)四、房屋和设备设施 (3)五、规章制度 (3)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本标准。
一、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
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房屋和设备设施(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
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
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经2019年6月25日市卫生健康委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和范围2、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资质和许可3、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4、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5、医务人员的资质和管理6、医疗纠纷处理机制7、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11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和范围111 本协议所指的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服务的机构。
112 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其许可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
12 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资质和许可121 互联网医院应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营。
122 互联网医院应具备相应的信息系统、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13 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131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问诊、病历查看、处方开具、检验检查预约等。
132 医疗服务应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133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
14 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141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142 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143 对患者的医疗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15 医务人员的资质和管理151 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资质,并在本机构注册。
152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53 建立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16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16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162 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划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63 对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17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171 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运营。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和监督互联网医院运营、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升级,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型医疗服务模式逐渐兴起。
为了保证互联网医院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成为必要的举措。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和范围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相关信息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机构或平台。
互联网医院主要包括互联网医疗平台、在线诊疗平台、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等。
互联网医院运营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服务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
二、互联网医院运营机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互联网医院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审批。
首先,运营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医疗服务资质证明等。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通过后,颁发互联网医院运营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医疗服务,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包括在线问诊、远程会诊、药物配送、健康管理等在内的多种医疗和健康服务。
例如,患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问诊,医生可以在线为患者开具处方并进行远程会诊,药店可以根据处方进行药物配送。
另外,互联网医院还可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例如个性化健康评估、健康咨询、互动交流等。
四、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首先,互联网医院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明确规定对患者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经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此外,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视。
五、互联网医院的收费标准和监管互联网医院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患者公示。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全套资料)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和《XX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完成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XX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XX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XX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评价、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XX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医疗互联网运营管理办法
医疗互联网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为患者提供了便捷的就医方式,也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机会。
为了规范医疗互联网的运营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质量,制定本办法。
2. 定义医疗互联网运营管理,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各项活动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信息发布、在线问诊、预约挂号等。
3. 互联网运营资质要求互联网运营者在开展医疗互联网服务前,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 获取医疗互联网服务资质许可证; - 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设立相关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保护制度。
4. 医疗信息发布管理4.1 医疗机构及个人用户提供的医疗信息,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
4.2 医疗信息发布时需注明信息发布者,保证信息可追溯和可信度。
4.3 医疗机构及个人用户发布的医疗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伦理。
4.4 医疗信息发布者应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和有效性。
5. 在线问诊管理5.1 在线问诊服务应由持有相关执业医师资质的医生提供,医生需实名认证,并提供相关职称和执业证明。
5.2 在线问诊服务应提供患者身份验证机制,确保患者信息的真实性和隐私安全。
5.3 在线问诊服务过程中,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描述提供相应的诊断和建议,并记录问诊过程。
5.4 在线问诊服务应明确责任分工,医生应及时转诊或建议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病情。
6. 预约挂号管理6.1 医疗机构提供的预约挂号服务应实现实名制,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6.2 医疗机构预约挂号系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患者的预约信息不会丢失或遭到篡改。
6.3 医疗机构应提供在线支付功能,方便患者完成挂号费用的支付。
6.4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预约时间,避免因预约挂号系统导致患者排队时间过长。
7. 数据安全管理7.1 互联网运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环节。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第2条在我院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3条我院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的线上医务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
第4条医务科、质量管理科、药学部、办、信息科等职能部门负责我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5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必须与我院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执行由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6条我院依法完成互联网医院注册前,线上医务人员只限于开展健康咨询、院后随访、用药指导、线下诊疗建议或转诊、会诊建议。
依法完成互联网医院注册后逐步开展线上诊疗活动。
第7条线上医务人员准入条件。
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医务人员,经医务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线上诊疗。
(1)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中级以上职称。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2)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3)取得门诊出诊资质的医师;(4)经我院互联网医院诊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
第8条线上医务人员退出机制。
医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暂停线上诊疗资质一年,经相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恢复其资质。
(1)年度内差评三次及以上;(2)年度内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3)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反我院相关制度或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者;(4)因线上不当诊疗行为导致重大医疗纠纷案例者。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第9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化平台、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要求。
第10条开展线上诊疗前,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的所有互联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预约挂号、远程会诊、在线支付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明确互联网活动管理职责,加强互联网活动监管,确保互联网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活动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网络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互联网活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互联网活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活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负责互联网活动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和检查;(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互联网活动管理中的问题;(四)定期向互联网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互联网活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信息科:负责互联网平台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二)医务科: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三)财务科: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收费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四)护理部: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护理管理、培训等工作;(五)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完成互联网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互联网活动管理要求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互联网活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二)安全可靠:确保互联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三)质量保障: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四)公平公正:确保互联网活动公平、公正,防止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五)持续改进:根据患者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互联网活动内容和形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建设,促进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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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版)
第一条根据《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2019年版)》(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经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的类别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均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二)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第四条规划布局及设置审批
(一)互联网医院的规划布局要符合XX市智慧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和布局,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医院要与XX市健康产业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一致,促进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建设,助力分级诊疗。
(二)凡在XX市进行注册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将其系统运营数据存放至智慧XX市大数据中心。
(三)申办互联网医院的企业应拥有完善、运营成熟的网络医疗服务平台,具备优质的医疗专家库,并以此为支撑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四)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线下医疗机构应为综合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可为综合门诊部或综合医院(医院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不超过100张)
(五)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备案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互联网医院需提交项目引进单位出具的符合XX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
2.可行性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国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概况、互联网医疗产业资源分布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五
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等内容。
3.开办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备案登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办理执业许可登记时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选址勘验、审核报告;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4.互联网医院信息网络拓扑图。
5.登记备案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不能提交符合XX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的;
2.依托线下公立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种类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不能提交信息网络拓扑图的;
6.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的事项和诊疗科目参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登记。
(八)互联网医院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须在原登记服务项目基础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可向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医院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能力、设备、人员与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和查验,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决定。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的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应当交验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工作报告;
(四)校验期内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证明材料;
(五)校验期考核结果;
(六)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未与XX市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
(三)限期改正期间;
(四)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在互联网医院认证的从业医(药)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线诊疗医师
1.在线诊疗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
2.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的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3.取得互联网医院相应的处方权;
4.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5.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线下医师注册及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注册法》。
(二)在线审方的药师
1.在线审核处方的药师,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有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