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01603《婚姻家庭法学》复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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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婚姻家庭法学(专科)》课程复习题答案
一、单选题
1.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原则。
A.保护妇女
B.姓名自由
C.人身自由
D.男女平等
答案:D
2.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男女双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A.1
B.2
C.3
D.4
答案:A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C.中国法律
D.该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法
答案:A
4.建国后,我国共颁布过()婚姻法。
A.一部
B.二部
C.三部
D.四部
答案:B
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周岁,女不得小于()周岁;在原规定的年龄基础之上加()周岁为晚婚。
A.22,20,3
B.25,23,3
C.25,23,2
D.22,20,2
答案:A
6.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7.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A
8.下列哪种情况不应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
C.精神病未治愈
D.麻疯病人和先天性痴呆
答案:B
9.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产生的时间以()的时间为准。
A.领取结婚证
B.举行仪式
C.订婚
D.同居
答案:A
10.()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1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A.拒绝
B.协助
C.配合
D.允许
答案:B
12.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1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知道
B.应当知道
C.被继承人死亡
D.继承开始
答案:D
14.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是()。
A.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B.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C.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D.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答案:B
15.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
A.父母子女关系
B.姻亲关系
C.自然血亲关系
D.继承关系
答案:B
16 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与他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答案:B
17 继承从()时开始。
A.被继承人表示同意
B.被继承人立遗嘱
C.被继承人失踪
D.被继承人死亡
答案:D
18 对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负()的责任:
A.单独执行
B.全部执行
C.协助执行
D.提供帮助
答案:C
19.()不适用代位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捐赠
答案:B
20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A.虐待或遗弃
B.失踪或离婚
C.出走和离婚
D..死亡和离婚
答案:D
21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A.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B.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以个人财产偿还
D.以共同财产偿还
答案:D
22 谭某因受王某的胁迫,不得不与王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不和,王某经常对谭某打骂,谭某想离开王某,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做,为此,向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咨询。
李律师的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谭某与王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B.谭某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
C.谭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
D.如谭某与王某结婚已逾一年,谭某就不能撤销该婚姻,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A
23 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我舅舅是()亲等旁系血亲。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C
2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B.死亡的继承人不同
C.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D.适用的范围不同
答案:B
25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
A.法定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赠与
答案:A
26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答案:A
27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是()。
A.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B.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C.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D.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答案:B
28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年内提出。
A.1
B.2
C.3
D.4
答案:A
29 潘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对潘某尽了义务。
潘某却在他去世前10天又留下一份遗嘱。
潘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
下列()关于潘某遗产继承说法正确。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C.应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D.应先由潘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B
30()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答案: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2.简述离婚的法定事由
答案:感情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简述收养人的条件
答案:(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
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4.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答案: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
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5.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答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
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
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7.简述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⑶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⑷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⑸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
8.简述《婚姻法》对丈夫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答案:《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9.简述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答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0. 简述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答案: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
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较多的义务是指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
②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
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
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论述如何正确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专门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乐具体解释。
综合起来,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发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
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
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那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总和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
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
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
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
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
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
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4.论述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答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仅限于一方的特定过错,即法条中的指出的(一)至(四)项的情形,对此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2) 离婚与一方的特定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一方虽有上述过错但未导致离婚,或虽然离婚但并非一方的上述过错所导致,均不适合本条的规定。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的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条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有上述过错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无过错的另一方是赔偿请求权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本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