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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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

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经**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轨道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

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

称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2014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轨道集团《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成地铁制[2016]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件,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安全问题。对该类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章事件分类

第五条按照安全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险性安全事件三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事件苗头: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下,并对居民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

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安全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起火冒烟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12小时内的。

(五)施工造成附近道路较大破损、下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需中断交通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或施工造成市

政管网设施不能正常运营,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由于未能及时自救扑灭,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对既有线运营或轨行区施工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安全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上20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24小时内的。

(五)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社会秩序重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已介入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需停工修复,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重新进行改造的。

(七)施工造成附近道路沉陷中断交通,且造成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造成既有线运营晚点或轨行区施工中断的。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九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代表报告,项目代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苗头及以上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资料;填写《事故(事件)速报》(安监速报)(详见附件二)报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单位。

(二)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涉及媒体负面报道

的各类安全事件信息,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向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建设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取得新进展的,事发单位应当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由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轨道集团安委办备案。调查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建设公司安委会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初步判定情况可授权安委办成立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如下:

组长:安委办主任

副组长:安委办副主任

组员: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十七条事件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二)初步认定事件的等级、性质和事件责任;

(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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