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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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 域
• (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 (3)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 (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
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 广泛无限的宏观调控必然会管得太多、太 死,会蜕变成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会窒 息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这不是宏观调控 而是全面管制。市场体制是市场主治,要 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要简政放权,为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广阔的自由空间。
(二)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 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
• 市场规制以市场竞争为中 心,目的是通过规制不正 当竟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以维护市场正当、公平、 自由的竞争秩序。
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 预行为
• 国家是建立市场竞 争秩序的根本力量, 没有国家的依法干 预,就不会有竞争 秩序。
同
2、
针 • 市场规制机构所规制的对象
对 的
是实施具体市场行为的主体, 如经营者等。而宏观调控机 构所针对的对象是整体经济
对 运行,其机制是“国家调控
象 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并
不 不直接针对具体的经营者。
同
3、 • 市场规制机构所采取的规制手段
职责 和手 段
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 不正当竟争行为、垄断行为、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宏 观调控机构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都是重要的经济 法主体,这两类经济法主体存在一些共性,如都 是国家机构,都享有公权力,都履行国家职能, 等等。但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性。
1、
作 • 市场规制机构侧重的
用 是市场微观领域,主
的 要是具体的市场行为,
领 而宏观调控机构侧重
域 不
的是市场宏观领域。
(工 具) 不同
场秩序,主要是计划科学、金融 稳定等,调控手段是计划政策、 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
4、
内 •各类机构调控或规
部 制的对象不同,职
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差
责也不相同,机构 组成也有所不同。
异
性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从事的宏观 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
3、市场规制行为追 求社会公共利益
• 通过市场规制,缔 造和维护自由公平 的市场竞争秩序, 进而为私人主体实 现私人利益创造良 好的制度条件,最 终促进社会公共利 益。
4、市场规制行为主 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 市场规制只能为市 场竞争划出大致的 边界,确立基本的 准则,规定必要的 限制,并不能详尽 具体地规定各种市 场竞争行为,告诉 人们怎样去市场竞 争,而只能告诉人 们不能怎样去市场 竞争。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所谓经济法主体,是 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 力和权利,并承担相 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 体。
•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 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 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 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 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 体,如本国公民、外国 人,等等。可见,经济 法的主体可以由传统法 上的各类主体转化而来。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 经济民主是社会经济增长的根本前提, 只有贯彻经济民主、保障经济民主, 宏观调控才可能取得成功,否则,宏 观调控必然失败,并抑制经济增长。 只有贯彻经济民主、保障经济民的宏 观调控才是真正的宏观调控。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 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 种手段,其中应以法律手段 为主。
✓另一类是受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主体 所从事的博弈行为。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 宏观调控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干扰, 没有市场,宏观调控就失去了服务的 目标,宏观调控必须也只能立足市场、 通过市场、利用市场、服务市场,没 有市场就没有真正的宏观调控;没有宏 观调控,市场经济也难以持续。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各类市场主体 等。
(一)宏观调控机构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市场规制机构
1、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 3、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事实上 ,同 一主体因受不 同的法律规制, 其角色可能会 有所不同 。
•某类主体是否 属于经济法的 主体,应根据 其是否参与经 济法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而定。
明确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确立 和规范国家干预。
界定经济法主体,就是要把国家以一种总体的份、听有的组成机构、笼统 的权力从事经济管理或干预活动,转变为国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 构、明确的权限从事经济管理或干预活动。
考核要求
• 深入理解经济法主 体、行为方面的 “二元结构”,掌 握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基本分类及其 基本含义。
重点难点
• 主体理论:经济法 主体的界定;经济 法主体的分类;经 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主体的二元 结构;经济法主体 的能力。
• 行为理论:研究行 为理论的价值;经 济法主体行为的属 性;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类别;经济法 主体行为的主观要 素和客观要素;经 济法主体行为的层 级性。
第四章 经济法的 主体和行为
本章导语
章节联系
• 经济法的主体理论 和行为理论是经济 法的规范论中的一 部分,与经济法本 体论、价值论密切 相关,是对本体论、 价值论在制度层面 的理论化和具体化; 同时,经济法的规 范论又会直接关系 到经济法的制度建 设,从而与后面的 经济法运行论一章 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把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确立为经济法主体,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 再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这就大大地减少了管理者或干预者的存在而才能真 正改变过去那种国家机构无处不在、国家干预无时不有的使经营者摆脱国 家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从事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机构,即 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