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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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用地分类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城乡用地分类表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

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

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等;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④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⑥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混合用地的使用

(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 +”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表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表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总体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布置原则

教育设施

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

(1)小学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

(2)初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高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 班。

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

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菜市场

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

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

市政公用设施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公共安全设施

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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