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滁州城市总体规划资料
《滁州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了滁州中心城区为三大片区六个组团和一个风景区构成的开放型、生态化的城市总体布局结构。
城南新区作为三大片区之一,是滁州市的行政、商务、文化及体育中心。
随着行政中心的建设,城南新区的开发条件日趋成熟。
一、城南新区概念性规划:城南新区概念性规划规划范围:西起丰乐大道,东至儒林路,南至醉翁路,北至龙蟠河(西撇洪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8.3平方公里。
根据城南新区的功能定位,规划将行政中心、体育公园、商务中心安排在用地核心区,服务于全区,并辐射一定范围的周边地区。
其职能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活动中心及承担如体育运动、文化艺术、休闲购物等功能内容。
以行政中心为城市核心,核心区外围根据用地性质布置商业、居住等功能,用地周边有机设置绿带,形成环状围绕,以水系、绿地等自然景观要素以及城市景观要素将核心区、居住区有机串联起来,形成“一核四区、三线控制、田字廊道、绿带环绕、两轴统率全局”的形态。
新区内的水系主要为现状水系改造,均结合城市公园进行设计,强调水系的景观性。
结合新区北侧撇洪沟设计的龙蟠河公园与区域排水规划、防洪规划相结合,并充分利用水系在景观塑造方面的作用。
根据西撇洪沟防洪规划的要求,将西撇洪沟水面从西到东分五个标高逐级跌落,跌水处设置堤坝,以调节水位,使水位常年稳定,从而将西撇洪沟由一条防洪沟渠变为城南新区重要的景观河道和城市生态绿廊。
东北角的田园农庄和东南角的渔人码头为湿地公园。
新区城市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结构,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城市快速道(红线宽度60m),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50-60米),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24-32米),城市支路(红线宽度15米)。
新区位于滁城南部,总体开发强度相对较大。
本次城市设计,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确定城市中的建筑高度控制。
为确保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开发步骤分为三期,以行政中心为核从内向外依次推进。
规划强调每一个后续阶段都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基础设施成本,并利用现有的设施。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祖平【当事人-公司】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冰薛明湘【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祖平【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勘验笔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判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判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王祖平房屋违法状态问题。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6月4日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滁政〔2018〕22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行政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功能区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范围明确、储备分级、出让统一、权责对等、宗地结算、属地管理。
二、管理范围(一)市直区:指城东片区(珠江路以北、扬子路以南、上海路以西),城南片区(同乐路以南、昌辉路以北、金陵路以西,丰乐大道以东),琅琊山旅游区(西涧路以西、滁定路以南琅琊山风景区和龙蟠大道以南、丰乐大道以西、洪武路以北),明湖片区(滁阳路以北、敬梓路滁宁快通以南、滁马扬以西、阳明路以东),高铁站片区(洪武路以北、昌辉路以南、阳明路以西、丰乐大道以东,不含原创科技城),老城区。
(二)琅琊新区:指琅琊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市直区以外的部分,经营性用地主要分布在琅琊新区、琅琊新区扩展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和琅琊拓展区。
(三)南谯新区:指南谯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市直区以外的部分,经营性用地主要分布在乌衣政务新区、高教科创城、腰铺工业园区、担子物流园区和高铁站部分区域。
(四)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市批准托管的琅琊、南谯两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城南、城东、城北片区,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原创科技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七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规划预测滁州市2010年总人口455万人,2020年480万人。
城镇化水平预测:2010年,44%;2020年,60%。
(二)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空间结构:未来滁州将形成“一区三轴”的扇形空间模式一区:一个城镇密集区,也是一个大核心。
由滁城、来安、全椒、乌衣组成的大滁城地域。
三轴:滁、来、全、天发展轴,滁、乌、明、凤发展轴,滁、定发展轴。
发展轴:“两主一副”主轴:滁、来、全、天发展轴,滁、乌、明、凤发展轴副轴:滁、定发展轴。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滁州市城镇体系规模结构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为滁州中心城市——滁城,发展为95 万人口的大城市。
第二级为天长、明光、全椒、定远、来安、凤阳、南谯(乌衣)等各县域中心城区7个,人口规模达到15~30万人。
第三级为一些现状规模较大或发展条件较好的重点镇,其规模级分为5~10万的炉桥、铜城、古河、汊河。
2~5万的半塔、武店、二郎口、藕塘、汊涧、张桥、秦栏、张八岭、管店、沙河两个等级,共14个。
第四级是2万人以下的其他建制镇,共36个。
二、大滁城地域城镇发展规划(一)大滁城地域构成大滁城地域由滁州市琅琊、南谯二区和来安、全椒两县构成,总面积为4472平方公里。
在大滁城地域统一规划,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打造城镇密集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大滁城地域城镇空间结构以滁城为主中心,全椒、来安、乌衣为副中心,以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路为交通联络线,在规划期内,形成“一主三副多点”的空间结构。
一主:以滁城为主中心;三副:来安、全椒、乌衣为副中心;多点:在滁州市区及来安、全椒县域,分布众多小城镇。
(三)发展规模近期规划2010年城市总人口87万人(滁城55万人、来安12万人、全椒15万人、乌衣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88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城市总人口157万人(滁城95万人、来安22万人、全椒25万人、乌衣1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57平方公里。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提升滁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卫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城区各区(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属地管理职能,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滁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思路,改革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和监督制约作用,落实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的主体地位和具体实施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确定市、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二)创新机制、提高效能。
建立“大城管”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实现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着力形成城市管理标准化、数字化、网格化体制机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滁政[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4项,不含省下放项目),比清理前减少4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减少2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16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4项(其中取消13项,暂缓审批11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合并、名称变更、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15项,法律法规新设立6项)。
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滁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滁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1:
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1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为准,不包括其自建房、福利房(含房改房和集资建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平均水平,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比照首套房执行。
二、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落户。
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后,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进城镇落户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组织收益权继续保持不变。
对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县(市、区)政府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简化农村居民收入认定证明,对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提供收入声明,首付比例超过40%的无需提供收入证明(声明)。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滁政秘[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滁政秘〔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修编我市城镇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行动依据和纲领,对各地各部门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和建设有战略指导意义。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了抓好此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努力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空间规划管治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有利于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促进城乡集约发展;有利于统筹安排城乡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和覆盖,提升城市带动、辐射和支持农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改进城乡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抓住本次“城乡规划”新一轮修编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衔接,积极配合推进这两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把“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做细、做实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
《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按照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进行局部修改。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促进广大市民参与规划、监督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公示时间年月日—月日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联系:电子:《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简介一、修改背景《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自年月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年时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相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理念。
我市正在加快实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与、都市圈协同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创新城市管理的新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背景、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融城,以城乡生态网络为本底,优化用地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创建生态文明城市。
(二)坚持局部修改、动态维护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
保持规划期限不改变、城市发展方向不改变、城市性质不改变、城市生态绿地不减少、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延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修改主要容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局部调整城市开发边界,中心城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优化用地布局规划等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深化市域铁路交通规划依据重大交通项目的实施,衔接区域性重大建设工程及相关专项规划,增补合青高铁、滁宁快轨、三洋铁路。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2016〕112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滁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6〕116号)要求,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滁州市市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建设美丽绿色滁州。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2-7-19 0:00:00
2012年上半年滁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规划效能,密集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力促进了规划管理和服务上台阶、上水平。
一是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技术初审。
6月份印发了《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审批、业务办理全面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精减前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是制定《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通则》。
5月25日印发了《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
内容和做法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得到省厅和省内专家高度评价,省内领先。
三是制定《滁州市规划审批公示改进办法》。
目前初稿已完成,即将审核发文。
四是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定办法》。
5月22日印发了《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性复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工字[2012]50号),该细则目前为省内第一家。
得到省厅和省内专家高度评价,内容和做法省内领先。
五是制定《滁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于5月21日完成发文《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规工字[2012]48号)。
目前仅合肥有,我市更全面,达到省内领先。
六是制定《规划并联审批办法》。
已与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完成初稿,即将联合发文,此项工作已达到省内领先。
七是完成《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已深入开展
工作,进入分章节讨论阶段,已经完成五个章节的讨论,达到省内领先。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谯区大柳镇总体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滁政秘〔2019〕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谯区大柳镇总体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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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谯区大柳镇总体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
滁政秘〔2019〕73号
南谯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批准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总体规划(2018-2030年)的请示》(南政〔2019〕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总体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区应依据《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时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强化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到2030年,镇区常住人口控制在0.7万人以内,镇区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81.5公顷以内。
三、你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9年6月1日
——结束——。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需要用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PPP等其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和省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查批复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滁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滁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国家园林城市、长三角中心区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滁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79.2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66.7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56.6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847.87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24.37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314.33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两区三脉五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等战略要求,积极推动与合肥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协同发展,推动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和跨省合作共建园区落地实施,推进定远—长丰园区合作。
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2)2.1 用地分类 (2)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8)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9)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9)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10)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13)3.1 总体要求 (13)3.2 布置原则 (13)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15)3.4 公共设施布局 (15)第四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 (17)4.1 总体要求 (17)4.2 容量控制 (17)第五章建筑间距 (19)5.1 总体要求 (19)5.2 间距控制 (19)第六章建筑退让 (22)6.1 总体要求 (22)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22)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 (23)第七章城市绿地 (25)7.1 绿地分类 (25)7.2 绿地控制 (25)7.3 垂直绿化 (26)第八章地下空间利用 (27)8.1一般规定 (27)8.2地下交通空间 (27)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28)8.4地下商业空间 (28)8.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28)8.6地下仓储空间 (28)8.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28)8.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29)第九章道路交通设施 (30)9.1 城市道路 (30)9.2 停车场(库) (31)9.3 公共交通 (34)9.4 交通设施 (35)9.5 公共自行车交通 (36)9.6 步行系统 (36)第十章建筑及环境景观 (37)10.1 城市景观 (37)10.2 街道控制 (37)10.3 建筑空间与环境 (38)10.4 建筑单体 (39)10.5 建筑附属物 (39)10.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9)10.7 绿色建筑 (40)第十一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42)11.1 给水工程 (42)11.2 排水工程 (43)11.3 燃气工程 (45)11.4 电力工程 (47)11.5 热力工程 (48)11.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49)11.7 环境卫生设施 (50)11.8 用地竖向 (53)1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54)11.10 城市综合管廊 (55)第十二章综合防灾 (56)12.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56)12.2 人防工程 (57)12.3 消防工程 (57)12.4防洪和排涝 (58)12.5抗震工程 (58)第十三章附则 (58)附录一名词解释 (60)附录二计算规则 (61)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4)附录四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 (70)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滁政办[2008]59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9【实施日期】2008.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各类各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成果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招标局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三)受理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备案;(四)建立规划、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建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五)受理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滁政办秘〔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规划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各地要以实施评估工作作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长效动态监控机制,对总规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和备案。
市本级要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实施评估工作;凤阳县作为县级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控试点,要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实施评估工作;其他各县、市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评估。
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结合“多规合一”成果,对总体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国土规划的部分进行动态调整。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提出本部门的近期建设实施项目、选址意向和用地规模需求,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2017年底前,由市规划建设委牵头编制完成《滁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委牵头,编制完成《滁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近期滚动实施计划(2017—2020年)》。
各地也要结合总体规划评估情况,适时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工作。
三、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内,以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突破城市开发边界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为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预留一定规模的城市规划建设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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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城乡用地分类表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等;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④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⑥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常用用地适建比例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混合用地的使用(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 +”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表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表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总体要求(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
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布置原则教育设施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
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1)小学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
(2)初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高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 班。
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菜市场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
市政公用设施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公共安全设施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公共设施布局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批准控规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幼儿园、社区用房、社区医疗、警务等服务用房、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相邻地块适当调整布局。
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中小学、医院等),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选址要求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周边地块适当调整布局,公共设施与另外调整地块宜采用相互调换,且不得提高另外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
第四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总体要求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容量控制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应符合表的要求。
表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对于如火(热)电厂、化工厂等特殊工业项目,可依据行业规范适当调整控制要求。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4-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表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备注:老城区和其他特殊地段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商住混合用地可结合商业配比统筹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影响范围内可适当提高。
对未列入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参照附录二计算规则。
控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割出让,地块分割后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得调整,控制指标宜按照原指标进行控制,确需调整指标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各个地块总建设容量不得大于原控确定的建设容量。
(2)分地块的建设强度不得突破本通则强度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3)各个分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不得少于原控规总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控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出让,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并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兼容,工业和仓储不能与其他用地合并开发。
(2)合并后建设总建设强度不得大于原控规确定的分地块确定的建设总强度第五章建筑间距总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间距控制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3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正向重叠长度小于等于3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2)正向重叠长度大于30米一小于等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3)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24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