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E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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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

NPE(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零农药残留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社会责任的农业零农药残留化发展管理。它成立于1998年,其发起者为国际上一些希望阻止农业农药化的非政府机构、环保人士、农业贸易组织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等。NPE通过制订农业零农药化良好经营的标准和产销监管链标准,来追踪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从而可以控制农产品的零农药及可持续来源。

中文名外文名

NPE No Pestici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

组织管理

非盈利促进全球农产品无农药残留化

政府组织适用对象

独立的、非盈利全球无农药残留的产品

1简介

2重要性

3准则

4效益

5认证准备录

NPE 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8年在意大利米兰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75个国家的2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社会和本土组织、全球农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

NPE 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球化组织。凡对农业产品感兴趣,并承认NPE 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环保组织和社会人文组织。

NPE 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者特别承诺接受NPE 的目标和准则以及在他们的认证工作中反映这些目标和准则。NPE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

购买带有NPE认证标志的农业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高污染地区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于能满足自身食品安全、生态需求的农业,也是对绿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约已有75个国家的一亿多公顷农业得到了NPE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农场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NPE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农业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农业经营活动。

NPE 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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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农业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以及相关农业的生态脆弱性。各国和地区的管理标准会指出NPE的原则与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国和地区的参与下制订,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有必要,NPE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使用NPE 原则与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制度。NPE旨在补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农业经营的其它倡议。

NPE将开展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下列问题的重要性的意识:

·提高农业经营水平;

·将经营和生产成本计入农产品价格;

·促进农业资源的最优利用模式;

·农产品无农药残留化;

·避免过度消费与过度开发。

NPE 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导,包括完善农业经营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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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

原则1:NPE的原则

农业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NPE所有的原则与标准。

1.1农业经营应遵守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 尊重签约国所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如《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农业生产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 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NPE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 农业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种植、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 农业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NPE原则与标准。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农业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农业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传统权利或特许协议)。

2.2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农业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

原则3: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 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农业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农业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 农业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 在农业作业的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应当在农业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当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一致。

原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的权利

农业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农业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及经济利益。

4.1 农业经营区及临近地区的社区群众均应享有就业、培训及其它服务的机会。

4.2 农业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或法规。

4.3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4.4 应当把社会影响评价的结果结合到农业经营方案与实施中,并保持与受农业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

4.5 如果农业经营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影响了当地人的法定或传统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则5:农业带来的收益

农业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农业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农业的经济效益、广泛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 农业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确保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5.2 农业经营及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农产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农业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农业资源。

5.4 农业经营应促进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农产品。

5.5 农业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高农业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5.6 农产品的开发率不得超过长期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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