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经管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经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经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经管企业,鼓励物业经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经管服务等级规范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规范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经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经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管理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物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建立老旧住宅公益性岗位补贴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区)主管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职责分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政府机关和自治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龙兴嘉园小区李先生询问物业收费标准
龙兴嘉园小区李先生询问:现在我住的小区是按0.5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请问,我市市区物业收费有统一的标准吗?答: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按照《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齐价联字[2008]20号文件(齐齐哈尔市物价局、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的。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是:1、《实施意见》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区内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和具备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
2、《实施意见》中物业服务收费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非等级住宅区,每个等级对应相当等级的基准价格,即0.90元、0.70元、0.45元、0.30元、0.15元.3、小区的具体收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施意见》中的《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核定,核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小区核定后的基准价格可上浮10%,下浮不限。
龙兴嘉园小区是按照三级住宅区的标准0.45元加上上浮10%也就是0.5元收取。
4、住宅小区内用于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住房、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为:办公用房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20%,商业用房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30%,饮食、洗浴、加工业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0%.5、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位)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为每月每台80元—100元。
车库内监控、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先进,双向行车道,车库(位)公摊面积较大,树脂地面的地下停车场(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为:每月每台最高不超过150元。
本文来自: 齐齐哈尔市价格信息网() 详细出处参考:/onews.asp?id=633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在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由黑龙江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和专业市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
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对象,即业主。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也应该是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透明、公开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区业主进行公示和解释,但不能随意涨价。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收费标准的不确定性,避免以次充好、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业主的不满和投诉。
三、收费项目的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纯属服务类质,不得搭售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维修维护费、用水用电用气费等,但不包括业主委员会运作费、应急维修费、社区卫生服务费等。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意见,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严格管理物业服务人员,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进行认真的安排和实施,确保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五、违规行为的惩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收费标准违法、收费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情况,政府将会采取严厉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制度性惩罚,力求遏制物业服务企业的乱象与不良行为。
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正义行为提出申诉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黑价经[2012]5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黑价经〔2012〕5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物价局:为了加强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省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下发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0〕204号)和《黑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强化了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有效地规范了停车场和物业收费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咨询和举报数量居高不下。
据我局价格举报中心统计,2011年全省物业收费咨询举报3071件,占咨询举报总数的16.16%,位居第二位。
停车场收费全年咨询举报1047件,占咨询举报总件数的5.5%,位居第四位。
各地举报咨询的突出问题是标准过高、进户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方面。
为进一步摸清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局决定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的组织这次调研由各市(地)牵头,县(市)的情况由市(地)汇总后上报省局。
二、调研的内容(一)本地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二)购房者入户时实际交纳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代收费用);(三)在收费管理方面,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四)进一步加强本地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打算;(五)对修订和完善我省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1日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鼓励、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黑建规范〔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7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各地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13日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本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基本条件,但因相关原因影响未能成立的;(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应符合市场原则,合理公平,不得设置高于市场价的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规模和服务项目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并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日常管理费用。
2.保安服务费:用于小区门禁、巡逻、安全设施维护等保安服务费用。
3.停车管理费:用于管理小区停车场、泊位等停车设施的维护、巡查等费用。
4.环境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定期清理、保洁等费用。
5.杂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绿化养护费等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
四、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
2.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包括各项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和总计金额等信息,供业主查阅和核对。
3.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4.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收费协议,并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
五、费用监督1.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对费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2.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票据等资料进行核对。
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的质疑,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证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轻微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2.罚款:对于恶意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3.撤销资质: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等工,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条老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应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
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区域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将地方财政投资、业主投资、社会投资等与建筑节能改造、供水供热管网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资金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投资改造的保障机制。
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小区物业收费服务标准是多少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3、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设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坚持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承重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清疏和维修共用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小区物业收费服务标准是多少
2011-08-18 08:02:24
东北网齐齐哈尔8月18日讯建华区何先生询问:我是居住在建华区仕林国际小区的业户,这个小区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0.80元,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我觉得太高了,咱们物业收费有什么标准吗?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答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按照《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齐价联字[2008]20号文件(齐齐哈尔市物价局、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发布《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的。其中物业服务收费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非等级住宅区,每个等级对应相当等级的基准价格,即0.90元、0.70元、0.45元、0.30元、0.15元。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庭院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等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小区的具体收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施意见》中的《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核定,核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核定后的基准价格可上浮10%,下浮不限。比如市民询问的仕林国际小区就是按照二级住宅区的标准0.70元加上上浮10%也就是0.80元收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掌握收费动态,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管理,掌握收费动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标准监管(以下简称监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审批或核定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范围是列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全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具体监管项目,重点是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反映强烈以及经批准正在试行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
国家及省管收费项目在地市执行部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
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无物业管理楼房由街道办事处接管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6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无物业管理楼房由街道办事处接管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无物业管理楼房由街道办事处接管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64号)龙沙、建华、铁锋区人民政府: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力度,实现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对中心城区无物业管理楼房,采取政府扶持的方式,由各区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接管,组织业主自治,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在一年内,采取政府扶持,由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接管,组织业主自治的方式,对居住在我市中心城区无物业管理楼房的群众提供急需的基本物业管理与服务。
在扶持期内,各街道社区在做好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同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逐步进行市场化运作,彻底解决无物业管理楼房的物业管理与服务问题。
二、实施步骤(一)无物业管理楼房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经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申报和所属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批准,在中心城区辖区内,截止2014年5月,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事实上无物业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居住小区及楼房,为本方案物业管理服务的扶持对象(具体明细见附表1、2、3)。
(二)扶持资金标准。
北三区各街道辖区内实际处于无物业管理状态楼房共318栋,每栋扶持资金3万元,合计扶持资金954万元,其中,龙沙区465万元、建华区264万元、铁锋区225万元(具体见附表1、2、3)。
(三)扶持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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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通过招标或选聘方式实施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及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上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住宅小区,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小区的具体收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齐齐哈尔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核定,核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等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及经常性的保洁。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4、成立业主会员会,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鉴定合同的。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齐价联字[2008]20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业主委员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执行期暂定一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庭院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等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小区核定后的基准价格可上浮10%,下浮不限。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附:齐齐哈尔市物价局、齐齐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市建设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基准价格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分级管理、等级收费的原则,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小区的配套设施、环境设施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自开发建设企业通知物业产权人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用于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住房、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应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幅度为:办公用房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20%,商业用房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30%,饮食、洗浴、加工业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0%.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非等级住宅区,每个等级对应相当等级的基准价格,即0.90元、0.70元、0.45元、0.30元、0.15元.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1、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准(另有约定除外)。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设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坚持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承重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清疏和维修共用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区内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和具备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 《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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