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医务室及护理站基本标准
养老院敬老院及养老机构岗位职责(基本岗位)
养老院敬老院及养老机构岗位职责(基本岗位)院长室-院长1. 在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全面领导机构的各项工作。
2. 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管理手册。
3. 督促检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加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4. 定期参加护理工作,检查护理服务质量,了解老人需求,及时向老人家属反馈老人信息,听取意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 向老人及家属详细介绍本机构的各项制度、服务,与老人家属签订协议,执行告知义务。
6. 协调各方矛盾和关系,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做好工作日志。
7. 组织每周院务会、每月例会、每季度座谈会,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8. 定期组织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业务培训。
9. 贯彻劳动制度,关心员工福利;贯彻人事等制度,选拔人才。
10. 财务管理,做好机构收支统计、分析工作,为老人服务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合理的经济效益。
11. 接待社会各界来访、参观、咨询与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机构保持联络。
院长室-业务副院长1. 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业务工作管理。
2. 负责全院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 负责全院业务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4. 负责全院业务科室、业务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5. 负责全院入住老人意外事故防范、调查、分析、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
风险管理经理(专兼职)1. 识别和处理各领域的风险。
2. 培训和授权员工能迅速识别和控制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3. 事故发生时的担当部门。
4. 风险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各项支持。
5. 处理老人诉讼并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6. 成为风险管理经理的前提是由现场长期工作经验,判断能力和协调能力高的工作人员担当。
综合管理部:负责养老机构的行政、总务、外联、危机处理、人事、安全保卫等综合管理职能。
综合管理部-主管1. 熟知本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热情接待咨询、申请入住的老人。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至5;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至;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医疗服务类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医疗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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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标黑字体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
如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2. 服务提供应符合以下要求,如某项不符合,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1)申请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4.10服务;
(2)申请3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1服务;
(3)申请4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2服务;
(4)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3服务。
3. 当符合指南中注明的“不参与评分”的条件时,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得分:
机构评价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例:机构A符合1.1.1.5(满分2分)和1.1.1.6(满分2分)的不参与评分条件。
经过评定工作组逐条评定后,机构A的环境部分评价得分为78分。
机构A的实际得分计算如下:
78(机构评价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80.68(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4(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4.
8。
小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引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驿站向老年人介绍服务..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3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享部分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第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第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1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据驿站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积每张达到5平方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可使用带头枕可仰卧功能的座椅..2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并宜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3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第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健室、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第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2不支持驿站增设加工功能的厨房;厨房仅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备餐..如配备加工功能的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适宜;应有供餐车停放空间和消毒空间;有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配有各种厨房用具;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3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第十八条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护理站或总值班室..第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二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第二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具有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章服务管理标准第二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站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人可兼职..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1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持有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2养老护理员宜持有职业培训证书或等级鉴定证书;3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第二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1尊老敬老;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3着装规范;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4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戴饰品符合行业要求;5语言文明、清晰..第二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需设置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类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条件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驿站可不必全部具备六类基本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二十八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疗、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漏..第三十条日间照料1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2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3积极主动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4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料的居家老人..5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第三十一条呼叫服务1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2呼叫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3驿站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咨询类电话;尽可能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4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5驿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助餐服务1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3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4实行集中用餐的驿站;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6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7提倡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第三十三条健康指导1设有护理站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2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5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第三十四条文化娱乐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2驿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3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4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第三十五条心理慰藉1驿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2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3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4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5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第三十六条助洁服务1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2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3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4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5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第三十七条助浴服务1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2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驿站;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驿站..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5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第三十八条助医服务1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2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3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第三十九条助行服务1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2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3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4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第四十条代办服务1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2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3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第四十一条康复护理1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2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4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法律咨询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第四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第四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驿站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应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成本价格..2在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压、健康知识讲座等方面设定公益服务项目;不收取服务对象费用..3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无偿提供设施建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具体收费标准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驿站运营方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商确定..4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第四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第四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驿站档案和服务档案..驿站档案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服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有条件的驿站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第四十八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实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1评价主体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价和区民政、老龄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2评价指标包含服务流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3评价方法为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检查考核、服务信息和档案查询..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养老机构医务室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医务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养老机构医务室的管理水平,确保老人们的健康和安全,保障医务室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务室是养老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老人们的日常医疗保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类紧急情况。
第四条医务室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药品的更新。
第二章医务室管理第五条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责任明确,工作细致。
第六条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病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信息。
第七条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医疗伦理。
第八条医务室必须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证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九条医务室必须配备专业医生和护士,负责老人们的日常健康体检和疾病治疗。
第十条医务室必须及时处理老人们的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医务室必须定期组织医疗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医务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医务室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医务室必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能够有效处理各类急症。
第十五条医务室必须定期组织医疗急救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急救能力。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室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医务室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扬、奖金等。
第十八条对于医务室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考核,将综合考虑其工作表现、医疗技能和职业操守等因素。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养老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
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
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
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
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我国老年医学学会标准
中国老年医学学会标准T/CGSS000-2019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配置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Service Institutions of Combination ofMedical and Health CareT/CGSS0000-2019条文编制说明制订说明《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配置基本要求》T/CGSS000X-2019,经中国老年医学学会2019年XX月XX日以第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及医养结合促进会在我国不同地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初步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及多次修改,取得了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较强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从事医养结合大健康产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人员在设计、施工、管理、服务等方面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编制组对本标准的条文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编制说明前言........................................................................2 (Ⅲ)目次 (3)引言 (1)1范围 (42)2规范性引用文件 (52)3术语和定义 (62)4总则 (74)5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设置基本要求 (84)5.1养老设施设置要求 (84)5.2康复设施设置要求 (139)5.3医疗设施设置要求 (139)5.4医疗与养老服务机构链接设置要求 (139)参考文献 (1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采用。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社会养老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组成,本标准主要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社区养老主要包括社区老年日间照护中心。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标识、申请等级评定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等级评定组织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术语和定义GB/T 37276、T/CGSS 00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2.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service institutions of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senior health care 具有医疗、养老两方面的资质和/或能力并能提供医疗、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相结合的机构。
2.2等级 rank在综合考评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所做的分级。
2.3机构入住率 occupancy rate入住老年人总数与养老机构内总床位数的比率(%)。
2.4医疗服务 medical care services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管理的活动。
2.5护理服务 nursing services执业护士按照护理常规诊断和处置老年人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及指导护理员、照护士(师)完成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活动。
3 总则3.1 等级评定工作应做到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公正公平,确保评定结论的公信力。
3.2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重点是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
基本要求作为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基本条件则是等级评定确定级别等级的必要条件。
3.3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是设施设置和服务内容应与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服务需求相适应,应重点关注老年人养老照护、健康保障、康复养生,应注重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4 分类4.1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规模分类4.1.1 医院等级规模应按原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A3ZDYY-NY-20070924055规定执行。
4.1.2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规模分为大、中、小型3个类型(表1)。
养老机构对医务室的一般性要求
养老机构对医务室的一般性要求说明:本章为医学专业知识要求。
故:具体工作内容与计划由养老院聘任的医生制定。
聘任医生应考虑与老年病相关专业知识的有经验的医生担任。
如:心脑血管专业或中、西医结合医生为首选对象。
围绕以下几点做好养老院的医疗服务工作。
1、熟悉老年病:高血压、心脏病、老年痴呆、各种脑病、糖尿病⋯⋯2、建立老年病的基本预警机制:冬季预防心脑血管疾病。
夏季预防中暑等热毒症(配置凉茶)。
春季预防老年痴呆、脑病的发作。
秋季预防老年忧郁症等。
有条件的要隔年体检,每月称体重⋯⋯3、积极配合其它部门的衔接工作:随时随刻与护士、护理员进行关于老人健康方面的信息交流。
绝对不允许出现类似想法:这是护士、护理员管的事情与我不相关。
看完病、开完药,便一走了之。
作为比护士、护理员高一层知识档次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主动承担更多工作责任和义务的意识。
并且对护士、护理员是否正确执行医嘱有监督权。
对饮食这一块,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告之权。
另外,作为养老院的医生平时要善于与老年人多打交道,与老年人建立密切友好的关系,把老人当成自己的朋友来看待。
附:参考文件《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
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医疗机构把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关爱服务。
十九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在全国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针对老年人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慢病管理、精神健康以及安全用药等方面,给出个人和家庭行动建议,并分别提出促进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社会和政府主要举措。
行动提出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研究制定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
2019年10月,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提出加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6个环节的重点任务,着力构建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养老机构护理站、医务室配备基本标准与规范
养老机构护理站、医务室配备基本标准与规范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
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的机构资质及要求、场地建筑要求、面积与布局要求。
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制度建设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5565 图形符号术语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DB36/T 1579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南DB36/T 1582 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档案技术规范DB36/T 1583 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DB36/T 1641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规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务室infirmary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一个医疗服务单元,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及本机构延伸服务覆盖家庭病床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护理,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药事服务、紧急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
3.2 护理站nursing station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一个医疗服务单元,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及本机构延伸服务覆盖家庭病床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疾病护理,执行医嘱、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和心理慰藉等服务。
4 机构资质及要求4.1 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广东养老机构质量评价
附件1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前言《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以养老机构的特点而编制,目的是为评价养老机构实现服务质量能力提供依据;为养老机构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运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技术支撑,促进养老机构质量绩效的提升。
本技术规范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作为编写的依据,借鉴了其他质量评价的模式与方法,为有下列需求的养老机构规定了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要求: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社会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服务能力;b) 需要证实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绩效水平。
考核评价是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用以验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评价运行绩效,为服务工作持续改进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本技术规范编制了各模块及其要素的考核评价表,在考核评价时可依据其编制更加具体的考评检查表。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准则和实施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质量评价,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MZ/T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GB/T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201410月31日)SB/T10382-2004 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GB/T15624-201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19038-2009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所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B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XXX-2016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发布实施发布XXXDB3212/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黄备战、XXX、钱振兴、XXX、XXX、XXX。
IDB3212/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医疗机构办理条例(2016版)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XXX医发[2014]57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XXX医发[2014]57号)3术语和界说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
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大夫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
C r i t C a r e Me d , 2 0 0 6 , 1 7 3 ( 1 2 ) : 1 3 9 0 — 1 4 1 3 .
[ 4 ]D i a s F D , S a mp a i o L M, d a S i l v a G A, e t a 1 . H o me - b a s e d p u l m o n a r y r e h a b i l -
研究来进一 步证实新型肺康 复模 式在老年 C O P D中
的作 用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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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 a t i o n i n p a t i e n t s wi t h c h r o n i c o b s t r u c t i v e p u l mo n a r y d i s e se a : a r a n d o m-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6.1.10
至少满足如下配置或要求:
13)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等基本设备(能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临床检验、消毒供应服务合同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应配置老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设施,配备相应基础的康复、急诊急救医疗设备器材。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专科/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案及急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
具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如:诊疗、护理、康复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合老人的饮食调理标准及院内感染管控标准等。
应有进行传统康复治疗的针灸用具和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作业治疗设备。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等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
6.1.13
应有颈、腰椎牵引装置、供氧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灌肠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基本设备.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要求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四)环境要求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3.室内空气适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采光水平应当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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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务室及护理站基本标准
1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下简称“《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不仅满足了老年人希望在养老机构内获得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还明确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定位。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细化了养老机构的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与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比,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更加具体和细化,便于操作执行。
例如,《基本标准》细化了人员配置指标,增加了设备种类和名录等。
对于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规定,至少有
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对于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规定,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同样,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