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村医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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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村医生政策

到2025年,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

标率达到100%,同时村医原则上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

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

补助,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每月)。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偏低、养老保障不到位、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不足。在册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医师

资格者仅占4.5%,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仅为14.3%,具有大中

专学历者分别只有13.2%和31.8%;村医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率

仅为23.8%,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者仅有0.3%,60岁以上乡村医生基

本没有养老补贴。此次出台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从提

高村医岗位吸引力、转变村医服务模式、优化村医学历结构、加强

乡村医生管理、保障村医合理收入、改善村医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方案要求,要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备开办乡村医学专业条件的中高等卫生专

业学校,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每年招生100名,10年共计1000名。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至2025年,全省计划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培训乡村医生12000名,每年度培

训1200名,学制3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大专学历证书。并提高乡村

医生岗位吸引力,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方案强调,要建立起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但可以按规定参加

医师资格考试。同时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

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

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

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方案明确,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

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

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

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同

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

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方案要求,要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

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

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

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

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政府

要适当增加补助。

方案明确,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应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

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

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

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

他费用。

方案最后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政

府将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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