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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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法理学问题》之所感姓名:李喜军学号:09030216班级:法学二班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

我认为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什么是法理学,学完法理后,我对法理的认识还是很模糊: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

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

波斯纳称这些为“批发性”法理问题,例如何为法律的正义,法律如何起源等长期为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独具波斯纳分析视角的“零售”问题,如禁止人工流产是否侵权,废除死刑以及见死不救的道义分析等。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与欠缺。

与之相对应,在书中我领略到作者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见解,这让我深叹不如。

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6、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7、传统在法律中的位置?8、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9、法律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体解释上的许多麻烦?在以上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在现在看来已不是问题了,但波斯纳分析认识没一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任何问题的解答都不是主观感受,其中的逻辑推理,涉及的知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答案的来源可以说是知识积累以及思考的产物。

所以,我认为大量的有目的的阅读是很有必要的。

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的巧妙结合。

我好像不仅在读一本书,我在读的是法学家们思想的博弈,我隐约能看到他们思想的碰撞以及精华的融合。

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_波斯纳_法官如何思考_译后_苏力

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_波斯纳_法官如何思考_译后_苏力

*本文系教育部项目/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及其原理0(项目编号:06J A820002)研究的一部分;同时获得了福特基金会项目/中国的司法改革:社会约束条件和内部制度基础0(项目编号:1075)0142)的支持,在此致谢。

[作者简介]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宪法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博士。

¹ Rich ard A.Posn er,H ow Jud g es T hink,H ar 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º 贝卡利亚:5论犯罪与刑罚6,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 M ax W eber,On L aw in Economy and S oc ie ty ,ed.by M ax Rhein stein,tr ans.by Edw ard S hils an d M ax Rhein stein,Harvard Un-i versity Press,1954,p.354.¼ 注意,贝卡利亚只是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0(着重号为引者添加);认为若允许解释,/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0(前引º,第12)13页)。

但这不意味着他认为立法可以做到让法官在司法中不解释法律或让法律无需解释。

事实上,他承认法律的含混性使人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解释,尽管他认定这是一个弊端。

译评文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5法官如何思考6译后苏 力一当读者看到本书中译本之际,不知道是否还可以说,这是波斯纳法官的最新著作:¹因为他的5法律与文学6第三版已预告/即出0。

波斯纳:法官最大化些什么

波斯纳:法官最大化些什么

法官最大化些什么?平常的法官从霍布斯到布莱克斯东到德沃金到法律经济学分析家,法官的实际角色和恰当角色究竟如何一直占据了英美法理学的中心舞台:法官有什么激励和限制,在裁量与尊从间以及在创造性与服从性之间他应如何追求保持平衡,伟大的司法判决的条件是什么,司法的智慧源自何方,如何避开越权能动和消极被动这对孪生的陷阱等等。

这一戏剧中的英雄都很崇高,无论他是自由的斗士还是自我约束的大师,是法律的宣示者还是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分析家;与这一职业的自我膨胀形象相一致,舞台的灯光都集中照射在一些司法的伟人身上。

但是,我在这一章中将采取一种不同的方针,我要提出一种关于法官行为的理论,我集中注意的是那些“平常的”、职务有保障的上诉审法官,例如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把关注点从那些非同寻常的法官转移到寻常的法官身上,这体现了实用主义者对真实世界感兴趣,因为事实上,大多数法官都是平常的法官。

i就其大多数而言,他们既不像一些政客那样追逐权力――因为只有少数法官才富有远见卓识或生来寻衅好斗;ii他们也不像大多数科学家那样追求真理。

科学家有自己的挑选办法和奖励办法,还有其他一些制度性约束,这些因素可能使追求真理成为科学家俨然如此但并不完全现实的目标,但这些方法和约束并没有概括法官活动环境的特点。

iii美国有很多的平常的法官,而且美国人心中有深刻的反智主义、民主平均主义并对官员疑心重重,因此,美国人甚至崇拜司法审判的平庸。

如果法官特别能干,人们就会怀疑他是否有自己的“议事日程”(agenda),在诉讼的波涛沉浮中他是否不安于当一个浮标,是否不安于当一个指示发球和暂停的裁判。

有些法官确曾有自己的政治议事日程,但是,一个法官是否特别能干与他是否有这种议事日程之间并没有关联。

我们都知道,美国宪法创制者当年试图设计的政府就是有中等道德和智识的人就可以运作的政府。

宪法制定者把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制也纳入了这一方案,这就表明认为,宪法制定者不指望法官总是会行为勇敢,尽管其中有些法官很勇敢,诸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之后监督南方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那些法官。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法理学问题——读书笔记

法理学问题——读书笔记

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读《法理学问题》阅读内容:《法理学问题》第十一章,日期:2017-03-12~03-15;书名:《法理学问题》;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2月第1次印刷;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作者简介: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

波斯纳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毕业后,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的法律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学习法理学一直是我们低年级学生的难点,大一上学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和核心,因而也是懵懵懂懂、糊里糊涂的感觉,或许学习法理学是一个枯燥的学科,毕竟法理学知识有些晦涩难懂,但是波斯纳的这本书确实让我受益匪浅,他直言到:“法理学讨论的是关于法律的问题,一个喜欢思辨的有知识的普通人(而不是法律人)或许会认为这些问题特别有趣。

”我并不是一个有知识的人,但是对于他所提出的问题我还是能够根据问题去探寻一些自己不懂的知识,跟着问题一步步深入,因而能够相对理解一些法理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而波斯纳正是一个爱提问的学者:1.什么是法律?2.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吗?3.是一个规则再加司法裁量构成的体系?是一个原则的体系?或者它只是组织化的公众舆论?法律是一种东西、一个实体或仅仅是一个概念?4.法律来自何方?5.能否有无需律师和法官的法律?6.我们怎样得知某个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7.法律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8.法律是否应当尽量客观?9.到底有没有独特的法律的推理形式,或者它与伦理学或经济学的推理形式完全没有区别?10.我们如何辨识一个法律体制运作良好?法律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人文学科,或者两者都不是?通过这些循序渐进的问题,我们不难一步步跟随着波斯纳的脚步步入法理学的殿堂。

法学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法学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受约束的实用主义”在中国法官审判中的可行性分析——读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中提出了司法行为的九种理论1,特别的,他指出了“法条主义”的不足。

在书中,波斯纳所称的“法条主义”——“在法条主义者看来,法律是一个知识与技巧都自给自足的领地。

”2即依照笔者的理解,是指法官严格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即为韦伯所称的“自动售货机型的司法和法官”。

3对于一切应当受法律约束的领域,立法者有能力预先制定法律,并且法官可以通过逻辑三段论在此法律语言所构成的框架内进行适用。

这样的“法条主义”理论所带来的最大弊病,正如波斯纳在书所展示的,忽略了司法实践中的人与制度两个方面:其一,法官是一个追求利益,拥有自身性格特点,受到以往经历等因素影响的具有能动性的个人,不可能消极适用法律;其二,法官身处具体司法制度中,制度对其约束的不同导致其行为也不同。

因此,苏力指出,“波斯纳的分析不仅把法官回归为人,更重要的是制度中的人。

”4具体而言,“法条主义”将会面临至少以下方面的问题:①当遇上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但是却必须由法院根据已有的法条进行解释来“造法”以解决问题;②严格适用法律却与“公序良俗”的原则相矛盾,不被大众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的底线所接受;③不断产生新的价值观念使得判决可能要通过衡量价值观念的重要程度以实现判决,即为政治倾向性判决等等。

由此所产生的法官,适度松开了“法条主义”的紧箍咒,被称为“受约束的实用主义”5。

既然“法条主义”存在以上问题,那么在中国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能够多大程度绕开“法条主义”的弊端,让“实用主义”解决如上所面临的问题?从“法条主义”本身来看,其所倡导的“法定性”,在笔者看来,是对于法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价值追求,并且在司法过程之中,“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应当统一并且无1包括了有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以及法条主义理论。

法官如何思维——对民事审判理念的一个解读

法官如何思维——对民事审判理念的一个解读

法官如何思维——对民事审判理念的一个解读第一部分这几年,市面上出现大量的书籍研究司法案例,总结裁判规则,也有通过研究司法案例而研究法官如何思考的。

但这样的书往往是抄上一份判决书,再从该判决书中摘录出一段话,就告诉你这就是裁判规则,这就是法官的思考。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刚出一个司法解释,随之该解释的理解与应用就上市了,速度之快,书籍之厚度,令人咋舌。

一看内容,无非是各种拼凑,互相抄袭。

最高人民法院就像各种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使用的生产厂家一样。

因而,我们必须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建立自己的认知体系,而非人云亦云。

法官是如何思考的,这对于经常与法官发生交集的律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并非投其所好。

我读过最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作品要数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如此体察细微之作,在中国的市场上少见。

法官作为个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双重角色,不同的角色会有不同的不同的思考方式,法官的如何思考,这是这两种角色支配之下的两种思考方式的交织与互动。

所以,法官如何思考事实上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而不单是纯粹的法律认知的问题。

但是,在本文中,我们只能探讨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这个群体是如何思考的,而且,我们只能说他们应当是如何思考。

例如,我们可以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获得一些启示,全国法院试图为他们这个群体塑造什么样的思考方式,这是他们的共性的一个抽象,我们可以循此途而思考。

第二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均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大厦得以建构的基本观念,这是贯穿于民法立法、司法、守法始终的理念,也是从民商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阐发与升华出来的东西。

这里非常强调的是“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据的是具体规则,例如在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指的就是具体规则,而具体规则实际上体现为“原则+例外”,对于“例外”均应由具体规则确定,而对于“原则”则有的具体化为规则,有的则仍在原则之内,这也就存在一个问题,即那些仍在原则之内的就需要在审判活动中呈现出来。

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法学研究中实⽤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万⽅数据万⽅数据万⽅数据万⽅数据万⽅数据万⽅数据法学研究中实⽤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作者:俞⼩海, YU Xiao-hai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研究⽣教育学院,上海,200042刊名:重庆⽂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英⽂刊名:JOURNAL OF WESTERN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2010,29(4)被引⽤次数:0次参考⽂献(13条)1.理查德?A?波斯纳.苏⼒法理学问题 20022.理查德?A?波斯纳.苏⼒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20013.理查德?A?波斯纳.苏⼒超越法律 20014.邓正来法学研究中的学术传统、学术批判、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的层⾯ 20075.周光权刑法理论应在对抗、论争中求发展 2003(3)6.张明楷刑法学 20077.张明楷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 2005(1)8.蔡宏伟"许霆案"与中国法律的形式主义困境--兼论波斯纳的法律活动理论 2008(5)9.苏⼒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 2009(1)10.贺卫⽅许霆案:法官何以说理 200811.本杰明?卡多佐.苏⼒司法过程的性质 199812.苏⼒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 2009(1)13.⽩建军少⼀点"我认为",多⼀点"我发现" 2008(1)相似⽂献(10条)1.期刊论⽂张芝梅实⽤主义司法理念的价值及限度——以波斯纳为例-学习与探索2008(3)波斯纳司法哲学的核⼼是实⽤主义.实⽤主义法理学不仅是他的理论追求,也是他司法实践的⽬标.波斯纳既分享了实⽤主义的⼀些基本理念,也对实⽤主义有⾃⼰独到的理解.他的实⽤主义⽴场具有鲜明的特征:⼀是强调实⽤主义注重对问题的解决;⼆是吸收其他社会科学或者⾃然科学的知识和⽅法,特别是借鉴经济学的⽅法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此外,他还指出,实⽤主义只是为如何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指导,⽽不是提供答案.2.学位论⽂程联明怀疑论·科学化·⼯具性——波斯纳法律实⽤主义分析2008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我国法学研究也以更⼴阔的胸怀迎接西⽅法学研究成果。

法官具有政治性倾向原因分析

法官具有政治性倾向原因分析

法官具有政治性倾向原因的分析摘要:作者在《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中表达的观点是法官绝不是法条主义者,尤其是在非常规案件中,法官是政治的,有时还必须成为”偶尔的立法者”。

读完波斯纳的这本书,我同意作者的观点,不管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政治性倾向是法官这个职业群体不可避免的特征,在中国,司法制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且法官体系采取的是职业制法官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是属于公务员体系的,由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法官具有政治性倾向的原因,一是法官这个职业的发展过程,二是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法律的特征直接影响的法官的特征。

关键词:司法能动性政治性法官司法体系《法官如何思考》是由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实用主义法学领军人物理查德·波斯纳完成的。

全书共分三篇,即:基本模式、模式的展开、最高法院大法官。

主要研究美国的司法行为、审判与法官思维问题。

在本书中,波斯纳主要是通过各种研究加之自己的长达27年的司法实践和参与性观察,分析了种种能够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的因素。

波斯纳认为美国法院法官既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包括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都是实用主义者,但不是什么都行,是受一定约束的,虽然实用主义要求法官无偏私,高度关注并评估一个司法决定的系统、长远后果。

但即使如此,法官还是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在思考的时候,并不是完全遵循法律的法条主义者,更不能说成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的政治倾向、法官的个人特点、个人经历、个人爱好等等都是影响案件法官做出最后决定的重要因素。

本书用生动的语言展示出活生生的人与呆板的司法、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本书的主要讨论人群--法官,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思考和行为的原因,以此来得出令人信服、符合社会、司法要求的法律判决。

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时候,除了考虑之前的案例,有关法律规定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以及对司法体制,当然法官首先应该依照法律,但是他也必须考虑国家利益与公平正义,发挥主观能动性。

总结中反思——《法官如何思考》书评

总结中反思——《法官如何思考》书评

总结中反思————《法官如何思考》书评阴永进历时一个多星期,匆匆读完了《法官如何思考》。

这本译著虽不乏由于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的艰涩难懂之处,但总体说来可以理解到作者力图用客观、准确的语言勾勒这样的图景,即活生生的人如何与司法的合社会的制度互动造就了我们称之为“法官”的这些行动者,让更多人理解他们为什么如此行为和思考,从而为“在非常规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出其司法决定的”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统一的、现实的且适度折衷的解说·······一种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

在本书第一章,波斯纳充分利用了他联邦法官的经验,通过他并未事先计划的参与性观察,对法官的眼花缭乱的行为予以抽象、提炼,提出了九种司法行为理论(即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法条主义)。

反过来用这九种理论解析、预测法官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读完这本书更多的是一种反思的冲动,所以本文在总结美国法官如何思考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的法官行为模式。

由于能力所限,无法像苏力老师的代译序那么深刻、犀利,仅是刚入法学之门的浅陋之见。

一波斯纳认为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特别是非常规案件中,容易根据自己的政治信仰、政治看法、政治判断作出决定。

他把这种行为模式命名为态度理论,主张最好用法官带进案件的政治偏好解说法官的决定,而且在联邦最高法院这样的情况更加严重。

在本书第十章中,作者论述最高法院在审判中大多数是宪法性案件,而“到达司法金字塔顶端的案件,通常特点是不确定,而这与复杂性不是一回事。

”难办不是因为复杂,而是因为不同的政治力量无法平衡。

但此处的“政治的”,很容易被误解,它可以指法官的决定反映了对政党或政党纲领的忠诚,或对与政党或党纲都无关的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它还可以指一些看似纯技术性判断。

并且法官也不是有或除了有一些“零碎”政治看法,即有关具体争议的看法,而是或还有一“全套”观点,一种一般的政治导向,或简而言之一种“意识形态”,一个整体的、或多或少融贯的关于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深层基础性信念,一种塑造了他如何回应他所遇到的、开放领域发生的案件的世界观,他仍然不是一个党性很强的人。

读书会.

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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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诸多无关因素会影响一些先验因素,例如,不喜欢当事人或不赞同某种生活 方式或行为等。 5、扭曲事实以最小化判决被撤销的可能性 由于厌恶自己判决被撤销(职业生 涯、权力或自尊心),初审法官有时会无意识的扭曲下事实,让其恰好符合某个没 有争议的法定范畴。 (二)政治因素 除了无意识因素影响外,法官还受政治因素影响,但并非仅仅是党派政治,会 渗入常识、道德等其他因素,扩展后的“政治”——态度理论的核心。 (三)非政治因素 个人特点:种族、性别、个人或职业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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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理学理论 把人类行为模型化为完全非理性的冲动和认知幻觉的产物;这 两种理论不重合,并且它们也没有公道反映人类行为(无论从经济学还是心理学 的视角)经济学上:理性指的是前后一致和工具理性;心理学上:包含一般的认 知研究(包括正常人的认知、替代形式推理的认知捷径以及对群体走极端和异议 厌恶起作用的社会影响)它主要是研究人类心智的无意识的过程。 5、经济学理论 该理论视法官为理性的、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法官会从经 济收入、休闲、权力、物权、名誉、自尊、工作自身的快乐(挑战性、激励性) 以及人们从工作中寻求的其他满足等要素指导自己的理性行动。 需要克服两个 难题:一是忽视心理因素,即忽视认知局限和情感力量;它会同理性算计,一起 塑造行为;二是对于工作结构已消除了工作场所的通常激励和制约的工作者,如 何辨识塑造其意识行为的激励因素和约束条件。
第四章 立法性法官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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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识形态的渊源(意识形态是在开放性领域最主要的因素) 1、道德 2、宗教价值 3、个人特点(包括:种族、性别、群族、气质或者个人其他的固有特点) 4、心理因素:包括影响宗教信仰并凸显于具体经验的情感,在意识形态形成 中扮演了很大角色。 5、直觉(可以解释人们对同一信息的不同反应,司法经验培养了他们的直 觉)、偏见(无意识的成见就是直觉的产物)、情感(一个人对某个争议感 觉确定,他就趋于不展开系统分析即,用情感替代分析,在这一点强调抗辩 制的意义,它强迫法官听取某个挑战法官直觉的人。) 清醒处理信息的费用也许太高,乃至直觉得出的决定会比分析性推理得 出的决定更精确也更迅速。

“悔罪与否”不应一概而论的作为量刑情节-精品文档

“悔罪与否”不应一概而论的作为量刑情节-精品文档

“悔罪与否”不应一概而论的作为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司法刑事审判实践中,悔罪被作为犯罪态度的一方面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被广泛的考虑和普遍适用。

《人民XX 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

由此我们可推知,法官在审判阶段可以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之一情节是否悔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于那些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的犯罪人,法官可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上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将悔罪与否作为量刑标准之一的案例也数不胜数。

将是否悔罪一概而论的作为量刑情节,我认为略为不妥。

将是否悔罪作为家庭、伦理型(父母‘残虐’子女,子女‘弑’杀父母等)犯罪的量刑情节则更为偏颇。

在那些令人瞠目的罪恶发生之时,我们只知道、只关注了是谁,做了什么,做完之后毫无悔意,却很少能有人去寻根究底了解他们毫无悔意的根源。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生在国内外的数不胜数的、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家庭伦理秩序的案例的其中几起。

2004年,董某(8岁丧母)高分考入广东某学院。

但他对这所学校并不满意,决定退学重新报考重点大学。

但遭到了父亲的强烈反对,这使得董某对父亲对自己恶魔般的干涉的怨恨又加深了一层。

后董某擅自向学校递交了退学申请。

父亲知道后打了他,董某当时未还手,但心中却萌发了罪恶的念头。

在一次晚饭之后父子俩再次发生争吵,董某拿起一把30cm长的水果刀狠狠的刺向父亲,一刀,两刀……父亲从4楼的家中逃出,董某一路紧追。

最终在3楼堵住父亲,将父亲砍倒,随后又将父亲拖至2楼,并用水果刀在父亲左胸刺了一刀,后又割破父亲的喉咙,直到确认父亲断气。

在庭审时,董某不断重复一句话:“谁叫他老是胡乱规划我的人生”。

他慢条丝语,表情坦然,未见其丝毫悔罪之意。

1989年,洛杉矶,21岁的莱尔?梅内德斯,和他的弟弟克杀害了他们的父母。

他们先枪杀了父亲,使母亲的身上满是父亲的鲜血和脑浆,然后把枪口对准母亲,对母亲连开10枪。

对波斯纳法官思维的理解

对波斯纳法官思维的理解

对波斯纳法官思维的理解作者:陈少敏陈莹来源:《丝路艺术》2018年第03期摘要: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应該是当今世界最多产的法学家了,有人说他的写作速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阅读速度,他任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同时还兼任法学院教授。

他的著作主题繁多,涉及文学、性态、老龄以及法理学。

其中,波斯纳的著述中主张和坚持的实证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我们法学生理解法律问题有很大意义。

同时,这样的法学思维也是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所需,波斯纳继承和发展了美国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也值得法律职业界借鉴。

法条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当问到法官是如何审判时,大多数的人会说依法判案。

波斯纳告诉我们,这仅仅是表象。

我们大多数人对审判行为的理解仅限于法条主义或者形式主义,即依据大前提、小前提做出结论的三段论推理。

尽管这一理论对限制司法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的作用,可以被誉为最佳的司法行为模式。

但是如果把它拓展成实然主义的普遍司法行为原型未免太绝对化了。

波斯纳基于其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官长达27 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现实地理解司法和法官绝非纯粹的法条主义者。

关键词:法官;实用主义;道德;政治因素一、波斯纳法律思想与司法《法官如何思考》是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的专著,主要研究的是美国的司法行为和法官思维问题。

在本书中,波斯纳基于法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交融、结合他的司法经验和参与性观察,分析了司法和法官行为的九种理论,研究了司法和法官的外在和内在的制约因素,讨论了司法和法官作出决定的政治性、法条性和个人性因素,提出了自己的实证的“受约束的法律实用主义”的审判决策理论。

其实近些年来,实务界一直在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使得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也随之高涨。

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

陈金钊老师认为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

法学经典书目

法学经典书目

法学经典书目1.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04月2.张燕婴《论语—中华经典藏书》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6年09月3.万丽华,蓝旭《孟子》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6年09月4.李小龙《墨子》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6年09月5.熊公哲《荀子》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6.李耳著,邱约注释《道德经》金盾出版社2009年版7.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01月8.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08月梁治平译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8年04月贺卫方译10.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商务印书馆 1983年09月11.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 2001年04月1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2002年12月1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1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03月15.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07月16.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17.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苏力译18.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武欣凌斌译19.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苏力译20.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苏力译21.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苏力译22.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孙秋宁译23.波斯纳《衰老与年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09月周云译24.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2月25.波斯纳《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26.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01月苏力译27.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8.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01月邓正来译30.吕世仁《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08月31.黑格尔《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3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33.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04月张国清译3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35.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01月37.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38. 刘星《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39.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1月40.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07月41.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08月42.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04月沈宗灵译43.庞德《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04月邓正来译4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04月沈宗灵译45.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07月,王明毅译。

【律师手记】“律师如何思考”——来自于《法官如何思考》(一)

【律师手记】“律师如何思考”——来自于《法官如何思考》(一)

【律师手记】“律师如何思考”——来自于《法官如何思考》(一)我看过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书籍,大多数是法官的作品,但法官写的书多数也是案例摘录,自己的论述很少,缺乏创见。

令我最钦佩的还是有些法务的作品,例如雷霆的《公司法实务应用全书》,就是不可多得的佳作。

律师撰写的法律事务书籍,乏善可陈,基本上没有什么营养。

尽管我也立志成为律师中的一员,但我并不看好这个群体。

这个群体缺乏基本涵养,也没有节操,比娱乐圈好不到哪里去,甚至更糟。

在我看到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一书,尽管还没有读完,但我还是被其中闪烁的智慧的洞见所折服,波斯纳是美国法官佼佼者的代表,他的勤奋与他的智慧相得益彰,自然也是不同凡响,中国的法官大概也不会有如此激动人心的思考,从最高法院卖的书就能够看得出来。

正如朱苏力在本书的序言所讲的那样——“这种求知和批判精神在当代中国学人中,其实在各行各业中,都非常缺乏。

”我们的作品中很难有“智识上的诱惑”,因为我们的作品中就没有思考,何来智慧?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思考就是“律师如何思考”的问题。

尽管我如这一行也没有多少时日,我对这一行的介入也并不深,更多的智识可能还是来自于书本,来自经验的东西比较少。

但是我总觉到律师需要有自己的思维模式,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想构建一种法学——“律师法学”,但终究是力所不逮,有其心而无其行,主要还是火候未到,无法驾驭这个问题。

我一直比较推崇房西苑先生的《资本的游戏》,但至此一本,还是显得势单力薄,不能丰富自己的学识,很难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思考,且这本书只是从资本的角度禅师问题,也仅是思维一个层面的呈现。

最近,我正好有一些闲暇的时间,就从法律实务的各个角度去关注风险防范的问题,但这些收集与整理还是建立在别人的经验之上,而缺乏自己的经验总结。

用现实主义的力量迎对司法复杂性——以《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为视角

用现实主义的力量迎对司法复杂性——以《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为视角

一、波斯纳笔下的司法复杂性波斯纳以刑法和量刑为例,说明了司法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复杂性,指出内部复杂性的原因有将简单、直觉的定义进行阐述,也有把多质现象简化为单一术语,内部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增长,尤其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关系方面,是否由法官亲自撰写司法意见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而司法意见书的冗长繁杂则是其另一个重要体现。

而外部复杂性则主要来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不仅对于司法带来了诸多新变化,对于生活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生物化学、电子监控、在线服务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官都熟知其所阐述的内容和背景知识,联邦法官面临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困难,不出自案件总量,而出自案件内容。

波斯纳所阐述的“复杂性”并不是指“困难”,而是整体是由多个不同的、相互依赖的变量构成的,一个变量会牵涉诸多因素,引发一个链条式的变化,会对整体造成远超过一个变量应有的影响。

二、从实用主义司法哲学到现实主义司法观(一)波斯纳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从波斯纳的诸多作品中可以看出,他对实用主义法学具有极高的推崇。

有学者称:“实用主义是波斯纳司法哲学的核心。

”他提倡的实用主义强调在动态的过程中探求新的可用性强的处理方法,并不以牢固的哲学基础或神明信条作为塑造过程的必要条件,是一种在变化的过程中追求进步的态度。

(二)波斯纳现实主义司法观波斯纳在引论部分说明了其拒绝形式主义的法律进路,点明“我的进路是个人性的”。

对于法律服务性的认识也被纳入现实主义的范畴。

波斯纳认为,法律现实主义的全部含义,即为通过对法律的打磨和适用,使得其可以为民众带来理解程度和实用效力上的便利。

三、现实主义在应对司法复杂性中的运用为了回应对前文所述司法复杂性问题的解决路径,波斯纳对上诉审层级和初审的决策过程进行了阐述,将问题归于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

他指出,有关复杂性的挑战,如果法官打算面对这一挑战,就需要回归现实主义。

法律、数据与未来——关于《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的一些讨论

法律、数据与未来——关于《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的一些讨论

法律、数据与未来——关于《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的一些讨论摘要:《波斯纳法官反思录》一书中呈现了美国法律的现实图景,法律、数据与法官的未来相互交织。

现象上,复杂且变化迅速的社会对法官群体来说越来越成为一个挑战,但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冲击只是表面上的,体制的僵化、法律本身发生的变化或许才是根本原因。

法律有其自身属性和价值,在其基础上讨论法官、法律的未来才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法官;法律世界;数据;复杂化;未来1.法律世界的变化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复杂、碎片化且信息无处不在的世界中”。

而法官、检察官这类“体制内”的法律工作者却对这“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的世界显得不那么敏感,甚至有些保守与排斥,而一些律师特别是年轻的律师则相对较好一些,他们愿意学习并能够熟悉与法律有关的新技术。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体制”僵化,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偏离组织建立伊始的目的,在组织中个人被异化,联邦和州的法院开始为了自己的存在而存在,法官们对于克服“体制”所带来的“便利与安逸”越来越力不从心,此为内因;另一方面由于复杂且变化迅速的社会使案件变得复杂,法律更新的速度与社会更新的速度脱节了,法官们则在法律与社会的夹缝中像一只鸵鸟在“法律”的温室中固步自封。

然而面对如此情况,能够做些什么呢?现实主义,稳健地前进对于法律和法官来说都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书中描绘了这样一幅美国法律的现实图景,加上苏力老师的生动翻译,它变得更加精彩。

对于从没有亲身接触过美国司法与社会的中国学生来说,除了对“复杂多变的世界”感同身受以外,其他的应该难以体会。

但是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的是美国司法确实存在波斯纳所说的现实问题,尽管问题的本质可能与他所描述的形式不同,但其事实却真实存在并亟待解决。

2.法律的复杂化事实虽然存在,但是原因却可能不像波斯纳法官所分析的那样。

例如法官的迟钝,这其中有“体制”僵化、新技术发展迅速的原因,但一旦将其与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对比时,抛却“体制”与市场的问题,他们还存在这年龄的巨大差距。

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

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

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读书笔记|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X年版 [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波斯纳认为当前美国法院面对着内外部复杂性增长的夹攻。

外部复杂性,是指引发案件的外部环境“事实”的日渐复杂,具体表现为生物化学、咬痕物证、大灾难风险、软件工程等外部科技的快速发展给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又无法拒绝裁判的法官面对这类案件时显得无力。

内部复杂性则是法官为了面对外部复杂性不至于因无知而惊慌失措所以刻意将法律过程“复杂化”从而避免与外在现实的正面对峙,表现为司法意见书呈现出过分形式主义的倾向。

在法院应对外部复杂性的过程中,某些有益的变化正在发生。

如电子法律检索的产生(最典型的检索工具为Westlaw和Lexis)以及法官数量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增长。

推动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人数增长的重要原因是案件数量的极速增长,但就联邦最高法院的情况看来,虽然工作人员增大,但其产出却降低了,而总体司法意见书的质量并未见显著提升。

波斯纳认为目前司法意见书的撰写质量堪忧,不够坦诚、不够具体、专注于琐碎、过分形式主义且对读者不友好。

这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在判例法的背景下,法官不需讨好读者其作品也能被阅读。

其二是法官惯于将司法意见初稿写作的任务交由法官助理完成(也称“贝克模式”),然后由自己进行编辑修改。

近年来申请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的人数显著增加,成为法官助理的门槛也愈发提高,每年度复审的案件数量却不升反降。

这意味着更为优秀的法官助理们有更多时间投入到某个特定案件中。

与此同时,法官却将更多时间投入到了超司法的活动中——主持模拟审判、著书立说、出国讲演。

人员的增多和臃肿使得法官用以管理人员的时间也相应增多。

面对优质的法官助理和留给法官们超司法活动和审判之外不多的空余时间这一现实,法官们对于委托法官助理写作司法意见初稿这一诱惑很难不动心。

但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病在于,初稿写作者已经将司法意见书的框架锚定了(我理解为锚定效应的一种体现),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再加以修改也不过是在原基础上进行一些修饰和润色。

波斯纳法官应恪守法律还是遵循常识【斑斓·对话】

波斯纳法官应恪守法律还是遵循常识【斑斓·对话】

波斯纳法官应恪守法律还是遵循常识【斑斓·对话】【编者按】网络杂志Slate每月刊登一期司法主题的对话。

对话者人是两位杰出法官:前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和纽约南区法院资深法官杰德·雷科夫。

主持人则是前检察官、畅销书作家乔尔·科恩。

最近一期对话主题为法律实用主义及法官如何“明判”。

现邀请廖钰法官将对话全文译出,以飨各位读者。

译者 | 廖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乔尔·科恩:您辞去法官职务时,曾提到在判案中会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非常好,当然,当您找到该方案时,提到会“询问是否有最高法院的权威先例或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会阻碍该方案的适用”。

如果并没有障碍(通常情况下并非没有阻碍——只是通阻碍都被想方设法规避掉了),我就会说,不错——让我们遵循依靠常识的解决之道吧。

”如今,无论是您把这称之为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或者是其他什么非学理的名字,在我看来,这都是某种程度的倒退。

它允许法官先决定自己需要怎样的案件结果,然后再去检索法律,看看是否可以加以操控利用、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您称之为“实用主义”,但正是这一过程中“想方设法”的因素,引起了许多人、包括我在内的关切。

如果我是诉讼当事人或是代理人,向您提出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但可能无可同情,我也许会担心像您这样英明的法官,当然也可能包括不那么英明的法官,可能会规避现行法律处理案件。

理查德·波斯纳:杰德,我们说“实用主义”主要指重点关注结果。

在法官的权力范围内,每个人所说的两种替代解决的后果是什么?你说我希望“法官首先决定自己需要怎样的案件结果,其次才去检索法律,看看是否可以加以操控利用、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这是不对的。

这其中的“首先”就是含混不清的——你说的好像法官在庭审前就决定案件结果这有多合理一样。

其次,说“操控”也是错误的。

为了寻求实用主义结果,法官会检索是否存在相反的官方规定、法律原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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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约束的实用主义”在中国法官审判中的可行性分析——读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中提出了司法行为的九种理论1,特别的,他指出了“法条主义”的不足。

在书中,波斯纳所称的“法条主义”——“在法条主义者看来,法律是一个知识与技巧都自给自足的领地。

”2即依照笔者的理解,是指法官严格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即为韦伯所称的“自动售货机型的司法和法官”。

3对于一切应当受法律约束的领域,立法者有能力预先制定法律,并且法官可以通过逻辑三段论在此法律语言所构成的框架内进行适用。

这样的“法条主义”理论所带来的最大弊病,正如波斯纳在书所展示的,忽略了司法实践中的人与制度两个方面:其一,法官是一个追求利益,拥有自身性格特点,受到以往经历等因素影响的具有能动性的个人,不可能消极适用法律;其二,法官身处具体司法制度中,制度对其约束的不同导致其行为也不同。

因此,苏力指出,“波斯纳的分析不仅把法官回归为人,更重要的是制度中的人。

”4具体而言,“法条主义”将会面临至少以下方面的问题:①当遇上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但是却必须由法院根据已有的法条进行解释来“造法”以解决问题;②严格适用法律却与“公序良俗”的原则相矛盾,不被大众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的底线所接受;③不断产生新的价值观念使得判决可能要通过衡量价值观念的重要程度以实现判决,即为政治倾向性判决等等。

由此所产生的法官,适度松开了“法条主义”的紧箍咒,被称为“受约束的实用主义”5。

既然“法条主义”存在以上问题,那么在中国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能够多大程度绕开“法条主义”的弊端,让“实用主义”解决如上所面临的问题?从“法条主义”本身来看,其所倡导的“法定性”,在笔者看来,是对于法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价值追求,并且在司法过程之中,“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应当统一并且无1包括了有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以及法条主义理论。

详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P17-P522【美】理查德·波斯纳,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P73【美】理查德·波斯纳,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P14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北方法学,2009年1月第1期,P1085笔者认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受约束的实用主义”与波斯纳完全脱离“法条主义”所谈的“实用主义”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在前者以制度为中心,后者以人为中心。

因此,依笔者理解,中国司法环境下的“受约束的实用主义”可以称为“具有能动性的法条主义”。

偏私”。

6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实用主义”,其相似的理论即为法官的“能动主义”,要求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受到立法者意图的限制。

7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则在于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所奉行的是一种片面的实证主义,表现在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性压制上。

”8并且,在现实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并非像有些学者所描述的那样极具主动性。

”9而是保守的更多,因此,法官适用法律时呈现一种稳定的状态,当然这种稳定中也包含着某些不确定因素。

“实用主义”试图解决法难以预测的社会问题,极具专业性与灵活性,避免等待立法者的解释支持,而能够充分调动法官的专业知识与能动性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片面的实证主义可能是中国“受约束的实用主义”的绊脚石。

“实用主义”的可行性领域,在波斯纳的书中也提到,更多的还是在宪法的领域,因为法院的层级越高,“法条主义”越弱,而最高法院其实是一个“政治性法院”,宪法性法律则最高法院的保护色。

最高法院大法官往往在宪法性判例中展露自己的才能,在实现一种“受约束的实用主义”的同时,让自己的判决成为先例。

这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截然不同。

一方面我国对宪法的解释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判例少之又少。

从“实用主义”与“法条主义”的联系来看。

波斯纳对“法条主义”的定义的理解在于,这种包罗万象,可以预见各种变化的法是不存在的。

因此,法官即使是严格的“法条主义”者,也或多或少的进行着“造法”。

据此,即使是对于法条的差别理解,经验的运用,甚至“政治性”态度的表达,都是一次次的造法过程。

与立法者不同,“法官在作出决定时所看到的是具体的案件,并且参照了一些绝对实在的问题”10。

但是,这种遵循与参照,是有限度的,即“为了摆脱危险的恣意行为,他应当尽可能地使自己从每一种个人性或其他产生于他所面临的特殊情况的影响中解脱出来,并将他的司法决定基于具有一种客观性质的某些因素之上。

”11这就是笔者所理解的“受约束”性的“实用主义”,这种“约束性”条件也包括,且不单单包括“法条主义”所倡导的逻辑性以及法定性。

这么看来,中国“受约束的实用主义”仍然具有存活的空间。

6【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P697详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P3-P68翁子明:《司法判决的产生方式——当代中国法官的制度激励与行为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P1109郭宁华:《论现代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一种法官思维方式的可能性》,法官的思考,郝丽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1月第1版,P42210同引用6,P7411同引用6,P75中国的法官,能在多大程度上扛起“受约束实用主义”的大旗?笔者认为,大陆法系法官与英美法系法官最大的不同在于,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影响法官是否能成为“偶尔立法者的法官”。

对大陆法系法官而言,“裁判活动属于一种适用法律的法律判决活动”12,这种就直接导致“受约束的实证主义”之“约束”,对法官而言更为巨大。

我国虽有司法解释的制度存在,然而无论从效力,还是从影响力来看,都远不及作为立法者的法官。

其次,从中国法官的培养目的来看,在于培养“职业制”的法官,而非“职业化”的法官。

13“职业制”的法官与“职业化”法官相比,更难进行“实用主义”实践。

此外,“受约束的实用主义”并非倡导每一个法官都成为“偶尔的立法者”。

不同法官的制度功能应该有所不同,其所需要具备的政治考虑、判断力以及经验随着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波斯纳所提出的“法官的思考”,在文中也更多的是指最高法院,并非每一个层级的法院。

特别的,对于“政治性”的思考,甚至不包括每个州的最高法院,即使这些法院在判决中需要考量政治因素。

对于中国的法官层级来看,能够通过指导性判例来进行“立法”的只有最高法院,并且,较低层级的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也可以寻求最高法院的帮助。

由此看来,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站在“受约束的实用主义”的最前沿。

若从政治性影响程度对法官的能动性的影响去考虑时,我们虽不否认,即使在三权分立的美国,也存在着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但是显然我国法官受政治影响更多14。

我国司法管理中的特殊性,是影响法官思考的一大要素,即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为党组织对于司法的直接领导,二为制度设计中采取一种便于控制的组织结构——即“官僚制”15。

存在这两方面的束缚,法官需要考虑的更多法之外的内容,在“思考”的过程中,“造法”的行为因此而可能变得更多。

但反之,以政治性观念的影响来看,法官会以“依法治国”等党的核心理念作为思考准则。

不能避免的问题在于,司法理念与政党关于司法的理念之提倡能否完全重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甚至提升司法理念?官僚化的司法体制强调对上级权威的绝对12钱卫清:《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P4213“职业制法官就整体而言属于国家官僚体系(公务员体系),是司法领域的公务员……社会地位(相对于美国法官)较低;缺乏社会经验、政治经验;专业学法学,缺乏对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了解;专业从事审判,并有专业庭,缺乏对其他行当甚至其他法律部门的了解;这种经历以及制度迫使他们只是也只能是专业地严格适用法律,裁量权(同样相对于美国法官)小得多;也解释法律,但很少大胆”造法“,不仅缺乏能力,而且也不必要;制定法律的主要责任是由更活跃,更受政党纪律约束因此回应法律需求更有效的议会来承担;主要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必定是法条主义,基本工具是法律教义学;从细致的既定规则中演绎结论,这个过程看起来是脱离政治的;也因此,擅长教义的法学教授对法官和司法实践会有交大影响,出现的是一种以法学教授为中心的法学学术体制。

”详见引用4,P109。

苏力指出我国是两者的折中形式,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的模式更偏重与“职业制”。

14“在考察美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时,我们发现与政党对立法和行政的全方位控制相比,司法运作享有较大的相对于政党的独立空间。

“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P41515我国“官僚制”特征表现在专业分工、层级化、考核与晋升、永续性、机构规模、非人性化、形式主义、规则限制、以及纪律性等方面,详见引用8,P75-P79服从和对组织任务的执行,这可能与法官本身的晋升、收入、声望等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这需要“法条主义”所具备的遵循,更少的具有“受约束的实用主义”的自省,缺乏激励的动力因素。

从制度层面上能否进行改进,而保障法官能够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是使法官实现“实用主义”的条件之一。

而同时,法官自身的素质的提高又是另一方面的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何避免“实用主义”对法理依据、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过度偏离,法官自身对法律的信仰、良知、责任、经验等因素则是法官内心的“约束”条件16。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待案件应该具有法官独有的法律思维、法律知识结构、经验等,才能够实现“受约束的实用主义”。

“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于将以制度为中心的摆脱,向以法官为中心的转移之中,在法官的精英化难以实现的状况下,若以法官为导向则很难实现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所固有的“法条”核心主义。

在既没有以法条为核心来实现法的目的,又没有通过精英化来确定法的目的时,法的统一性就难以实现了。

在中国司法环境中,“受约束的实用主义”如何实现?例如,“一般法条”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背离。

在哈尔滨市的追讨抚恤金案17中,法官虽然秉公办案,但是在依法办理案件却没有考虑到公序良俗等问题。

与之相反,在“泸州二奶案”18中,法官则适用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引入判案之中,即实现了“受约束的实用主义”。

再如,法律缺失却需要法官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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