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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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云南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卫生厅。

(四)划入云南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指导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5.20•【文号】国办发[1994]66号•【施行日期】1994.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20日国办发<1994>6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一、职能转变国家医药管理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做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制订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搞好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组织新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实施药品行政保护。

弱化的职能主要有:把品种计划的制定等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减少局直接管理干部的人数。

二、主要职责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不含中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不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行业管理,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流通的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指导性计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参与调控总量平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云南省机构改革: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云南省机构改革: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想了解云南省机关构改⾰信息吗,其政府机构如何设置,职能怎么分配,看看⼩编带来的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本⽂有些⻓,请考⽣们认真阅读,能帮助你很好的了解云南机构变化哦。

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调整理顺部⻔职责关系,以建设开放型、创新型和绿⾊化、信息化、⾼端化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向,以打造世界⼀流的绿⾊能源、绿⾊⻝品、健康⽣活⺫的地为抓⼿,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态环境保护职能,着⼒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全⾯提⾼政府效能,建设⼈⺠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建⽴统⼀的⾃然资源管理体制,整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草原、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统筹⼭⽔林⽥湖草系统治理,统⼀⾏使全⺠所有⾃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资源空间⽤途管制和⽣态保护修复职责、国家公园等各类⾃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优化林业和草原机构设置,加⼤⽣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度,整合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野⽣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利⽤,以及⾃然保护区、⻛景名胜区、⾃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归⼝⾃然资源机构管理,优化⾃然资源公安管理职责。

建⽴统⼀的⽣态环境监管体制,整合应对⽓候变化和减排、编制⽔功能区划、排污⼝设置管理、流域⽔环境保护、监督防⽌地下⽔污染、监督指导农业⾯源污染治理等职责,统⼀⾏使⽣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整合省级有关能源管理职责,推动云南能源产业转型升级。

整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航发展、铁路建设、运输计划、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整合优化安全⽣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地质⽔旱地震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等应急管理职责,建⽴统⼀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险,提⾼防灾减灾救灾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

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云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云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0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以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职责划给云南省卫生厅。

(三)进一步合并和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综合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云政发[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5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髙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抓手,以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着力在减少监管环节、规范机构设置、明确部门责任、充实一线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所突破,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全过程、全覆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各州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

名称规范为“××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19期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8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8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8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一)健全监管体系。

健全全省药品监管体系,加强行政监督、稽查执法、技术支撑体系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大案件侦破查处、广告监测与查处、药品安全性监测的监管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二)夯实监管基础。

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一乡一所”的原则在各乡镇、街道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要体现专业化监管的要求,配备专业药品监管人员,乡镇、街道、村社配备协管员、信息员,构建起“专兼结合,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乡不漏村,村不漏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网络。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建设和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现场快检、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办公和执法的基本要求。

(三)完善监管制度。

建立最严格、覆盖全过程的药品监管制度,制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全面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决策、风险监测、药品认证、药品注册审评等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咨询、风险监测、药品认证、注册审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服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上位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监督检查、监督检验、药品安全性监测评价三结合的风险分析研判机制,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建立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提高药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强化药品召回监管力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药监办字[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药监办字[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构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重新组建副省级市、地(州、盟)和地级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具体方案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中的职能调整和主要职责,并根据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需要,落实职能配置,理顺工作关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地(州、盟)、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县和较大城市所辖的区根据监管任务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其职责是,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设置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实施日期】2018.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药品和制剂管理第五章药品边境贸易管理第六章药品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全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促进云南药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药品监督管理等进行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4]2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2【实施日期】2014.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2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3〕116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设立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下放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

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4•【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检验、科研、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现代药和中药、民族药等传统药,倡导研制新药。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和民族药材。

第四条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

严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假药、劣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提供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医药、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药品监督管理。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对在药品监督管理和研究、创制新药,保护药材资源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二)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三)颁布省药品标准;(四)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五)核发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制剂、宣传批准文号;(六)抽查药品质量,公布药品质量抽验结果;(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广告进行监督;(八)依法决定奖励和行政处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昆政办[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4〕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5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3〕80号),设立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将原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0]5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5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0号)精神,为尽快理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做好州(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决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工作,按照中央精神,对省和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体制调整和设置方式作出了部署。

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事关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划转交接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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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1
【实施日期】200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
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
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
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
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
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
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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