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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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40分钟,140题,80分及格,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元。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正职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送训、复查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凡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对党政领导、培训联络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对党政领导给予1000元罚款,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过期无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进“三违”学习班。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听从组织安排,无故不按时参加复训调离原岗位,并按典型“三违”处理。
第十六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未能及时参加复训的,应由本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及时向单位申请复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证件过期而未及时申报的,责任自负,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本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需要新办证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向培训学校申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有效情况进行复查,对漏复、漏训、过期的证件及时报培训学校。
第十九条对不认真复查、上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一例上述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党政领导、培训联络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因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有效证件不能及时办理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原岗位待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