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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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调研报告

根据周市长的“要将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一项战略来研究”的批示精神和11月4日秦市长召开的务虚会上的工作部署,15日,市发改委牵头市高新区、市商务局、交通局、蚌埠海关等单位赴合肥市、芜湖市出口加工区开展调研,结合两市的经验做法以及我市实际,我们进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种类

目前,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主要包括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五种类型。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审批部门为各省级海关。目前,我市昊方公用型保税仓库正在建设中。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和我市外贸发展实际,申报设立保税物流园区作用不大。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立的以制造、加工或装配出口商品为主的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项目标准:最适合入驻出口加工区的项目是“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类项目。主要功能:加工、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主要优惠政策:简单概括为:在税收方面“免、保、退”,即: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础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

实行退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货物不实行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第一批出口加工区于XX年设立,目前,全国已批准设立62家,我省有合肥市、芜湖市出口加工区已批准设立。。

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主要功能: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XX年国家设立第一批综合保税区,目前,全国批准设立了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等17个,5个已封关运作。

保税港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设立门槛较高,目前全国仅有14个保税港区,主要集中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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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沿海城市。

二、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及流程

审批标准

目前,出口加工区按需设立,有建设项目作为支撑。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区域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省,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在具体审批环节时,会综合考虑该省其他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运营情况。

审批流程

出口加工区的审批牵头部门为海关总署,具体办事部门为海关总署的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在启动出口加工区申报前,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的领导向海关总署当面汇报沟通,待总署主要领导认可后才可正式启动申报程序。

具体申报程序为: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设立出口加工区,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请示转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九部委组织审批,提出设立意见。

审批共分两轮,第一轮为海关总署向九部委征求设立意见,通过海关总署办公厅向其他部委办公厅发函、回函进行,在启动第一轮征求意见时,海关总署首先征求国土部意见,国土部对出口加工区选址和规划进行审核同意后,再往下进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九部委涉及的司、处室为:国家发改委经贸司综合处、财政部关税司特别关税处、商务部产业司加工贸易处、住建部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处、税务总局货劳司进出口税处、工商总局外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口岸处、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法规处。

第一轮征求意见后,若审批部门均同意设立出口加工,则海关总署组织九个部委正式会签后,上报国务院,请示文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交国务院领导批示。整个审批时间约1年。

申报综合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程序基本一致。

三、芜湖、合肥出口加工区建设、运营情况

芜湖出口加工区

基本情况:芜湖出口加工区于XX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平方公里。一期开发面积平方公里,XX年3月12日通过国家海关总署等9部委验收,4月23日,芜湖出口加工区正式封关运行。二期开发面积平方公里,XX年初启动二期工程,XX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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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通过合肥海关验收并封关运行。目前,该出口加工区内已有17家企业进区投资,15家投产,2家正在建设。区内较大型企业为中达电子、美的洗涤电器、中鼎等企业,其余多为从事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XX年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额为27843万美元,同比增长%。XX年1-10月份进出口总额为38548万美元,运行情况:从XX年封关运作至今,出口加工区内仅有1500亩用于项目建设,其余一半土地闲置,长满荒草,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累计投入超过6亿元,包括征地、拆迁、区内“七通一平”、围墙、卡口、海关、商检办公设施等。另外,每年政府需投入1500万元用于区内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区内基础设施维护、海关、商检部门办公经费等。同时,地方政府还需承担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水电费退税等。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对当地财政税收贡献几乎为零,在区外也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套产业。

合肥出口加工区

合肥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主要是由于合肥市引进联想集团而引发的,前三次由于各种原因未申报成功,经过第四次长达22个月的申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赴北京汇报衔接,才于XX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第62个出口加工区,位于合肥经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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