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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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矿
关于印发《三矿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分析,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进一步提高瓦斯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2号文件,瓦斯防治60条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对《三矿瓦斯超限分析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矿
2016年1月28日
三矿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瓦斯超限分析管理,加大瓦斯防治管理力度,实现我矿全年瓦斯零超限目标,根据集团公司瓦斯防治60条、阳煤通字〔2016〕2号文件、阳煤三发〔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三矿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一、控制瓦斯超限的措施:
1、杜绝无计划停风,减少有计划停风次数,实现有计划倒移局扇不停风。局扇有计划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四联单”签字手续,并报机电矿长批准。
2、掘开工作面必须装备智能引排装置,使用局扇功率不小于45KW,风筒直径不小于φ900mm,风筒接头处必须使用风筒紧固器,提高风筒强度,更换破损风筒,加强风筒日常检查维护,启动局扇时利用智能引排装置,通过变频逐渐增加风量,杜绝局扇启动过程中造成风筒断开。
3、根据阳煤瓦斯防治60条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及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包括高抽巷)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400m³/min;远距离(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m)通风的独头煤巷,一趟风筒稀释瓦斯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可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和两趟风筒同时向该工作面供风。
4、巷道断面设计必须考虑风筒直径所需断面,确保风筒吊挂与行人、行车、皮带运输的安全距离,因巷道断面不足影响风筒吊挂的,必须挑顶开帮。
5、消除放炮过程中发生的瓦斯超限,在风筒出口风量达到400m³/min以上的前提下,放炮后回风瓦斯浓度达到0.6%
的,必须采取"分打、分装、分放"工艺,缩小循环进度的措施。
6、阳煤瓦斯防治60条规定:严格控制综掘机截割速度,实现均衡生产,综掘机要采取从上部往下部截割,要求“割一排,支一排”。因割煤过程中发生瓦斯报警断电的,必须逐头逐面研究,采取加大风量、缩小循环进度、控制截割速度、施工卸压孔等措施。
7、防止内错尾巷塌透造成风流短路,综放工作面尾巷前后5米处严格执行挂牌管理,遇煤层变薄或松软区时,提前采取注玛丽散等加固煤体措施、降低采高或割底通过。
8、确保回采工作面巷道畅通,加强进、回风巷道支护强度,消除因断面缩小影响正常通风造成瓦斯超限。在满足安全出口的条件下,当工作面风量或内外错尾巷风量降低20%以上时,必须停产整改,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制定措施。
9、回采工作面回风上隅角要及时退锚、放顶,空顶深度大于5米时,必须及时采区措施进行处理。生产技术部牵头督查上隅角退锚情况,并进行严格分析考核,发现因退锚不好造成上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有一次处罚队组队长200元,处罚生产分管区长100元。
10、通风工区牵头每三天对回采工作面尾巷断面、支护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矿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生产管理部联系协调处理。
二、瓦斯报警断电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小于0.8%的瓦斯报警断电,机电硐室、进风巷及串联区域小于0.5%的瓦斯报警断电,由通风工区当日值班长主持分析。
2、根据阳煤通字〔2011〕929号文件《关于瓦斯超限统
计分析上报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⑴、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具体是: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小于2%或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达1%,总回风巷瓦斯达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达到0.5%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主持分析。
⑵、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2%以上3%以下的由矿长主持分析。
⑶、发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由集团公司主持分析。
3、分析要求:瓦斯超限分析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超限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所有瓦斯超限都必须建账登记,分类分析,月度综合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4、凡是井下采掘等作业地点和其他通风巷道发生瓦斯超限,都必须立即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电源,撤出人员。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瓦斯超限原因分析清楚,并经下达断电命令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
三、瓦斯超限处罚规定:
1、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处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因割煤不执行“从上部往下部截割,割一排、支一排”规定或割煤速度快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机组司机2000元,处罚生产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跟机瓦检工2000元,处罚生产队长、书记各1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800元。
(2)采掘工作面因割煤期间因支护未及时跟进而导致发
生片帮、塌顶造成的瓦斯超限,处罚机组司机2000元,处罚生产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生产队长、书记各15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800元。
(3)采掘开工作面煤巷及半煤岩巷不按规定执行“分打、分装、分放”,放炮后造成瓦斯超限的, 处罚生产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生产队组队长、书记各1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800元,处罚通风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放炮员各1000元和通风分管区长800元。
(4)采掘开工作面因遇地质构造或煤层变化异常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塌顶,导致瓦斯超限的,处罚生产队组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800元。
(5)开拓工作面因未按规定出矸造成巷道矸多堵塞巷道,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生产队组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1000元。
(6)采掘开工作面在放炮时由于瓦斯传感器维护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故障超限的,处罚放炮员2000元,处罚生产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1000元,处罚通风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1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通风分管区长各800元。
(7)凡揭露穿越煤层时未按规程措施执行揭露煤层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生产队组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通风队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工长各1000元;处罚生产分管部长、通风分管区长各800元。
(8)采掘开工作面因不执行爆破参数放炮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生产队组跟班队干、工长各2000元,处罚生产队长、书记各1500元,处罚放炮员2000元,处罚通风队队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