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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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级年金计划概述
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Superannuation) 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 由雇主缴费的企业年金,社会覆盖率很高。它采 用ETE税收优惠模式,缴费阶段减税、投资收益 纳税、支付阶段免税。这些特点使澳大利亚超级 年金计划较有特色,在国际企业年金中占重要地 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澳大利 亚超级年金计划总资产高达1.177万亿澳元。
除极端情况外,成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之 前,不得领取养老金,当然购买终身养老金或年金 形式的领取是被允许的。法规规定的极端情况包括 死亡、永久性的残疾、严重的财务困难以及人道主 义方面的考虑。法律对此有详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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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级年金的给付方式
强制性和自愿性的超级年金可一次性给付或分 期给付。根据不同的方案条款,超级年金计划既 可以分次部分给付,也可以一次性全部给付,即 趸付。需要强调的是,澳大利亚大多数的超级年 金计划的给付方式都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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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级年金的税收政策
政府给予超级年金计划(适用于除收入极低 的员工之外的所有人员)的税收优惠待遇的力度, 比给予其它任何储蓄和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待遇 的力度都大。这一税优安排同时适用于强制性的 (第二支柱)超级年金和自愿性(第三支柱)的 超级年金。对于适用较高边际所得税税率的人群 而言,税优力度更大一些。澳大利亚每年对于超 级年金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大约在100亿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
小组成员:刘洁 刘璐 王虹宇
曹丽 曾祥坤 李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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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亚养老保险三支柱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
由澳大利亚政府资助和管理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在 1909年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低收入的退休人员。 二战后,继任的政府开始采取宽松的检查制度,使 其逐步变成了一个普遍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到 1983年,所有69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无论收入多少, 都可以享受全额的政府基本养老金;而对于65岁至 69岁的男性和60岁至69岁的女性,限制条件也很少, 以至于几乎所有人都有资格享受全额的基本养老金。 直到最近几年(1983年以后),才重新引入和改进 了严格的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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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Superannuation) 可以看作是由政府发起、私营企业管理的、为退休 人员提供长期收入支持的养老金体系。澳洲人之所 以将该体系称为“超级年金”,而不是“养老金 (Pension)”,是因为他们更偏向于一次性领取 私营的积累制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而不是分 期领取。在澳大利亚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下,退休 人员的收入保障尽管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但事实上,目前主要是由联邦政府(也就是纳税人) 提供的老龄养老金体系(Old Age Pension System) 承担的。在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老龄养老金体系是 现收现付制的,而不同于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做 法 是 , 澳 大 利 亚 没 有 征 收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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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级年金的领取限制
超级年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雇员在工作期间进行 储蓄,从而为其55岁退休(对于年轻人,这一年龄上升到 了60岁)之后的生活提供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超级年 金不得提前领取,只有在规定的触发事件(例如,退休、 死亡或残疾)发生时,超级年金才能被领取。上述领取限 制,被称为“保护安排”。在税收方面,有关领取的限制 性规定变得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复杂。但早期制度所规定 的部分领取权利并未受到新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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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自愿性补充超级年金 很多雇主,尤其是大公司和公共部门,为
雇员缴纳的缴费高于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规定 的最低缴费。但是,不同的雇主所提供的超 额缴费的差别较大,而且超额缴费一般取决 于雇主对雇员受雇时间长短和人力资源管理 方面的考虑。有证据显示,随着超级年金担 保制度要求的最低缴费水平逐渐提高,雇主 缴纳超额缴费的现象越来越不普遍了。另外, 一些雇员还与雇主磋商,希望从税前工资中 支付额外的超级年金缴费。将此部分缴费通 过雇主缴费的形式进入养老金,将能够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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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 惠的雇主缴费的上限非常宽松,从而使 得雇主与雇员的这一安排是现实可行的。 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雇员可以通 过直接汇款或从税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 向超级年金计划进行自愿缴费。比如, 雇员可以向雇主为其缴费的超级年金基 金账户支付额外的缴费。另外,自雇人 员可以通过加入个人超级年金计划,享 有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雇员可以在退休时用他们获得的全部或 部分的养老金购买以下几种产品: (1)分配型养老金 ——以基金的形式运作,规定 每年领取额的上限和下限。 (2)定期年金—— 在确定的期限中进行定期给付。 (3)终身年金——在生存期间进行定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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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从1983年起,政府实行了 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措施,以鼓励人们从一 次性领取养老金转向定期分次领取。同时, 政府还在年Hale Waihona Puke Baidu和家庭经济状况检查中引入 了更多的有利于购买年金产品的规定。这 种变化已经减弱了先前人们对于多次给付 的偏见。另外,统计数据已表明,当前出 现了向分配型养老金转移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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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强制性超级年金
在强制性超级年金担保制度的安排下,在盈 利的情况下,雇主必须为所有雇员缴纳最低的缴 费。这一制度安排未包括自雇人员和收入极低的 员工。具体而言,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要求雇主为 所有月收入超过450澳元的雇员支付最低养老金 缴费,否则,雇主将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支付更高 的罚金 。目前,超级年金担保制度已经有效地替 代了之前的价格与收入协议的规定。价格与收入 协议中规定的授予养老金缴费将并入超级年金担 保制度规定的缴费,两者之和达到最低缴费标准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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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7 月1日起,法规规定,所有的养老 金缴(包括雇主和个人缴费)及其增值部分都必须 进行积累,直到雇员55岁以后退休时才能领取。对 于那些在1960年6月以后出生的雇员,退休年龄限 制为60岁。这一规定将在2015至2024年分阶段引 入。除了法规规定的领取限制之外,每个超级年金 计划还可以基于商业的或社会的考虑,在其委托书 中对领取条件进行额外的、更为具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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