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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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账户的设置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

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

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介绍信托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之一,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财富传承、投资管理等领域。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介绍,包括信托业务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信托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以独立受托人身份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保管和运用的一种服务。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

2. 信托业务的特点(1)以信托合同为依据:商业银行和委托人之间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具有独立性:商业银行作为信托的受托人,独立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与商业银行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3)强调责任与义务:商业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忠实的义务对待委托人,并承担管理、保管和运用财产的责任。

(4)灵活多样:信托业务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目标,设计不同的信托计划,包括财产管理信托、财产保护信托、财产增值信托等。

3. 信托业务的分类(1)按照信托财产的来源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有信托和代理信托两种类型。

自有信托是指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信托业务,而代理信托是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委托人的财产。

(2)按照信托财产的用途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信托、财富传承信托等,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

(3)按照信托期限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固定期限信托和不固定期限信托。

固定期限信托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管理委托人的财产,而不固定期限信托是指商业银行长期管理委托人的财产。

4.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作用(1)创造财富增值机会:商业银行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策略,为委托人提供风险可控的财富增值机会。

(2)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的推广,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3)实现财富传承: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可以帮助委托人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确保财产安全,为后代留下丰厚的遗产。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具有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担保业务、外汇业务等多种业务。

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法规,其中第43条是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进行解读,探讨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与影响。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展银行与信托合作业务,具体形式可以是将商业银行的业务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行信托产品等。

这种银信合作的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合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利用效率。

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信合作能够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打破传统银行单一的经营模式,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通过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提供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不同层面的需求。

其次,银信合作能够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化。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而信托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银信合作,商业银行能够将自身的资金优势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的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敞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银信合作有助于推动银行改革和创新。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为银行创新带来新的动力。

信托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发展新的业务模式和增加收入来源,促进银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银信合作能够促进金融体系的协同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够促进各个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银信合作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常见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通常会选择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信托业务、资管业务等。

浅谈信托行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

浅谈信托行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

3.2银信合作的益处
4
5
可增强抗风险的能力。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通过信托 行业的平台是一条可以投资于基金、股票等业务和相关资 本市场的有效通道,其相关风险主要由投资者承担,商业 银行在从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或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 的同时,可以规避相应的市场风险 可提升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银行由代理人转为直接销售 自己的理财产品给客户,从单纯的代销者转变为开发设计 者,资产管理者,产品营销者;银行在角色转变的同时, 经营理财业务的综合能力也得到提升
浅谈信托行业和商业银行的 关系
内容提要
一、信托行业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信托行业和商业银行的关联
三、“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
一、信托行业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信托行业与商业银行岁同属信用范畴,但两者区别很大: 1. 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多变信用关系, 商业银行则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 用关系。
产品到期,信 托公司向银行 拨付信托资金 本息,银行向 投资者兑付理 财资金及收益
3.2银信合作的益处
1.
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随着金融业的逐步放开、 中外银行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 展,国内银行经营的传统业务不仅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而且也呈现出了萎缩的趋势。加快发展信托类理财业务 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和是实现发展战略。 2. 可拓展中间业务。以信托计划为基础资产的人名币理财 业务不仅对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选择,也 为商业银行增加中间收入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在传统 业务增收空间被不断压缩的情况下,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的信托类理财业务将成为银行未来发展的有力支柱。 3. 可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通过一定比例的以信托计划为基 础的人名币理财产品的发行,商业银行可以一定程度上 减少自身的贷款发放金额,降低信贷投放压力。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商业银行信托计划培训心得

商业银行信托计划培训心得

商业银行信托计划培训心得随着银行业不断发展和变革,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商业银行的一名信托计划工作人员,我深知信托计划业务的重要性和难度,因此,我参加了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工作人员举办的培训,通过培训,我对信托计划业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信心。

在培训中,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关信托计划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比如信托计划的定义、类型、运作流程、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策略等。

培训内容丰富、系统,让我受益匪浅。

以下是我在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信托计划的理解更加深入了。

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或商业银行为一定目的设立的,由信托公司或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财产管理、运用的业务活动。

信托计划可以分为公募信托和私募信托,公募信托是指向各类投资者公开募集信托资产,私募信托是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信托资产。

在了解了信托计划的基本概念后,我对信托计划的运作流程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信托计划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研发、销售与营销、基金托管、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等环节。

这一过程中各环节的协调和配合至关重要,只有各环节做好了自己的工作,整个信托计划才能运转良好。

同时,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

其次,我在培训中还学习到了信托计划的营销策略。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计划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因此,信托计划的销售与营销显得尤为重要。

在培训中,老师向我们介绍了信托计划的营销策略,包括产品创新、客户关系管理、渠道建设、品牌建设等。

我们还学习了市场分析、竞争分析、目标客户群的确定等内容,这些知识对我提高了对信托计划产品营销的理解和认识,我相信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最后,我在培训中还感受到了同事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课堂上,我们通常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和汇报,每个小组中的成员分工合作,相互协助,达到了相互促进,相互学习和取长补短的效果。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国内商业银行在“九五”末开始掀起以()为主线的前所未有的技术革命浪潮,基本上建立了新一代综合(或核心)业务系统,使所有的业务都归在一个业务系统下,实现全行范围的银行计算机处理联网。

A.数据应用B.数据大集中C.现代化支付D.互联互通【答案】 B2、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A.1B.3C.6D.12【答案】 C3、下列选项中,属于操作风险监控的是( )。

A.完善资产质量管理B.加强重点领域信用风险防控C.提升风险处置质效D.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答案】 D4、“许可的业务范围”指的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

A.原则4B.原则5C.原则6D.原则7【答案】 A5、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30%B.40%C.50%D.60%【答案】 A6、在计量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过程中,银行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包括()。

A.违约风险暴露B.相关性C.置信水平D.经济增加值【答案】 D7、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开展投资业务,下列业务中不属于财务公司投资业务的是()。

A.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B.投资长期债券C.投资股票D.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国债、企亚债等【答案】 A8、下列关于银团贷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银团贷款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B.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C.代理行不可以由牵头行担任,只能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在除牵头行以外的成员中确定D.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答案】 C9、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的合同争议解决途径是( )。

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目前3+1特批:交银国信、建信信托和兴业信托待批:上海国际信托(浦发)1995年实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国务院特批)适用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银监会第13号令)一,交银国信2007年7 月银监会批准,交行对湖北国投的重组,成立交行控股的信托公司。

2013年3月注册资本增资到37.65亿人民币,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

此次重组,标志着我国开始推进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的综合经营试点,是开展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试点的开始,不仅是我国信托行业重整转型的重要信号,更是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的一次实质性突破。

二、建信信托2008年5月建行重组原合肥兴泰信托,注册资本15.27亿元,建设银行、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7%、27.5%、5.5%。

2009年8月开始运营以来,在“银信”联动下,其资产规模已实现连年暴增,综合管理资产目前进入前列。

三、兴业信托原名联华国际信托,2011年初由兴业银行重组后更名而来。

目前兴业信托注册资本为50亿元。

目前兴业银行持股73%,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股16.8334%,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华兴集团和南平市投资担保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8085%、4.5248%和0.8333%。

四,上海国际信托浦发银行2014年11月25日公告,董事会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方案。

2014年8月,上海信托股东会决议,上海信托拟存续分立:分立新设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上海信托分立完成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分别出让其所持有的存续的上海信托66.332%、20.000%、1.334%和0.667%的股权,公司届时将通过向其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方式支付标的股权之对价。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商业银行多元化的案例

商业银行多元化的案例

商业银行多元化的案例当今世界,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通过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创新,他们在不同的领域获得了成功。

下面是几个商业银行多元化的案例。

一、中国银行海外经营中国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除了国内市场之外,该银行还在海外市场拥有广泛的业务。

中国银行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600家海外机构,其中包括地区办事处、分行、子公司和代表处。

由于中国银行在海外市场建立了广泛的服务网络,它已经成为国内银行中最具国际业务和领先地位的银行之一。

二、交通银行信托交通银行成立了交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信托业务领域。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可以让投资者通过向信托公司交纳一定的资金,享受信托公司运作的资产池收益并分享风险。

交通信托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如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投资、债券投资、资产管理等。

这种业务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为交通银行提供了强大的盈利能力。

三、招商银行金融科技升级招商银行与国内外知名科技公司合作,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升级。

它成立了招商局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有限公司,推出了微粒贷等金融科技创新。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微众银行采用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强大的数据分析系统,为招商银行带来了全新的盈利增长点。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在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中获得了成功。

他们不仅增加了业务范围,拓宽了财务产品的类型,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业务的规范性和竞争力。

他们在金融市场上占据了更强的位置,面对未来的挑战更具备了十足的信心。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行政处罚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最初来源于()。

A.民法领域B.商法领域C.刑法领域D.行政法领域【答案】 A2、《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规定流动性覆盖率(1CR)的最低标准是()。

A.不得低于50%B.不得低于80%C.不得低于100%D.不得低于120%【答案】 C3、商业银行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A.1/2B.1/3C.1/4D.1/5【答案】 B4、()应坚持开发性金融定位,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中国进出口银行D.商业银行【答案】 A5、商业银行薪酬结构的构成不包括( )。

A.可变薪酬B.股权激励C.固定薪酬D.福利性收入【答案】 B6、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托收属于()。

A.贸易融资B.商业信用C.银行信用D.远期票据贴现【答案】 B7、事后控制方式的重点是下一期的生产活动,其特点是( )。

A.方法简便、控制工作量小、费用低B.方法简便、控制工作量大、费用低C.方法复杂、控制工作量大、费用高D.“实时”控制,保证本期计划如期完成【答案】 A8、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的银行贷款,其中不包括()。

A.次级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损失类贷款D.正常类贷款【答案】 D9、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关于银团贷款业务收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B.银团贷款禁止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C.银团贷款的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D.银团贷款的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答案】 B10、下列关于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吗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吗

2024年第1期双月刊总第262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 O U R N A L O FZ HO N G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E C O N OM I C SA N DL AWN o .1,2024B i m o n t h l y S e r i a lN o .262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吗王年咏㊀吴宛珂㊀周先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本文以中国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8 2021年84家银行的季度财务数据,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模型(D I D )考察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研究发现:设立理财子公司显著降低了母公司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够实现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且设立时间越长,风险隔离效应越显著.异质性检验和机制分析表明,这种风险隔离效应在城商行与农商行中最弱; 去嵌套㊁降杠杆 和 去池化㊁缓错配 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主要机制.对母公司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并表的进一步分析发现,设立理财子公司不能降低银行控股集团的整体风险承担,仅能实现风险隔离.这些研究发现对于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具有重要启示.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隔离;风险承担;外部监管中图分类号:F 832.33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3G5230(2024)01G0071G11收稿日期:2023G03G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全球价值链动态优化与金融稳定研究 (20A J Y 02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理财子公司成立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202210547)作者简介:王年咏(1969 ),男,湖北新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宛珂(1996 ),女,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周先平(1975 ),男,湖北孝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㊁引言防范商业银行业务风险交叉传染诱发或加剧区域性㊁系统性金融风险,是近年来监管关注的焦点之一.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藉以隔离理财业务风险与银行其他业务风险,管控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总水平,是相关的监管举措之一,但其执行效果却有待观察和实证检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加强金融监管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为争夺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渐趋活跃.发行理财产品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表外放贷或资产管理,成为商业银行传统信用业务的 线性 延伸[1].这不仅有利于调节资产负债表,满足资本充足率㊁存贷比等监管要求[2][3],还能在存贷利差收窄或净息差下降时获取高收益,实现监管套利[4][5].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遂出现大幅增长,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从2013年的70.48万亿元攀升至2020年的124.56万亿元,其中91.2%为开放型理财产品.17然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表外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业务,其 资金池-资产池 运作模式潜藏着期限错配㊁滚动发售㊁集合运作和定价分离等问题,同时商业银行为维护存款市场声誉而提供的隐性担保又让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出现问题,两者共同导致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风险与表内业务风险交叉传染,威胁银行体系与金融系统稳定性[6].为防范此类潜在因素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布了系列规范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法规.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㊁中国银保监会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旨在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同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旨在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整改理财业务.2018年12月,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相配套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旨在通过商业银行新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隔离理财业务风险,防止理财业务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蔓延.按照这些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开始筹建理财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共有30家理财子公司开业.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是,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真的能够起到风险隔离作用,进而降低风险承担吗?大量文献考察了发行理财产品或开展理财业务的经济后果,包括它们与商业银行绩效㊁风险波动㊁风险承担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分析表明,发行理财产品对商业银行绩效并无显著改善作用,但会增加其经营风险[6].由于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和方向不受监管,商业银行降低授信门槛和风险控制标准的表外资产配置会负面影响其表内贷款组合质量[5],不良资产或将藉此集聚和增加.对此,现有文献辨识和揭示了四种关联机制:利益搜寻机制㊁刚性兑付㊁资产价格关联和展期风险.商业银行由于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攀升(滚动发售成本增加)而在资产端主动增持高风险资产[7],这种利益搜寻机制会提高银行风险容忍程度和风险承担[8][9].在大部分时点上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率的经验事实表明,刚性兑付成为一种常态[4],而刚性兑付会增强资产之间的价格关联,资产价格螺旋式下跌将增大银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造成银行系统性风险过度积累[10].最后,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展期( 发新续旧 )来满足理财产品到期时的现金流需求,但若在大量理财产品同时到期时竞争性提高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将导致资金筹集困难,触发或加剧理财产品展期风险,致使风险承担上升[1].上述文献表明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会增加其风险承担.而在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后,母公司商业银行停止发行理财产品.那么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否实现风险隔离,进而降低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若能,又是通过什么机制实现的?这一效应在不同类型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此外,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否化解既往积累的风险,进而降低银行控股集团的风险承担?这些问题亟待探究和解答,但类似研究还较为鲜见.有鉴于此,本文以2018 2021年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84家样本银行季度财务数据,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D I D)对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进行了检验.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如下.第一,区别于现有文献主要考察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经济后果[11][12],本文依托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准自然试验,研究其风险隔离效应,丰富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研究.第二,在无法直接获得理财子公司财务数据的情况下,本文以母公司商业银行为样本进行研究设计,将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视为外生冲击,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缓解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内生性问题,发现商业银行剥离理财业务能够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但对并表后的银行控股集团风险承担不存在显著影响.结果表明,理财业务风险不能 一剥了之 ,也不因理财子公司 一设就消 ,为商业银行筹建理财子公司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监管机构加强外部监管提供了决策参考.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及其配套管理措施,初步实现了理财业务与母公司商业银行其他27业务的风险隔离,减少了母公司商业银行隐性的风险承担.一方面,法人制度明确了理财子公司与母公司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与母公司商业银行形成破产隔离机制,母公司商业银行只需承担以其最大出资额为限的风险,无需承担子公司业务违约的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降低母公司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母公司商业银行不再开展理财业务,分设的理财子公司不再纳入母公司商业银行信用管理体系,同时将原有的隐性内部交易转化为受到严格监管的关联交易,从而降低银行控股集团内部转移风险的动机,防范银行其他业务与理财业务因利益输送而造成风险关联.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假说1: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隔离理财业务风险,降低母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㊁规范理财产品是一个去复杂嵌套的过程.理财子公司设立前,由于理财业务能够规避风险计提㊁资本充足率和拨备率等监管限制,商业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委外投资将资金投向信托㊁证券和基金等同业金融机构,这种嵌套交易模式不占用信用额度,增加了银行可贷资金[13].随着资金信用链条不断延长,银行表内信贷资产在表外急速扩张,变相放大了银行杠杆水平,造成银行经营不稳定性增加[14],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上升[15][16].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后,母公司商业银行不再发行理财产品,也不再通过委外投资将自有资金用于回购和代持同业理财,有助于减少银行与同业金融机构的嵌套交易,进而降低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同时,理财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产品投资于主要股东(母公司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且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这有利于堵塞银行通过回购方式增加杠杆的潜在漏洞.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假说2: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通过去复杂嵌套㊁降低杠杆率,实现风险隔离.«管理办法»等新规颁布前,商业银行把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短期资金聚集在资金池中,将一个或多个贷款项目交由信托公司打包成信托计划,再由银行根据信托计划发行理财产品[2],并将资金投向房地产㊁基础建设等长期项目[11].这种集合运作㊁滚动发行的 池化操作 能够维持资金池存量,但它会造成贷款信息不透明,资产端和负债端期限错配增多[17][18],引发银行间流动性风险与偿付性风险交叉传染,加剧银行的脆弱性[19][20].如果某期理财产品资产端偿还资金链断裂,或者负债端出现银行挤兑风险,资金池存续不足将会引发资产和负债久期不匹配问题,增大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概率[21].设立理财子公司通过打破理财业务资金池运作方式,减少母公司商业银行期限错配决策,从而实现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在剥离理财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母公司商业银行将存续产品单独建账㊁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明确资金与资产的对应关系,彻底打破资金池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母公司商业银行压缩资产端的委托贷款,降低长期非标资产占比,同时整改负债端的存量规模,提前终止或加速转型不合规的短期理财产品,减少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不匹配.因此,设立理财子公司可以提高母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期限结构的一致性,减少期限错配决策,缓解流动性短缺,降低经营风险.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3.假说3: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通过去池化操作㊁减少期限错配,实现风险隔离.三、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本文选取发行理财产品的母公司商业银行作为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的季度财务报表㊁W i n d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从2019年开始陆续设立理财子公司,我们收集了2018 2021年间139家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数据.在剔除数据缺失较为严重的样本后,最终得到84家商业银行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及其发行的2.9万个理财产品数据.其中包括已经设立理财子公司的19家商业银行(处理组)和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65家商业银行(对照组).宏观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37(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本文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模型考察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实证设计采用模型(1):R I S K i t=α0+α1D I D i t+γx i t+u i+λt+εi t(1)模型(1)中,R I S K i t是被解释变量,表示银行i在第t期的风险承担.现有文献关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度量指标主要有Z值㊁不良贷款率和风险加权资产占比等指标[21][22].我们选取Z值的对数作为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R i s k i t=l n Z i t,Z i t=R O A i t+A C A R i tσ(R O A i t),R O A i t和A C A R i t分别为总资产收益率和权益资产比,σ(R O A i t)是总资产收益率每三期的滚动标准差.R i s k i t值越大,表示银行风险承担越低.同时,我们选取不良贷款率(N P L)和风险加权资产占比(RWA)进行稳健性检验.D I D i t是主要解释变量,是银行i在第t期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虚拟变量,设立理财子公司后D I D i t为1,否则为0.D I D i t的系数反映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如果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降低其风险承担.x i t表示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具有影响的控制变量.参考既有文献,本文从银行个体特征和宏观经济影响因素两方面选择控制变量[21][23].在银行个体特征层面,本文以总资产规模对数(S I Z E)衡量其传统信贷收益能力,以净息差(N I M)衡量其表内资产盈利能力,以总资产收益率(R O A)衡量其盈利状况,以资本充足率(C A R)衡量其资本状况,以非利息收入占比(F E E)衡量其表外业务发展程度.在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层面,本文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 D P)衡量经济总体发展状况,以消费者价格指数增长率(C P I)衡量通货膨胀,以广义货币供给量增长率(M2)衡量货币政策宽松程度.u i 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λt表示季度固定效应.εi t为随机扰动项.具体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㊀表1主要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变量说明样本量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R I S K Z值取自然对数12995.4351.4013.2407.822D I D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后取值为1,否则为011040.1170.3210.0001.000S I Z E总资产规模对数13148.4941.6515.68612.567N I M净息差(%)12982.2070.6790.3804.020R O A总资产收益率(%)13140.7860.3010.0801.690C A R资本充足率(%)101213.6612.0667.99021.395F E E非利息收入占比(%)131424.77317.56316.85580.145G D 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3142.0484.5069.50028.900C P I消费者价格指数增长率(%)13140.0270.6201.3002.300M2广义货币供给量增长率(%)13148.9991.2407.00014.100四、实证分析(一)基准回归分析基准回归分析主要检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平均影响,结果见表2.第(1)列为未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2)(3)列逐步加入控制变量㊁个体固定效应和季度固定效应,以消除潜在时间序列和个体特征的影响.第(3)列中D I D的回归系数为0.581,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后,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下降.这表明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降低其风险承担,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与研究假说1相符.47㊀表2基准回归结果变量(1)R I S K (2)R I S K(3)R I S KD I D0.393∗∗∗0.626∗∗∗0.581∗∗∗(3.20)(4.55)(4.12)S I Z E0.0421.008(0.14)(1.41) N I M0.168∗0.200∗(1.70)(1.85) R O A0.625∗∗0.380(1.98)(1.12)C A R0.0440.059(1.14)(1.43)F E E0.010∗∗0.012∗∗∗(2.22)(2.60)G D P0.045∗∗∗0.008(4.71)(0.64) M20.112∗∗∗0.051(3.52)(1.07)C P I0.380∗∗∗0.274∗∗(5.69)(2.28)常数项5.496∗∗∗5.07915.184∗∗(123.45)(1.55)(2.03)个体固定效应未控制控制控制季度固定效应未控制未控制控制观测值1098846846拟合优度0.0080.5990.621㊀㊀注:模型中使用了银行个体聚类的稳健标准误,括号内为t统计量;∗∗∗㊁∗∗和∗分别代表在1%㊁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表同.㊀㊀(二)动态分析渐进双重差分估计要求处理组和对照组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设立理财子公司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风险承担变化趋势一致.此外,基准回归结果仅表明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平均影响,不能反映设立前和设立后不同时段内影响的差异.为了探究设立理财子公司与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动态关系,我们参考B e c k等(2010)的做法,在基准回归中加入一系列虚拟变量[24],用于追踪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不同时间段内风险承担的影响.R I S K i t=β0+ð12τ=-4βτD I Dτi t+γx i t+u i+λt+εi t(2)模型(2)中,D I D0i,t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基准期,D I D-τi,t表示理财公司设立前τ期(τ=1, ,4),D I D+τi,t表示设立理财公司后τ期(τ=1,2, ,7).x i t表示一系列相关控制变量,u 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λt表示季度固定效应.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回归系数的动态变化趋势,本文以设立理财子公司前的第五期作为基期,在图1中绘制了95%的置信区间下βτ的估计结果,横轴表示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对时间,纵轴表示估计系数大小.观察图1可以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前四期,每期虚拟变量D I D-τi,t的系数均与0无显著差异,这说明设立理财子公司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风险承担变化趋势不存在显著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在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后七期,每期的虚拟变量D I D+τi,t的系数均显著大于零,并且逐期上升.这表明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随着时间持续逐渐增强.57图1㊀动态效应及平行趋势假设检验㊀㊀(三)稳健性检验为了验证上述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第一,替换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风险加权资产占比和不良贷款率作为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被解释变量)的代理变量进行检验.第二,倾向得分匹配法.为了解决样本自选择问题,本文选取商业银行资产规模㊁净息差㊁资产收益率和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协变量,采用一比一最近邻匹配方法,运用匹配后的样本进行检验.第三,考虑到商业银行是否设立理财子公司可能具有较强的样本选择性偏差,本文采用H e c k m a n两阶段法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一阶段中我们采用P r o b i t模型估计发现,研究生学历以上员工占比越多㊁理财产品市场份额越大㊁银行资产规模越大和资本充足率越高时,母公司商业银行越倾向于成立理财子公司.二阶段中我们将一阶段估计得到的逆米尔斯比率(I M R)加入模型(1)中重新检验.第四,为了排除母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变动受不可观察因素驱动,本文使用随机分配样本进行安慰剂测试.我们随机抽取19家银行作为处理组,其余65家银行作为对照组,进行了800次随机抽样,并采用模型(1)重新检验.上述检验结果均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证明本文研究结论是稳健的①.(四)异质性分析1.发行规模和份额异质性.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受到其发行理财产品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胡诗阳等(2019)发现商业银行拥有的理财产品市场份额越大,其经营风险越高[6].周边等(2020)发现银行风险波动程度与理财产品发行量呈正相关[25].据此可以推测: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或因理财产品规模或市场份额(及其引致的非利息收入变化)不同而产生异质性.参考马理和李书灏(2016),我们采用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I S S U)以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占当期所有理财产品发行总量比例(S H A R E)两个指标来衡量发行规模和市场份额[12].本文根据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前四季度发行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中位数进行了高低分组,并引入分组虚拟变量与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交叉项分析风险隔离效应.若理财产品规模(市场份额)高于中位数,则定义为理财产品发行量较高(市场份额较高)的银行,虚拟变量H I G H_I S S U(H I G H_S H A R E)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回归结果见表3第(1)~(4)列.表3第(1)列显示,发行量较高组H I G H_I S S U与D I D的交乘项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与理财产品发行量较低的银行相比,理财产品发行量较高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更显著.第(2)列进一步使用理财产品发行量I S S U与设立理财子公司D I D交乘项回归,D I DˑI S S U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发行理财产品数量越多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越显著.表3第(3)列显示,市场份额较高组H I G H_S H A R E与D I D交乘项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与理财市场份额较低的银行相比,市场份额较高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更显著.第(4)列中市场份额S H A R E与设立理财子公司D I D的交乘项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表67明理财产品市场份额占比越多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越显著.2.银行股权异质性.从经营策略和管理水平来看,不同所有制的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动机㊁风险管控存在较大差异[26][27],因此发行理财产品对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大量稳健型理财产品以维持其垄断地位,理财产品对其风险承担水平影响较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出于追求高收益的目的,在息差收窄之际加快理财业务规模扩张,导致其风险承担水平上升[4];城商行与农商行受到区域经营限制,难以保证理财业绩,进而对表内风险产生风险溢出效应[16].本文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将样本银行划分为三类,即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与农商行,并进行异质性分析.回归加入虚拟变量表征商业银行的不同类型,虚拟变量D1(D2)等于1且D2(D1)等于0时,代表国有商业银行(城商行与农商行),D1和D2都等于0时,代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表3第(5)列中D I DˑD1的系数为1.272,D I D的系数为0.936,两者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设立理财子公司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实现了风险隔离的目的.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隔离效应显著的原因可能是,理财产品是这两类银行规避监管和调节存贷比的主要工具[11],这两类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最多,设立理财子公司后,这两类银行不再开展理财业务,所以风险隔离效果显著.㊀表3异质性分析变量理财产品发行规模(1)(2)R I S K R I S K理财产品市场份额(3)(4)R I S K R I S K股权性质(5)R I S KD I DˑH I G H_I S S U0.538∗∗(2.32)D I DˑI S S U0.000∗∗(2.13)D I DˑH I G H_S H A R E0.581∗∗∗(4.12)D I DˑS HA R E0.223∗∗∗(2.91)D I DˑD11.272∗∗∗(4.67)D I D0.936∗∗∗(4.07)D I DˑD20.280∗(1.75)控制变量是是是是是个体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季度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观测值830679846638846拟合优度0.6170.5840.6210.6620.581㊀㊀表3第(5)列中D I DˑD2的回归系数为0.280,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城商行与农商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效应最弱.这可能是因为它们的理财业务多数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理财资金大多投向风险较高的非标资产,且风险管理水平㊁内控机制质量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导致其在设立理财子公司前,由理财业务所造成的不良资产较多.在设立理财子公司过程中,城商行与农商行将大量不良理财资产转向银行表内,导致母公司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多,风险隔离效应减弱.此外,城商行与农商行理财业务的委外投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设立理财子公司后的项目风险决策未必给予完全授权,故而短时期内难以做到理财产品㊁业务㊁人员㊁决策完全分隔,也无法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综上,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能够显著降低母公司商77。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
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继续积累,信托业务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未来,信托业务将更加注重创 新和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托业务将更加注重数字化转 型和智能化服务。
02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优势
CHAPTER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市场定位
服务高净值客户
案例三:某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风险控制
总结词
该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风险控制方面采 取了多项措施,有效降低了业务风险。
VS
详细描述
该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风险控制方面采取 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 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风险 评估和排查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信 托业务的风险,保障了银行的稳健发展。
代理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作为信托产品的代理销 售方,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代理 费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 以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基 础,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策略
市场定位策略
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选择特定的客户群体或信 托产品类型,进行重点发展。例如,针对高净值 客户推出定制化的信托产品,或针对中小企业推 出普惠金融信托产品。
03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经营模式与策略
CHAPTER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经营模式
自主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信托业务,拥 有业务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 险。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需要 建立完善的信托业务团队和风险 管理体系,以确保业务合规和风 险可控。
合作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 机构合作开展信托业务,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种 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合作 方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快速进入 信托市场,降低经营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监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对商业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1、拟设立的商业银行是健康的: 盈利性
2、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对金融秩序 的影响:社区需求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美国对于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主要包括: (1)银行金融历史及经济条件(在成立 新银行时,是指银行的原始资本和原始 资本结构); (2)银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3)银行发展前途; (4)银行管理方式及经营状况; (5)社区对银行的需求; (6)银行的存在及其运作是否符合法律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影响:
1、流动银行业务车;
2、金融电子化的发展
三、银行的变更事项审批
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效益性
2、安全性
3、流动性
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八、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愿原则
4、信用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 理由: 1、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巨 大; 2、金融市场是一个脆弱的市场,需要 保持合理的竞争秩序。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业务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
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 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一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 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办法。

金融公司分类

金融公司分类

金融公司分类金融公司分类金融公司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公司分为多种类型。

一、银行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之一,主要业务包括存款、贷款、汇兑、信用卡等。

根据经营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银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特征,从事各种信贷业务和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2.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发挥着货币供应量控制和维护货币稳定的重要作用。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

3.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出资或授权成立,以实施国家政策为主要目标的特殊性质的金融机构。

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交易、自营交易、证券承销和投资咨询等。

根据经营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公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国性证券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证券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例如中国中信证券、中国海通证券等。

2.地方性证券公司:是在地方开展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例如上海东方证券、重庆渝北证券等。

3.外资证券公司:是由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

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根据经营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公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提供寿险产品和服务,例如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人寿等。

2.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提供财产损失类产品和服务,例如中国人民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是指从事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承担其他保险公司的风险。

例如瑞士再保险。

四、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等。

根据经营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公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集合型信托公司:主要提供公募型信托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和服务,例如中金公司、华夏基金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银监办通[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现就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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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业银行设立信托公司篇一: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目前3+1特批:交银国信、建信信托和兴业信托待批:上海国际信托(浦发)1995年实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国务院特批)适用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年银监会第13号令)一,交银国信20XX年7月银监会批准,交行对湖北国投的重组,成立交行控股的信托公司。

20XX年3月注册资本增资到37.65亿人民币,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

此次重组,标志着我国开始推进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的综合经营试点,是开展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试点的开始,不仅是我国信托行业重整转型的重要信号,更是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的一次实质性突破。

二、建信信托20XX年5月建行重组原合肥兴泰信托,注册资本15.27亿元,建设银行、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7%、27.5%、5.5%。

20XX年8月开始运营以来,在“银信”联动下,其资产规模已实现连年暴增,综合管理资产目前进入前列。

三、兴业信托原名联华国际信托,20XX年初由兴业银行重组后更名而来。

目前兴业信托注册资本为50亿元。

目前兴业银行持股73%,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股16.8334%,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华兴集团和南平市投资担保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8085%、4.5248%和0.8333%。

四,上海国际信托浦发银行20XX年11月25日公告,董事会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方案。

20XX年8月,上海信托股东会决议,上海信托拟存续分立:分立新设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上海信托分立完成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分别出让其所持有的存续的上海信托66.332%、20.000%、1.334%和0.667%的股权,公司届时将通过向其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方式支付标的股权之对价。

上海信托拥有的金融牌照,主要是母公司的信托牌照,以及下属子公司的金融牌照如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上海信托存续分立是为此次收购交易铺路——将金融牌照类的资产留在上海信托,而非金融牌照类资产如一些股权经营类资产则将划至新成立的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不过,截至目前,上海信托存续分立的相关方案并未正式披露。

成功分析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是国际上成熟的经营模式,也符合我国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试点的精神,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整合资源,拓展业务空间,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内部分优质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开展综合经营的条件,有的在境外已实现了综合经营,积累了经验。

我国金融业在经历了十多年严格的分业经营后,自2005年起提出将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以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

混业经营正成为国内金融业努力的方向。

目前,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对稳步推行综合经营试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为开展商业银行入股信托公司试点创造了条件。

银行收购信托公司失败案例:招行收购西藏信托:20XX年开始洽谈,209年8月签署协议,20XX年(:商业银行设立信托公司)7月中止。

原因:未获银监会批准。

民生收购陕国投:20XX年8月开始,20XX年5月中止。

原因:由于跨时较长,陕国投股价下跌较大,事先约定增发价格(20XX年11月,16.38/股)远高于银监会批准时市价(20XX年3月,11.4/股),加之民生资本充足率较低(9.22%),资金紧张。

失败原因:审批时间较长,后续市场变化导致收购失败。

失败分析1,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目前还是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需要国务院特批,并非常态化的企业行为,本身有政策约束;2,在现有模式下,银行控股信托究竟如何进行运营,如何整合相关资源,如何形成分业监管下的经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索,目前看还不成熟。

篇二: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关系信托和银行业务关系金融同业业务一、同业授信1.业务描述同业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在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的分项额度。

在办理同业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具体办理同业拆借、商业汇票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等资金融通业务。

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来开展资金融通业务。

2.产品优势通过同业授信的开展,能使财务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在相互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构建业务合作的信用基础,从而有效实现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转让、商业汇票转贴现等多种业务合作。

二、信贷资产转让1.业务描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入业务和信贷资产转出业务。

信贷资产转入业务是指公司在资金宽松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回购或买断的方式从另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出让方)转入未到期的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转出业务是指公司在资金紧张时,为融通资金,将已完成发放的自营贷款以回购或卖断的方式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受让方)。

2.产品优势2.1通过信贷资产转出,既可以及时补充财务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又能有效扩大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能力,同时赚取同业间的手续费收入。

2.2通过信贷资产转入,既能拓展财务公司短期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又能借助银行渠道拓展贷款规模。

三、商业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1.业务描述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转出和商业汇票转入。

商业汇票转出指公司在资金紧张时,为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票据的行为。

商业汇票转入指公司在资金宽松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回购或买断的方式从另一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出让方)转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2.产品优势2.1通过商业汇票转出,既可以及时补充财务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又能有效扩大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汇票贴现能力,同时赚取同转贴现的利差收入。

2.2通过商业汇票转入,既能拓展财务公司短期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又能借助银行渠道拓展汇票业务的规模。

3.适用范围商业汇票转入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

而商业汇票转出业务则是与人民银行、持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并且具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及资金规模,经营作风良好,资信可靠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

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了绕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量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中文名银信合作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限制商业银行放贷采用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目录1简介?定义?发展背景?主要形式?计划分析?监管措施?市场成效2发展趋势3具体操作4相关评论5存在问题6有关通知7存在问题8解决办法简介编辑定义银信合作是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曲线为企业提供贷款。

譬如,某企业如果需要贷款,可以将相关需要贷款的项目由信托公司“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然后经由银行出售给投资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

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包括信息、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发展背景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

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

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不限数量)、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

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主要形式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银信合作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前瞻性合作。

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计划分析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

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银信合作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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