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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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发包人按照设计、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十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折价、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应付工程款。

十六、工程无效

1、没有资质

2、没资质借用有资质名义

3、必须招标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

(1)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2)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十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违法所得。

十七、超越资质签订时超越,竣工前取得,视为具备相应资质。

十八、发包人解除权

1、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延期,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十九、承包人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

2、不履行主要协助义务

3、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采取相应措施,承包人有权解除。二十、合同解除

的后果

1、已完成部分合格,发包人支付

2、不合格,修复,修复后合格支付,不合格不支付。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十一、竣工日期争议

1、竣工验收合格,合格日未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迟验收,提交报告视为竣工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视为竣工二十二、竣工前质量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鉴定所用时间。二十三、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质量标准变化不能协商一直,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及标准结算。二十四、欠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十五、利息起算

1、实际交付,为交付日

2、未实际交付,未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3、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日二十六、提交竣工验收文件逾期未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支付应付价款。

二十七、工程价款

当时人约定固定价格,一方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二十八、合同履行地

施工地

二十九、争议解决1、质量争议,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发包人未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十、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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