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滨政办字〔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为进一步做好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集中统一、权责明晰、绩效优先的基本原则,通过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加快建立“统一集中、统一决策、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资金项目管理新模式,以资金整合带动政策集成,以流程再造提高管理效能,有效破解结构固化、投向分散、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推动创新资源布局优化和体制运行效率提升,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富强滨州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整合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类资金、科学技术普及资金以及省级科技资金,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二)突出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集中用于以下重点创新领域:1.重大关键技术研发。
围绕全市“5+5”十强产业发展和重大创新任务,以我市重大产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突破和产业化示范开发,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予以支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滨政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31日滨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工作原则,加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水平,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市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达到35%以上;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3万辆以上,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报废汽车规范回收量达到1万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8: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2%、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滨政字〔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字〔202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13日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3〕217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市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持续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全市“三农”工作大局出发,以密切联结农民利益为核心,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供销合作社担当农业强市建设生力军、农资流通服务主渠道、农村商品市场“国家队”,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到2026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与农民利益联结更加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农资应急保供体系全面建成,流通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重要农产品应急保供体系。
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全市30%的耕地,农资仓储能力达到15万吨,争取系统内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流通服务先进创建持续位居全省第一方阵。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建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滨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滨政办发〔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滨州市数字强市建设规划(2023-2025年)》等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强市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政务服务效能1.深化“双全双百”提升工程,优化提升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改革成效,全面完成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上线政务服务“百事通”2.0版,汇集市县乡“1+11+91”位置导航、事项查询、帮办代办等服务内容,实现线上高度集成,便捷获取。
实施《滨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2023年行动计划》,全面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居民码”应用,使用频率最高的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实现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2.推进“爱山东”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滨州分厅建设,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增加“掌上办”事项500项,总数达到3000项以上,实现更多便民类事项接入。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二)优化政府治理效能3.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精准治理机制,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社保医保、进出口、能源、金融、信用等数据,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政策精准调控、民生精准保障等工作提供数字化支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1〕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精神,更好支持富强滨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大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落实财政奖补政策,推动钢铁、炼化、焦化等行业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支持危化品企业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和就地改造。
积极争取省级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支持开展能耗等指标收储交易,定向用于重大产能布局调整项目。
整合工业领域相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零增地”和智能化技改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大力支持发展新动能。
落实“云服务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工业设备上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打造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推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给予退还。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开展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创建。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市长质量奖和专利奖奖励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滨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0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三日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延伸“十大产业链”的重大决策,按照“一点驱动、两翼辐射、全面突破”的总体思路,以建设园区、基地为重点,以科技、体制创新为动力,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突出培植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现代信息服务业,大力推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现信息产业全面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我市信息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趋势,统筹区域与产业分工,建立区域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形成核心技术中心化、优势产业链条化、项目载体园区化、特色产品基地化的产业布局。
今后一段时期,围绕凸现优势领域、培育产业体系、搭建产业平台、扩大特色规模,重点实施“1234工程”,即“培植一家研发中心,打造两条产业链,构筑三个产业载体(园区),建设四大产业基地”。
“十一五”期间,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投资每年增长50%以上,通信业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
实现2007年电子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翻一番,今后每年增幅达到50%的目标。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滨政字〔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滨政字〔202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市法院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为破产程序依法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建立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档案馆、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庭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默认分类202x-08-1010:25阅读16评论0字号:大中小一、土地支持(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2x]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2x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2.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3.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水平等符合本方案规定。
4.企业在投资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五、申请程序
1.企业向招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的企业与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4.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监督管理
1.招商部门负责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优惠政策,追回已享受的优惠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由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第1篇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一、背景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二、目标
1.吸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投资;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
3.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就业;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3.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本招商优惠政策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优惠政策,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诚挚欢迎广大企业投资兴业,共同谱写美好未来。
二、目标定位
1.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吸引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发展潜力的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投资布局。
3.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滨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五)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需市财政配套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六)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七)其他需要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其中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不足50万元的另行制定管理意见。
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合理分工,协同共管,权责明确;-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坚持以可研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最终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滨州招商引资考核及补助办法20081032
滨州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客观公正地做好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二条招商引资考核的范围从滨州市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非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类项目,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资金的界定(一)无偿资金市直部门履行职能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招商引资额。
属于多个部门联合争取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引资额。
无偿捐赠的资金(含实物),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价值)认定引资额。
(二)金融机构贷款(含国家贴息贷款资金)和其他有偿资金市外金融机构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项目的贷款以及从上级争取的有偿资金,3-5年的按20%认定招商引资额,5年(含5年)以上按30%认定招商引资额。
(三)企业债券项目对于企业自身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期限3-5年的按实际募集外来净资金额的20%一次性认定引资额,5年(含5年)以上按30%一次性认定引资额。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界定(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引资额。
外来投资企业难以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可按注册资本金认定。
但不重复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资金一次性认定引资额。
不享受补助。
(三)对无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按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交纳的各项税收的5倍认定引资额;对有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按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额(按实际开发面积2000元/m2计算)。
(四)已投产的老企业扩建项目,以不大于发改委核准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其引资额,流动资金不予认定。
(五)在市场机制下运作挂牌成交的项目,属部门引荐的,按中标价的30%认定引资额。
不享受补助。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滨政办字〔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滨政办字〔202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1日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全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议精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83号),加快推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丰富产品供给1.积极引入高品质酒店项目。
实施高品质酒店招商战略,引入国际、国内高品质酒店,提升旅游住宿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重点县(市、区)规划引入1-2家国际高端品牌酒店,通过高品质供给吸引高端消费客群。
组织开展好客山东精品酒店评定工作,引导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达到高星级饭店标准且未评星的高端品牌酒店参与评定。
2027年年底前,建成好客山东精品酒店3家。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2.扩大星级饭店规模。
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提升等方式发展中高星级旅游饭店,支持没有星级饭店的市属开发区实现零的突破。
争取2025年年底前,全市至少建成1家五星级酒店,3-5家四星级酒店,星级酒店由现有的20家,增加至30家。
2027年年底前,星级饭店总数增加至40家。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3.推动精品旅游民宿发展。
积极推动乡村酒店、民宿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接待体系、提升乡村旅游住宿水平。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山东省滨州市作为中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之一,一直致力于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优质项目落地。
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滨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条件。
一、财政优惠政策1.资金奖励:对于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落地效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给予续签奖励。
2.税收优惠:在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3.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向滨州市政府提供购买的服务,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优惠: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对于重点招商项目,可以以更低的土地出让价格出让土地,降低企业的成本。
2.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对于在滨州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3.土地入股: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由政府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提供给企业。
三、资金支持政策1.优惠贷款: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贷款利率优惠,并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获取更多的融资。
2.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投资于滨州市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
3.科研资金支持:对于在滨州市投资建设科研机构或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的项目,可获得一定的科研资金支持。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奖励:对于招聘到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提供相应的个人工作和生活福利。
2.人才住房: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价格优惠的住房,并可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3.子女教育优惠: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滨州市就读可享受免费教育或者相应的教育补助。
以上是滨州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项目落户滨州,推动滨州经济的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滨政办字〔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字〔202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新修订的《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壮大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滨州市中小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引导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小升规”企业是指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列统范围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奖励实行免申即享,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范围第四条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滨州市境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系统;(二)在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符合环保、安全等政策,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守法经营,按时申报纳税。
第五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更多外资,我们制定了以下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一、税收优惠1. 全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对全年实现利润的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市场并促进企业发展。
对于现有企业,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并扩大适用范围。
2. 增值税减免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投资额不满5000万元的外资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3. 社会保险费减免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三年,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4. 减免住房公积金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减免员工住房公积金一定比例,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土地使用优惠1. 减免租金对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和就业人数,适当减免土地租金,并提供租金分期支付的机制。
2. 土地扩大使用权对于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资企业,提供土地扩大使用权,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融资支持1. 创业基金支持设立专项创业基金,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2. 优惠贷款利率设立优惠贷款政策,降低外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企业发展。
3. 债券发行支持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提供政府承诺购买一定比例债券的支持。
四、人才引进1. 免费人才住房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才,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住房条件。
2. 子女教育补贴为外籍员工的子女提供教育补贴和优质教育资源。
3. 人才签证便利简化外籍高管和重要技术人员的签证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签证审批速度。
五、政策服务1. 政策咨询服务设立招商引资咨询中心,提供一对一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手续。
2. 办事指南编制详尽的办事指南,对外资企业投资和设立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简化办事流程。
3. 公共服务支持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以提升外资企业的发展环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滨政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大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健全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为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责任分工及具体落实办法通知如下:一、部门责任分工(一)财税政策。
1.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项目、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
(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3.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8〕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精神,推动我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开发区市场运作模式,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激发开发区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活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全市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2.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大力推进转型升级、体制改革、创新发展,实现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在全省排名持续前移;产出效益大幅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开放步伐持续加快,外资外贸占全市比重快速提升。
到2020年,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公共预算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重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额两项指标分别占全市比例超过80%和75%。
3.适用范围。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扶持力度,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新引进的市外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境内市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5‰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
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新引进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50%、30%、20%给予企业奖励。
第四条新设(增)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世界500强企业(以最近年度《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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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字号:大中小一、土地支持(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 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 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新建立的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八)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额度。
(九)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免税政策。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企业。
(十)对新建并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投资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十年按50%给予奖励。
(十二)对现有各类企业的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的比重测算企业新增税收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专项支持。
以上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服务业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
三、金融支持(十三)建立市政府调控资金,对新建市重点项目中的导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项目,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十五)金融部门可适度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
四、收费政策(十六)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
(十七)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补助政策的项目除外),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按下限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
(十八)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
(十九)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市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3年优惠政策。
五、服务环境(二十)对外来投资者,由第一引荐人所在部门、乡(镇、街道)或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全程帮办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跟踪服务。
(二十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按本文规定梳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登记、注册门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简化登记手续,努力优化投资环境。
六、其他(二十三)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四)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二十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十六)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际国内著名品牌生产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纺织家纺、油盐化工、装备制造、粮油果蔬深加工产业链延伸项目,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
(二十七)本意见适用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新建、再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凡是国家、省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从优原则执行。
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用地。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
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使用土地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
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和区政府批准可缓缴。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二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
土地出让金50%返还。
第三条对外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策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
第四条为鼓励和支持区外内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对区外内资新建企业由区、乡镇(办)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前2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金额,后3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的50%给予支持。
第五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区及区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市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城镇有固定住处和经营场所的,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与当地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七条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的规模、技术含量及出口创汇等实际情况,可在本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外来投资企业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扩大投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扩大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意见》(滨发【200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土地支持(一)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区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项目聚集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区级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滨发 [200 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
(二)新建项目每亩地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项目上缴土地使用税的20%<、3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连续三年。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有偿给予供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