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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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
杨长汉1
1、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从收费到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财产托管,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等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其中,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内资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同时,投资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经托管人复核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时足额计入企业和个人账户。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那么,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如何记录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能账户呢?对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时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是指企业年金财产加上投资增值并除去各项管理费后的余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是计算期末基金财产净值与期初净值的差额除以期初净值的比例。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人处并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而是以一只企业年金基金名义的形式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确定本期余额,企业账户的本期余额的计算方法与个人账户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本期余额=个人账户前期余额×(1+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
企业账户本期余额=企业账户前期余额×(1+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
账户管理人须将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本期余额及时足额分别记入各自账户。及时是指账户管理人根据有关账户管理协议确定的记账日期(如按日、按周、按月等)毫不拖延地将余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得迟延记入;足额是指账
1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户管理人必须将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的企业和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记或扣除。
2、管理费用的收取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托人提取得管理费用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这条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受托人的管理费用直接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第二,管理费用的提取不超过基金财产的净值的0.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基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账户管理人有权根据提供的账户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提取,提前的时间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账户管理费不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计提和提取,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托管人有权根据提供的托管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直接从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管理费的提取采用逐日计提,按照合同规定定期支取的方式,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不得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直接从所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管理费的提取采用逐日计提,按照合同规定定期支取的方式,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不得高于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一般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是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这是因为,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中需要保留部分财产用于日常支付,或者在缴费积累到一定金额才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因此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并不是全部年金基金财产。
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费用,投资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类型密切相关,对于风险较高、投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资产将提取较高的管理费。以开放式基金为例,股票型基金的投资管理费是最高的,提前标准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左右;债券型基金的管理费相应较低,货币基金的管理费最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费的提取也适用这一原则,按照受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类型,投资管理人将提取合理的费用;对于委托股票投资的投资管理人,
将可以提取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1.2%的管理费;对于委托债券或票据投资的投资管理人将可以提取比1.2%低的合理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收取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收取情况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和托管费进行调整。”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刚刚起步,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收益人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和托管费进行调整。
管理费或托管费的调整包括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以及禁止收费。适时是指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当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状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结构及其承受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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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48-153页。
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