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室及评标过程中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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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a.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b.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c.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标的;
d.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三、评标过程实行封闭性评标,关闭通讯工具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有工作人员跟随。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不发表任何带有个人目的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对所提出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标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标专家不得将投标文件等有关评标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