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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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会议纪律
1、评标会议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相同的程序和原则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信用、商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分析评价,择优决定中标人。
2、招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评委、监管代表和工作人员组成。
3、认真开展评标活动,除评委外,参与评标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任何意见和观点,影响和干涉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工作。
4、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独立地进行客观公正评审,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评委应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互相串通,不得大声喧哗和讨论与当次评标无关的内容,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于人;不得要求任何评委集体协商评标。评委在评标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递交招标单位。
6、评委及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评标现场。评委及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关掉通讯工具,并不得接打电话,确需与外界电话联系的,应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评委及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不得随意同与招标有利害关系的投标单位接触和联系,确有必要联系或接触的,应通过会议组织程序由工作人员进行安排。
7、评标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由评委一一在《评标定标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
8、本次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任何评标资料不得带离评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