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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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代扣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鉴于,甲方为保险投保人,拟通过乙方进行保险费的代扣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通过本合同约定,旨在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二条议定代扣范围
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项目:
1. 人寿保险费;
2. 健康保险费;
3. 车险保险费;
4. 财产保险费;
5. 其他相关保险费用。
第三条代扣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扣款的方式为:定期代扣。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确保委托乙方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保险费。
2. 甲方有义务及时更新其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真实、准确。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扣款日期向乙方提供足够的资金,确保乙方能够按时扣款。
4. 甲方有权查询和获取其扣款记录,及时核对保险费的扣款情况。
5.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中止或终止代扣服务的申请,并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扣款操作。
2.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扣款日期进行代扣操作。
3.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扣款记录及时反馈给甲方,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了解扣款情况。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方与乙方在此确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无论是书面、口头还是以其他形式获取的,都属于商业秘密,并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
第七条合同解除
1. 合同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2. 甲方或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期限为30日。
3. 甲方或乙方有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对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变更。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委托人):乙方(代扣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