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之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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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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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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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使)
第十九条 (优先 购买权行使期间)
第二十条
1
(股东放弃转
让)
第二十一条
2
(损害救济)
3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的特别规定)
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
讼地位)
5
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 (费 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股 东代表诉讼胜诉利
益归属)
第二十七条 (施 行日期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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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诉讼
要点
最高人民 法院
方面
实务
权利
股东
司法解 释
股东
问题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背景
公司
主旨
规定
案例
原告
内容摘要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 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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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公司法解释四》

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公司法解释四》
权, 即利润分配方案未被股东会批准之前 , 利润 分配条件 、 利 润分 配方式 、 比例均处 于无 法确定 的状 态下 的分配请 求权 。
司的初衷在于获得 投资 回报 。根 据商 事交易 的诚 实信用 原 则, 其对公 司约定 或者法 律规 定的利 润分 配产 生合 理信赖 , 相信对方能够积极适 当履行 相关 义务从 而使 得 己方投 资 目
虽未 召开股东会 , 但公 司章 程 明确 规定 了具体 分配 方案 , 且 公 司符合法律 和公 司章程规定 的分 配利润条件 , 股东起诉 请 求公 司依 照公 司章程 向股东分配 红利 的 , 人 民法 院应予 以支 持。 ” 即赋予抽象 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的法律地位 。


中小股东利润分 配请求权 的正 当性
( 一)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期待权 期待权是 与既得权相对应 的权利 概念 , 期 待权系 因具 备 取得权利之部分要 件 , 受 法律 保护 , 具有 权利 性质之 法律 地
分配给其成员( 社员 ) 为 活动 目的的法人… 。《 公司法》 第3 8
条、 4 7条 分别规定董 事会有制定 利润分 配方案 的职 权 、 股 东 会 有审议批 准利 润分 配方案的职权 。而有 权必有责 , 权 责应 相 等。那 么对于公 司利润分 配来 说 , 公 司董 事会 、 股 东会应 当在 职务范围内履行 制定 、 批准公 司利 润分配方 案 的法定 义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有层 次的权利结构 , 理论界 一般
将其分 为具体 和抽象两个层 面。具体 的利润分 配请 求权 , 是 指公 司在经股东会批准 同意后 向股 东支付 的股 利 , 因此 又被
称 为股利 支付请求权 。当该项权利受 到侵害 时, 股东 可以提 出给付之诉 。本文 主要谈 论 的对象是 抽象 的利润 分配请 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定性和司法救济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定性和司法救济

13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股东使用合法权益按股份的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即股东利润分配权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具体分配流程为:由公司上层主级董事会拟订分配方案,在再经公司各级股东进行审核。

在重大决议做出之前,股东不得请求分配公司利润。

分配请求权同意为公司自主经营规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公司的顺理和经营理应遵循顺应公司的自主章程的司法权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规定,遵循股权同等的平等原则。

利润分配优先以公司约定为首要依据,然后再按照实际缴纳投资的资产进行利益分化。

公司的自主化治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市场的效应机制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缺乏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存在着行为约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近些年,公司不进行分配利润,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力受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公司法》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做了近一步的探索研究,以制定相关的规定为各级权益提供司法救济。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定性利润分配的请求权是以一种层次性的权利结构形式出现。

1、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属于一种期望权。

期望权是一种尚且没有完全具备的要件,必需等到具备完全时才能够构成相应的权利。

股东利润的获取取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的决议,所以这些条件未构成时,股东的这种股权利润分配是一种期望权。

只有实质性的要件及主要行式达到具备时,这种股权分配请求权才能将之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分配请求权。

股权利益分配权是股东固定所有的权力,具备着不可夺得的权利能力。

股东在创建公司时进行入股投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收益,股东自然会享有公司分配的利润请求权,但不能通过公司的规管制度或者其它非法途径用以争权夺利。

2、详细的股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存在有可以提供分配的股权利润的前提下,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向公司提出享有的利润分配权。

详细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债务所得权利性。

分配股利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决定性议论后,股东就会自然享有会议所给出利润分配的自主请求权,与此同时,公司背负向股东给出确切利润比例的义务。

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

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

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股利是由公司从业绩中提取的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形式。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运营活动,对于股东和公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分配股利时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院进行维权解决分配股利的争议。

本文将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案例解析等方面来探讨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的相关问题。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其年度利润,向股东分配股息。

分配股息的比例和时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该条规定确定了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并由股东会决定其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合理地向股东分配股息;公司分配股息应当以股东大会决定的股息分配方案为依据,依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向其分配;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向股东合理地分配股息。

”该条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股东有权获得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合理股息,并由股东大会根据持股数量分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股东有权获得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合理股息,并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其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若公司未履行股东的股息权利,股东可以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的程序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股息,股东有权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争议。

司法救济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提起诉讼。

首先股东必须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股利分配请求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股息分配义务。

2.证据交换。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互相交换证据,证明各自立场的正确性。

公司必须提出相关的财务数据、会议记录等,证明未分配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3.庭审。

在股利分配请求诉讼中,法院将会召集双方出庭进行庭审,听取股东及其代理律师和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和辩护。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 间较大。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 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小贴士
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 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 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 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 似。


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 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小贴士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 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 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 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


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 材料的名录。


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 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 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③: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③: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③:利润分配请求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有权从公司分取红利,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第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分红)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就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体问题有以下两条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就具体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否则,除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外,股东不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对于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公司法是规定了救济措施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既往的司法判例,也能体现以上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观点:在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上达医用仪表厂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6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明确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股东即享有对该已确定利润金额的给付请求权,该权利具有债权性质,可与股份分离而独立存在,也不当然随同股份转移于受让人。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出发点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出发点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
释四》为出发点
张雅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利润分配本是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司法一般不宜介入,但是实践中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
求权被侵害却时有发生,如何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救济成为现实
问题.针对该问题,2017年9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规定,以期对我国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
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进行实践探索和指导.
【总页数】5页(P70-74)
【作者】张雅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相关文献】
1.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3、24条之规定 [J], 卢洋
2.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定性和司法救济 [J], 刘云霞
3.中小股东知情权探讨——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J], 程瑛;
4.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 [J], 郑宗金
5.论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J], 林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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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传统观点认为,盈余分配事项是公司内部事务并且在性质上属于商业行为,故理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司法不应介入其中。

但是,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利,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盈余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无疑应当得到司法的支持与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设定为民事诉讼案由之一,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的探索。

司法介入股东盈余分配是否合理且必要以及司法介入路径的完善方式都是近年来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对此做些探讨。

一、司法介入股东盈余分配的法理基础公司自治是传统民法当中的私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表现形式。

公司自治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外部关系上看,公司作为独立的私法主体可以对自身所从事的市场交易行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 第二,从内部关系上看,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安排内部治理活动。

司法对公司在自治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一般不予介入。

公司向股东分配盈余显然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于是有人据此主张应该排除司法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介入。

但事实上,这种以公司自治为理由彻底排除司法介入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主张是欠缺法理依据的。

因为公司自治原则本身就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排斥一切来自司法的干预。

即使是在公司自治领域内的事务,公司自治权的行使也并非绝对,而是要受到民法一般原则的制约。

可以说,民法的一般原则为公司的自治权划定了边界,公司对自治事务的自治权必须在边界内行使,一旦公司的行为超越边界,该行为就会因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欠缺基本的合理性基础,此时作为纠偏机制的司法的介入也就具备了正当性。

具体到公司盈余分配问题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司法介入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第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司法介入提供了法理基础。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之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之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2)

三、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明确法院支持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随着目前中国公司法学研究的深入,大量国外的理论,尤其是英美国家的理论,被引进国内,我们在学习这些理论的同时也尝试着运用这些理论来解决中国公司法上的问题。

但是英美国家研究公司法的理论前提与国内的理论前提并不相同,比如说英美国家的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而中国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又比如说英美国家的公司法理论多以公开公司为背景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封闭公司做出一定的自治调整,而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背景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

代理问题一直是公司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国外学者将公司的代理问题总结为三大代理问题,即董事与股东的代理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股东与债权人见的代理问题。

据学生阅读所了解的情况,国外对代理问题的主要研究集中于董事与股东间的代理问题。

而中国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代理问题却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

而且究其实质,同样是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国外与国内的内容也并不相同。

可见,国外的先进理论与中国的本土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假思索的引进外国理论来解决中国问题可能并不能达到我们向国外学习的初衷。

而本文的出发点则在于适用那些合适的外国公司法理论来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

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引出”,第二部分为“文本的结构与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为“董事会制订公司分红方案的权力”,第四部分为“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分红方案的权力”,第五部分为“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合理的思考方式”,第六部分为“对控股股东压迫的救济”,第七部分为“对中国现行法的思考”,最后是余论。

在第一部分,本文提出了分红对封闭公司股东的重要性,以及中国法对分红权的保护存在不周。

这使得这一课题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同时,学生结合目前可见的学位论文,认为目前多数研究并未很好地揭示问题的本质。

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在第二部分,本文以文章题目中的关键字为线索,将该部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的救济”、“司法救济”三个部分,通过对这三个部分的论述,明确了本文的语境、立场、所要解决的问题。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研究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研究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研究伏海璇【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首次对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司法救济之具体适用,法院应将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在审判过程中合理分配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举证责任.在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时,法院应当审查不分配利润是否会使其他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是否系出于公司经营的适当目的,同时应当视具体情况认可公司与股东签订的利润分配协议的效力.法院在判决中宜对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间和数额做出底限规定,而不宜过度介入公司自治,直接确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数额.【期刊名称】《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8(019)003【总页数】7页(P96-102)【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利润分配;司法救济【作者】伏海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D922.29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判决意见总结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关乎公司和股东重大利益,往往会引发股东与公司之间、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纠纷。

利润分配政策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公司董事会享有商业判断权力,公司股东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原则上法院不宜干涉公司利润分配。

但在以资本多数议决为基础的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控股股东或董事往往会利用其绝对的表决权优势或商业判断权力,在利润分配事项上压制中小股东,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

此时,司法救济手段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甚至是唯一途径。

有鉴于此,以下本文将首先对2015年—2017年我国各地法院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判决进行分析,总结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意见。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搜索并研读了2015年至2017年各地法院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对于典型案例判决的总结和分析如下:(一)大多数判决基于公司自治立场,认为法院不应干涉公司利润分配法院判决驳回股东利润分配请求的理由如出一辙,其均认为,公司盈余分配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自治行为,应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分配方案和决议之前,股东不得迳行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司法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司法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2016・11(上)◆经济与法◆经济与法2016・11(上)之,法院则将会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到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从以上规定的“标准”可以看出,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采取的是尊重公司自治为主的模式,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掌握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宜越俎代庖代替公司做出分配利润与否的商业决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了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标准”,对长期以来理论界的“肯定说”与“否定说”有了统一的司法判断准则,对于公司未作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利润,该司法解释支持了“否定说”,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该“否定说”坚持了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

诚然,对于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形下,股东起诉要求分配利润的,笔者认为司法不适宜过度介入,理由如下:一是公司要不要分配利润及分配多少利润,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而定,利润分配问题是市场经营者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却难以对公司的商业行为作出判断;二是公司的利润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公司,这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所决定的,在意思机关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前,股东不得直接针对公司所有的财产行使权力,故法院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或清算程序确定公司利润为公司剩余财产之前判决属于公司所有的利润归公司股东;《公司法》规定利润的分配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而股东则是独立于公司的法律主体,公司的利润所有权属于公司而不是属于股东,未经公司决议而分配公司利润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三是公司未作利润分配决议,司法介入会面临执行的难题,公司未经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若股东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法院若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若公司不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困难,法院并不能强行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一个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决等于是一纸空文,司法介入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彌军释四》就1、公司决议效力,2、股东知情权,3、利润分配权,4、优先购买权,5、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比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的内容还是有了许多的变化、公司决议效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决议无效,第2款规定了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如同合同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一样,公司决议自然也存在不成立的情形。

公司法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本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本条主要是对可以主张决议无效或决议不成立的主体进行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

因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内外有别,职工和债权人是不适宜作为主张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的。

因为公司根据决议作出的对外的法律行为,如果损害职工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获得救济,不需要把手伸进公司内部,去干涉公司的决议。

因此〈解释四》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职工和债权人是适当的。

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要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尤其是注意义务,对咼级管理人员是很大的压力。

因此,在面对无效或不成立的决议时,似乎应赋予其主张该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权利。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本条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主张撤销决议时,起诉时要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论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论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3、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 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诉讼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是维护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 权司法救济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以下建议值得: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股东利润分配 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的 监督机制,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3、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和压力。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行使。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公司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并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解释四》第23、24条为中小股 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利润 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仍面临诸多难点。首先,中小股东往往难以获取公司内部信息,
1、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救济能够确保中小股东得到公平对待,防止大股东 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2、规范公司治理:通过司法救济,可以发现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推动公司 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利润分配机制。
3、增强投资者信心:司法救济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投资者 对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
1、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改变公司性质、合并或分 立公司等,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此权利。
2、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此权利。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出发点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出发点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出发点张 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摘 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个重要类型。

利润分配本是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司法一般不宜介入,但是实践中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被侵害却时有发生,如何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救济成为现实问题。

针对该问题,2017年9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规定,以期对我国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进行实践探索和指导。

关键词: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自治;司法救济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3109(2018)03-0070-05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概述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利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在实践中对于股东利益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能使股东投资公司的最初目的——“从公司中获取利润分配”得以实现,我国《公司法》等法律对于利润分配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期可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在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此外,《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中,第6项是规定了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新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三条内容对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规定。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盈余分配权及其司法救济

公司盈余分配权及其司法救济

公司盈余分配权及其司法救济一、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77条第3款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利润有按比例分配的权利。

但公司法没有规定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配一、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77条第3款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利润有按比例分配的权利。

但公司法没有规定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配的条件以及对有利于不分配者如何制约。

公司法103条和第112条规定,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

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从法律性质讲,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实际是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东的股利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

二、公司盈余分配权法律救济路径1. 提起强制公司分配盈余之诉。

性质为给付之诉。

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其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

2.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3.当事人确定: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诉讼的知识,我推荐:分公司诉讼责任承担分公司诉讼地位公司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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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明确法院支持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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