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3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建筑工地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规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在建筑工地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建办质[2018]31号文件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提供了指导。
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中规定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包括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支撑体系、深基坑、爆破、非常规作业、施工机具、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防腐、防火等十一个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组织中的各个部分,包括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人员、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要求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包括施工前确定有效的施工方案,限制高处和施工机具、设备等的作业范围,施工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地面围护、侧面保护、顶面保护等安全措施,对高处作业和爆破作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非常规作业,对施工机具、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四章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办理行政许可前提供应急预案;对高处、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考虑和论证,在施工中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评估第五章规定了安全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结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水平,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工程施工中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安装、高空作业、起重吊装等工程工种。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3. 监理单位:指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4.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施工现场: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的场所。
第二章施工前的安全准备第四条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等因素,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方案的制定1. 施工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施工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
2. 安全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工作许可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作许可制度,并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1.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并得到使用。
2. 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第十条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32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3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中属于危大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深基坑支护地下连续墙桩基施工爆破作业火灾危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高压电作业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三、基本要求(一)组织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责任制。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专项设计或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制定危大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颁发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大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汇总、归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技术措施1.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方法、程序、注意事项等。
高处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并正确使用安全绳、挂钩等防护设备。
高处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并配备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作业位置或方法,禁止抛掷物品或玩笑开闹。
高处作业时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遇到风力超过六级或其他不利因素时,应当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
2. 起重吊装起重吊装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吊装物品的重量、尺寸、形状、稳定性等,选择合适的起重机械、吊具和绳索,并进行检查、试验。
起重吊装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超载、超速、变幅、回转等危险动作。
起重吊装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并配备专人指挥和监护。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 年03 月08 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 年06 月01 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 年2 月12 日第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 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完整版)2018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321作为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规定。
一、安全培训所有涉及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员都必须接受足够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设备、检查安全装置、采取紧急措施等。
所有参与该工程的员工在施工前都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
二、设备维护所有会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维修,并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应安全标准。
每项维护、检查和维修都必须填写相关记录,并保持文件档案,以备安全检查机构核查。
三、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2.现场必须安装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持清洁,定期检查并保证其正常工作;3.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4.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紧急救援人员和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作业安全1.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2.高空、深坑、高温、高压等作业必须进行专业的施工和安全控制,严禁违章作业;3.所有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禁止未经正规培训的人员参与作业;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进行充分的试验和模拟,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以上规定仅为基本要求,具体安全管理要能够切实落实到施工现场,充分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
五、防护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安全。
对于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绳和安全带,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戴上适合的防爆装备。
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以便于员工和外来人员识别危险区域,避免人员误入。
六、紧急救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提前设定应急流程,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列出应对措施,并组织培训员工进行演练。
同时,应当准备足够数量的火灾器材,急救箱等应急设备,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七、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3-21 13:4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文档模板范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或者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高压设备工程、特种设备工程等。
第四条本规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1 号)。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如取得所需的证书、执照等。
施工单位还应当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实施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本工程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和建设结果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出具检测和鉴定报告。
检验检测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本工程进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本工程运营期间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条为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生产正常进行,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当中,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2、定义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重大危险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焊接作业等。
2.2 从业人员:指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员,包括工程施工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等。
3、工程安全管理要求3.1 施工前准备工作3.1.1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1.2 工程施工单位应明确分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
3.1.3 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设施布置,包括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3.2 施工操作规范3.2.1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操作,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2.2 从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2.3 高空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固定。
3.2.4 电气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绝缘工具,确保电气安全。
3.2.5 焊接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气体检测,确保焊接环境安全。
4、责任和处罚4.1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4.2 工程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
5、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模板- 附件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设施布置图6、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一:注释一- 法律名词二:注释二7、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7.1 困难一:从业人员培训难度大。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控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划分施工区域,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工作人员对其有清楚的认识。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在通道、安全出口或危险区域堆放杂物,确保施工人员的通行顺畅。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三章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定期体检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和登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安全操作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并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领用和归还制度,并加强对设备和材料的监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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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