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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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出借人】(下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下称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下称丙方):

(1)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支付方式

1、甲方借给乙方款项金额计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2、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由甲方指定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转入乙方指定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1、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

2、借款发放日以甲方根据乙方指示的实际转账之日为准,如实际借款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3、利息:乙方应按(月/日)利率 %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于每月日向甲方支付利息,逾期付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还款,但须提前通知乙方,利息则按实计算。

第三条担保条款

1、丙方自愿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丙方若为企业法人,则丙方及其全部股东同意以公司全部资产、经营权、收益权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还款担保,丙方保证其担保行为已由其有权机构依章程决议通过;丙方若为自然人,则丙方同意以其家庭全部资产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还款担保。

2、保证期限自乙方应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丙方同意即使为担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甲方亦有权选择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丙方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

(4)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5)乙方发生其他甲方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丙方担保能力,要求丙方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乙方和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未及时如实向甲方告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影响甲方合法权益。

(2)丙方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3)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或其他不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3、一旦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发放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

(2)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4、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额还本付息。丙方对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付息还本义务以及本条约定的支付违约金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合同公证事宜:

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持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及或相关费用,甲方可持该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如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乙方及丙方所拥有的现金存款、财产及其它一切资产时,乙方及丙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通知联系方式

1、甲方确认其联系方式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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