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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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2010-10-18 10:40:58| 分类:应用文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宁国市田园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根据国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自2010年4月起,按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列入营业费用。

每月计提,年终结算,不得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借:营业费用-(短期责任准备)贷:末到期责任准备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按当月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当月计提。

(指月末在保余额,月末时要列出在保单位及对应担保金额,作为计提依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列入营业费用。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借: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长期责任准备)贷:担保赔偿准备三、年终税后利润中按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按第二条和本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份可转增资本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一般风险准备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一般风险准备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四、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一般风险准备担保赔偿准备末到期责任准备贷:银行存款五、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我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省域全覆盖;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立足当地区域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各地可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担保公司主要账目处理

担保公司主要账目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赔偿准备按不低于年末在保余额的1%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低于全年融资性担保收入的50%计提,借记营业费用,贷记相关担保准备金科目。

科目一、资产类1 1001 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3 其他货币资金4 1101 短期投资5 1111 应收票据6 1121 应收股利7 1122 应收利息8 1201 应收担保费9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10 1231 应收代偿款11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12 1251 其他应收款13 1261 坏账准备14 1301 待摊费用15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16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17 1315 委托贷款18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19 1401 长期股权投资20 1402 长期债权投资21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2 1501 固定资产23 1502 累计折旧24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2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 1601 固定资产清理27 1701 无形资产28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9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3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32 1911 抵债资产33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二、负债类34 2101 短期借款35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36 2122 应付手续费37 2131 预收担保费38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39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40 2151 应付工资41 2153 应付福利费42 2161 应付股利43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44 2181 其他应付款45 2191 预提费用46 2192 担保赔偿准备47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48 2201 待转资产价值49 2211 预计负债50 2301 长期借款51 2311 应付债券52 2321 长期应付款53 2331 专项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54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55 3111 资本公积56 3121 一般风险准备57 3122 盈余公积58 3131 本年利润59 3141 利润分配60 3151 担保扶持基金四、损益类61 4101 担保费收入62 4102 手续费收入63 4103 利息收入64 4104 评审费收入65 4105 追偿收入66 4109 其他业务收入67 4201 投资收益68 4301 营业外收入69 4401 担保赔偿支出70 4402 分担保费支出71 4411 利息支出72 4421 手续费支出73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74 4451 其他业务支出75 4501 营业费用76 4601 营业外支出77 4701 资产减值损失78 4801 所得税79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五、表外科目80 5101 代管担保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账务很简单,平时收到的利息都是存入个人卡,没有对公账户,每个月只要做好费用凭证就OK了,此外适当的做些利息收入凭证: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前一个银行存款是收到的利息,后一个银行存款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

浅析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浅析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浅析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作者:邹桂如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4期摘要:目前社会上成立的担保企业逐渐增加,担保业务非一般企业的经营业务,经营风险大,相关政策也有其独特性。

担保公司被担保金额不在报表中体现,使得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政策、报表列示及税务处理方式的理解与操作有一定难度,文章将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出会计处理方式及税务处理办法。

关键词:担保公司;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目前社会上成立了许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的担保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较大,担保公司除需要遵循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循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会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及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25号文)等的规定与要求。

上述文件对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如何计提及所得税税务处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了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流动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列示的营业费用包含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费用。

担保赔偿准备报表项目归集的是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及发生担保赔偿准备后的余额,短期责任准备报表项目归集的是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及发生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余额。

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中,一般不列示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流动负债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反映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目前,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会计核算处理有如下几种形式:在当年1月份全部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在当年12月份全部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在当年每月平均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4月28日)(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4月28日)(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防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行社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区域合作、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实时监测、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担保机构名单库,县级行社只能与名单库内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管理第五条准入条件。

申请与县级行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与实有现金资产相符,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六)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七)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八)县级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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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田园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
根据国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自2010年4月起,按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列入营业费用。

每月
计提,年终结算,不得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
为当期收入。

借:营业费用-(短期责任准备)
贷:末到期责任准备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按当月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当月计提。

(指月末在保余额,月末时要列出在保单位及对应担保金额,作为计提依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列入营业费用。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借: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长期责任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三、年终税后利润中按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按第二条和本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份可
转增资本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
四、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
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一般风险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
末到期责任准备
贷:银行存款
五、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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