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6]4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辽宁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中、初级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2016年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开设:防尘安全技术、化学防毒防爆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培训、健康)等专业。
评审标准仍按照《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辽安监办〔2007〕112号),以及国家和省职称工作政策执行。
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经过评审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三、相关政策(一)获得评审专业或相近的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以直接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申报人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原始材料,并有推荐单位情况说明函。
(二)长期在民营企业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硕士毕业满2年,或本科毕业满5年,或大专毕业满7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本科毕业满1年,或大专毕业满3年,或中专毕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19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拟通过人员公示名单【模板】
省直
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男
阜新
阜新市细河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安全管理
正高级工程师
5
皮守立
男
省直
本钢冶金渣公司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6
陈笑宇
男
省直
辽宁省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安全教育
高级工程师
7
生金文
男
省直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技术
高级工程师
8
张 嵩
男
省直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9
党自力
男
阜新
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10
钟广全
男
省直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公司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11
李建良
男
中直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12
朱 辉
男
中直
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安全技术
高级工程师13Biblioteka 张宏星男抚顺
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14
程 瑞
男
中直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9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资格 拟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市别/省直
工作单位
专业名称
资格名称
1
赵小兵
男
省直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安全技术
正高级工程师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五年三月一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辽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精神,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的有关要求,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企业职业病防治自身管理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不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工矿商贸企业:10月9日,市政府安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大安委办〔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是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也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为保证《通知》在我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我局特制订《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参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强化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是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市部分工矿商贸企业还存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等工作亟待加强。
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从企业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尤其是生产一线岗位,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工矿商贸企业强化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工作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摸排、梳理、建立和完善。
企业要对所有岗位、人员和各个流程、环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摸排梳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所有在岗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任何岗位都有正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健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着力解决当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全员覆盖,逐级逐岗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弥补管理缺陷,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所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下同)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
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有岗必有责”和“切合实际、实用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晋安监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2017年,全省上下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责任,深化专项整治,加强依法治理,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促进我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去年以来,我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受经济影响,一些企业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职工队伍不稳定等新情况新问题突显,给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各级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二)宣贯法律法规。
各级要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为主要内容,采取召开会议或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进行解读、学习宣贯。
省安监局将适时举办监管人员和部分有色金属及建材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培训。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辽安委办〔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办〔2018〕78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化推进我省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一、积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强化和深入,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之间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推动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总体部署、省安委会《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辽安委〔2017〕47号)安排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关口前移、源头防范,不断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精准化和科学化,不断推动我省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017年,省安委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下同)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下一步省安委办将制定出台《推进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参照省安委办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等文件,不断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辽宁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辽宁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XXX办公室2017年12月目次1总则1.1为深入贯彻《XXX关于推进安全出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XXX《标本兼治停止重特大变乱工作指南》和《关于实施停止重特大变乱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以及XXX《关于推进安全出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规定了全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简称“双重预防”)的基本要求。
1.3全省各行业领域应根据本指南制定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
2规范性援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记及其使用导则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风险化学品严重风险源辨识GB/T.4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4局部: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GB/T 风险管理术语GB/T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风险管理风险评价技术1GB/T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GB/T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并危害警示标识GBZ/T 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风险告知规范AQ/T 3046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安全风险发生风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3.2风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3.3风险源辨识识别风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4安全风险评价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运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已辨识的风险类别进行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7-20 发布单位:监管三处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业经2012年7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17号)、《关于设立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80号)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7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3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14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38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到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的紧迫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厌战情绪,紧紧围绕“三下降一防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组织专家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的非煤矿山系统和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会诊”,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准确判断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隐患,全面排查存在的一般隐患,专家组要“开具处方”,企业要“对症下药”,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市、先导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关于转发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方案的通知》(大安监行管〔2017〕233号)文件要求督促企业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管控网格化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紧盯矿山主要危险部位,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事故。
各市属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职工群众身边无隐患活动,深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等四项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决绝杜绝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稳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制造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0号)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9日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要求,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深入排查治理“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类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利用三年时间推动工矿商贸企业全面完成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专项整治重点范围以冶金、建材、轻工行业为专项整治重点,突出造纸、酱腌菜和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以及存在3人以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管台账,监督指导企业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组织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完善作业审批制度,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杜绝盲目施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规划〔2016〕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局党组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使用全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利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制度比较完备、标准基本符合需求、系统设计合理、隐患排查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建设完成全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18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是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优化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产业布局,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要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安监行管〔2017〕230号)及《通知》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持续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2020年底达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二、强化重点工作落实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重点工作落实。
一是要紧盯《通知》中列出的18个重点整顿提升对象,按照总量减少,规模提升、基础加强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二是要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准入工作;三是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进而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全面深化打非治违和预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五是继续稳步加快推进我市尾矿库、采空区综合治理工作;六是积极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化水平,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业务能力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抓好全市金属冶炼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5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指导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积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督促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治理范围全市冶金(炼铁、炼钢、铸造、轧钢企业)、有色金属铸造、机械铸造产生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和利用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
三、工作重点开展高炉、转炉、电炉、铸造熔炼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炉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管理方面1.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达标。
2.企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辽人社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共开设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
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仍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1、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考试须A级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免试证明。
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对按规定可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但仍取得外语合格证书者,在评审时将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须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辽政发〔2017〕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辽政发〔2017〕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做出重大调整,进一步减少许可种类至38类,同时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契机。
各地区要坚定有力、科学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切实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二、扎实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取消承接和调整工作(一)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橡胶制品、输水管、泵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
省质监局停止受理这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对已受理申请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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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
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行业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4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安全行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安全行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由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标准执行《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辽安监办〔2007〕11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三、评价方式
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
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
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6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40%。
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不需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