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合集下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座谈,并召开会议专门听取部分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18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在认真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复议法是迫切需要的。

这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草案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由于对草案的审议还是初步的,有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的原则,这是取信于民作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草案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工作很重要,草案应当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2-06-24 20:18:55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关键词:行政复议/公正/裁决争议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重大制度都需要修改与完善。

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改革构成中国社会近30年来的主旋律,人们通常以10年为周期对过去进行反思与审视,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也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性变革与发展的图谱。

为配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

1999年4月,《行政复议条例》升格为《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

到如今,又一个10年成为过去,行政复议再一次面临制度改革与转型。

《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

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大大损害了这一制度的认同度。

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00年到2001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02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

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机构改革中也往往成为首先被裁撤的部门和人员。

面对困境,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学界开展了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为中心的探讨和研究;[1]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性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指导,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建议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派出机构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赋予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利于更好实现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

聚焦《行政复议法》修改

聚焦《行政复议法》修改

本区域内的行政复 议案 件, 实行省以下垂
直领导的部门, 复议案件也F 同级人 民政 h 府管辖 。2实行全 国垂直领 导体制 的部 .
机构 而 言, 缺乏 超 然性 、 其 中立性 、 立 独
性, 也不 能 自主作 出复议 裁决, 问题 的 是
门, 继续保 留复议 管辖权 。3法律有特 别 .
专 题报 道 …………………………………………………………………………………………………………………………………. .
聚焦《 行政复议法》 修改
口本 刊综 合
修改《 行政 复议 法》理论界 与 实务部 门共识 大于争议 。 行 , 《
政 复议 法》 实施十余 年来, 复i y作得到较 快的发展, 行政  ̄. - 然而, 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 制度 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 大
首都部分 高校 学者成 立了《 行政 复议 法》 修改课题组, 对改革和
完善 我国行政 复议 制度展 开全面、 系统探讨, 出一 系列重 大改 提
革 建议
更具有行政 管理 经验等专 业优 势, 争取将 大量行政 争议 化解在
行政过程 中, 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 定。
机关这一 体制问题上采取 的是 一级政府
相对集 中复议权限, 门不再复议案件 各部
的模式 。从全国陆续开展 复议 改革试点 的十几个地方 看, 这样做 的效果 比较好 。
做法 是引进 社会 上的教 师 、 律师 、社 会 “ 贤达 ” 等体 制外 的人士进入 复议机构, 审 理复议案件 。从近三年全 国试点 的情 况 看, 尔滨 、 如哈 北京等 城市展 开的复议 委 员会 的改 革试验 , 果 良好, 效 课题 组希 望

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思考作者:徐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其公信力问题在实践中陷入了困境,对其的修改也日益提上了日程。

其中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定位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成为了学者们达成的修改共识。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的法律定位不再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机制,而应是一种司法化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就是对行政复议司法化定位的一个重要反映,对其的设立可以解决目前行政复议法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使行政复议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定位;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国1999年在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颁布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其并没有发挥其所预想的作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审计、监察、信访等制度使行政复议逐步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使之在实践中几乎失去了其本不多的亲民性而逐渐被淡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回归人们的生活已成为目前法治政府的紧迫之举。

对此,许多专家和学者们都提出了自己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乏有创新之处,比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听证程序的引进。

但是这些制度的改变或设立能否真正发挥学者们所设想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下面根据学者的观点仅就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法律定位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问题发表自己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地位(一)《行政复议法》的反司法化定位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没有真正体现其优势,发挥其实际作用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制定者在制定当初对其的法律定位的偏颇。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了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论述题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本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具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一些新型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这一变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通过扩大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制度将能够更加全面地覆盖行政领域,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进行了优化。

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这一变化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管辖不明确、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职责,以保障特定领域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为了方便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多项便民举措。

例如,允许申请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降低了申请门槛;同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行政复议在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鼓励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和解,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

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和范围,避免了重复审查和资源浪费;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应诉义务,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4.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9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本次会议于1999年4月26日下午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

大家认为,该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9年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主要修改意见是:一、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项规定与本条第八项关于“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所确定的范围不同,建议作出相一致的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条列举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中,建议增加规定“海域”。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条中关于自然资源的表述修改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三、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所指的范围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解释为: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就是最终决定,这不符合立法的原意。

全面依法治国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全面依法治国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全面依法治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法治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和修改,旨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确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也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强化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注重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关系。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加强行政复议的公开透明。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和公开化,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其公开透明性的提升至关重要。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公开透明原则,规定行政复议的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加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开披露,使公民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加强法律救济途径的畅通。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加强对法律救济途径的保障,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和衔接,提高公民的法律救济效率。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行政复议法 修改 对比

行政复议法 修改 对比

行政复议法修改对比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现行行政复议法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行政复议法应明确规定复议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门槛设置,对有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明确规定复议的受理范围,以便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应加强对维权申请人的保护。

当前的行政复议法对维权申请人的保护措施尚不完善,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容易受到不合理的打压和报复。

因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加强对维权申请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行政复议法应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对其权力和职责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行政复议结果的可预期性较低。

因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提高行政复议结果的预期性。

四、行政复议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行为,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未进行有效的惩罚和监督,导致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情况。

因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行政复议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出现拖延办理、不作为等情况,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未进行有效的制止和约束,导致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因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现行行政复议法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不适应性,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1).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1).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论文摘要】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行政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充分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上的提升与发展。

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

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便复议申请人以及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

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具备绝对的完美,无庸置疑,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部分亟待改善的内容。

本文试结合《行政复议法》在近年的实施中浮现出的若干问题以及目前理论界对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针对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

一、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前,人是推动制度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后,人是推动制度运转最关键的因素。

行政复议制度要健康发展不可忽视行政复议审查人员这一要素,因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审查人员队伍应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须完成的首要任务。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从目前的分布来看,中央直属机关、省、市级机关的公务员的素质都有基本的保证。

但相对于近年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升的情形,基层行政机关一则由于级别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高,另则由于工作繁琐、任务沉重,造成基层公务员的来源较为有限,法律素质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凭经验办事现象也较为普遍。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不断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背景、修改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背景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旧版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复议法开始进行修改。

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1. 程序简化旧版行政复议法的程序繁琐,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也影响了案件处理效率。

新版行政复议法将在程序方面进行优化,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办理效率,以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权限拓展旧版行政复议法的权限设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行政复议的执行效果和时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新版行政复议法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边界,更好地规范行政复议的执行。

3. 政府责任新版行政复议法强调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同时更加强调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三、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使公民在行政争议中有更多的话语权,进一步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将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3. 推动法治建设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时也为改进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未来行政复议法的发展方向1. 加强法律宣传为了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未来需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法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全面依法治国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全面依法治国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全面依法治国行政复议法修改近年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任务之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然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权力的审查机关,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特点。

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复议独立于原行政机关;二是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内部的独立性。

首先,应当增加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其对行政决定的复议结果不受原行政机关的影响。

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和任职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其成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应当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内部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复议案件的处理过程公平、公正,并提供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优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效率和公信力行政复议过程的效率和公信力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应当在行政复议法修改中引入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行政复议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例如,对于一些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快速处理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公开和透明度。

通过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信息,增加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让公众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可。

三、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环节。

只有确保行政复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行政复议决定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地执行。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_汤媛媛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_汤媛媛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汤媛媛(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033)摘要:现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对维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救济作用,而且对解决行政争议也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因此,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就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经正式启动。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浅谈一些思考。

期盼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使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修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87-05收稿日期:2014-09-25作者简介:汤媛媛(198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复议制度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近些年,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产生的原因除了观念上、工作上和法律文化素养之外,制度设计的缺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认为,“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的特点和政府应对依法定纷止争的新形势所决定的。

”[1]⒈行政复议权较分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复议管辖较复杂,各职能部门受案数量不均衡。

此外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务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尴尬地位和人员薄弱等因素均无法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复议权难以集中已成为了阻碍其解决争议的难题。

行政复议法新修订重点

行政复议法新修订重点

行政复议法新修订重点1.引言1.1 概述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近期我国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

本篇文章将针对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重点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在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尽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受理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存在一定的依法性和公正性问题;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程序复杂、耗时,制约了公民行使申请复议的积极性。

因此,修订行政复议法迫在眉睫,旨在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明确规定了受理机构和复议员的法定资格以及行政复议活动的严格规范,确保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公正性和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在行政复议程序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诉讼地位和程序要求,强化了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了行政复议实质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增设了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如加强对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等,以提高行政复议的实效性和监督效果。

行政复议法的新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比如法律意识的不足、执行力度的不够等。

因此,我们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行政复议法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和执行,以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性。

其次,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介绍整篇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结构。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简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该法于2000年12月20日公布施行,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行政复议法在2019年经过全面修改,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利益。

经过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更新。

首先,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复议的主体和对象。

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特别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工作人员的复议主体资格。

这一修改有助于扩大复议范围,使更多的争议能够通过复议解决,有效提高了公民及各方面的可获得性和法律保障。

其次,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加强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性。

对复议受理、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律还增加了复议结果的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的结果,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公正透明。

再次,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裁决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对违反裁决的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追究责任的规定。

这一修改有效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提高了法治的规范性。

最后,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特定情况下的保密需求。

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法律还增设了独立的复议机构,以便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运行。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对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复议程序、明确复议对象、强化裁决执行力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推进,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便捷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UFE行政法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学号:2013124110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王旭晶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目录摘要 (2)1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 (3)2 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4)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4)2.3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2.4行政复议程序不健全 (5)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5)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 (6)3 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6)3.1对行政复议作准确且明确的定性 (6)3.2改革行政复议管辖 (6)3.3扩大行政复议作范围 (7)3.4改革行政复议程序 (7)3.5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7)3.6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8)参考文献 (9)后记 (10)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 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

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实施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写了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1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行政复议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

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然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的二十余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

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情况分析,自2003年至2007年,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8395件,受理377768件,审结342107件,审结率达90.56%。

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9.35%,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16.41%。

2 从贵州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来看,2003年至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912件,受理13404件,审结12595件,审结率达93.96%。

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4.86%,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21.75%,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率和纠正率均高于全国水平。

3这说明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并未如专家和实务部门预测的那样,进入理想状态。

按照预计,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参照国外的情况,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

但据有关方面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与行政诉讼持平,甚至略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近年来信访案件数增长很快,其中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本应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例如,2004年1月至8月,国家信访局共受到群众来信29.88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9%,接待群众来访44181批次,99505人次,与2003年同比分别上升107.32%和100.8%。

与信访案件迅猛增长相比,2003年至2007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年均处理8.6万件,全国每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平均只比上一年增加7.43%。

在部分省份,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持续下滑, 2003年贵州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03件,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37件,下滑了37.56%。

总而言之,自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矛盾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其并没有发挥其所预想的作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审计,监察,信访等制度使行政复议逐步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使之在实践中几乎失去了其本1申景超.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研究.2013年第7期2张越.行政复议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3数据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的统计不多的亲民性而逐渐被淡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回归人们的生活已成为目前法治政府的紧迫之举。

2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而所谓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只是在监督和纠错过程中的次生功能,实为本末倒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复议法<草案> 》所作的立法起草说明中就表明了该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即“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4这种定位上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复议程序等各个方面都紧紧围绕内部监督功能这个核心来展开,其结果必然囿于这种“内部性”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变成走过场,导致复议机关领导不重视、复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复议制度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

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一个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处理事务直接决定了其做出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种独立包括经费保障、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各方面的独立。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负责复议工作的仅仅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这些机构不仅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连复议结果也要听命于所属机关及其首长。

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呢?5目前的管辖原则使得可能作为复议机关的主管部门或政府均需设置复议机构,配备大量的工作人员,从制度上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违背机构精简的原则。

2.3行政复议范围不完善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影响社会矛盾解决的范围。

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范围过窄,4章志远.行政复议困境的解决之道.[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5尹培培.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4(中)显然与实际的需求是不符的。

例如第六条的第8、9、10三项仅列举了部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事务异常复杂,倘若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法条所列举事项以外的请求束之高阁,那么势必会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相对人似乎也无法得到救济。

因此,应当将行政机关普遍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复议范围中来,做概括规定即可。

第七条规定了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是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不可单独提出。

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因而会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到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

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本条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笔者认为缺乏合理性,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救济。

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其做出的行为不被纳入复议范围。

这种发展趋势使得各种行业组织自治组织等“私”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行政活动中来,如“治安责任协议”、委托公司拖吊违规车辆等。

2.4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不健全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立法之初刻意规避司法化而导致过于行政化,原因之一就是缺失基本的能够保证过程透明和结果公正的规定。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书面审查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这种方式被有些学者称为闭门式审查,这是这种有失透明的审查方式使得现实中的复议审查被称为后台戏,甚至连过场都不走。

而这种审查方式也给了行政机关领导们干涉复议过程的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

《行政复议法》未规定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确保行政公正原则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

当今中国社会,法治还不够完善。

人们基于各种各样的情感纽带:老乡、同学、亲属等联系在一起,使得工作上利用特权和特殊关系相互照应成为常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