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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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不能申请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 (一)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 以外的其他文件; • (二)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 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 C.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尚未取得或者依法不予保护的权 益,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救济。
• D.申请人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申请,而不限 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
01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 法规赋予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 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 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虽然不是行政行为 直接针对的对象, 但其合法权益受到 行政行为的影响。
• • •
行政相关人又包括: (1)受害人 如:甲殴打乙,甲被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乙作为受害人认为公
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过轻而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2)相邻权人 如:规划局许可建设某商贸大厦,该大厦周边平房的居民认为该行
• 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的处罚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授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派出所可以是被申请人;但公安派出所作 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属于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种类 的行为,该派出所不具有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 安局为被申请人。
• 4.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
政许可侵害了其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 • (3)公平竞争权人 如:张某和李某同时申请开办一个幼儿园,区政府许可张某的申请
而拒绝李某,李某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
议。
《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补充规定
• 1.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 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 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如:某律师事务所认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 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复议 代表人代表律师事务所参加复议。 • 2.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 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 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案处 冉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199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发布《行 政复议条例》
1999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
2007年5月29日, 国务院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
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性质: 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申请为条件。 •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 (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 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7)上级批准机关。
02
行政强制
03
行政许可
04
行政确认
05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06
行政协议
0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 • • • •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代表人以及代理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
1 2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行政行为直接针对 的对象。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
• 注意:股东个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
• • 1.行政复议代表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
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2.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
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 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
(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 (1)行政机关。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 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4)委托的行政机关。 •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 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行政机关。
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 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
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五)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
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
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 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 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 复议。 • 另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行政确认或者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 均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 2.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一是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 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参加;三是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 • 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一是申请参加;二是由复议机关通知参 加。 • 注意:与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复议机关不 是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更没有寻找第三人的义务。 • 4.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 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08
行政许可不作为
09
不履行保护职责
10
行政给付
11
兜底条款
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 1.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行为; • 2.民事调解等处理行为; • 3.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为。如既不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的行为: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 组织。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 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 申请人。
行政复议制度 的主要内容 CONTENTS
1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4 行政复议的审理
5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的概念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
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
定程序和条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 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
据以下规则具体确定: • •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
•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 行为; •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内部行政行为; • (4)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 行为。
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1.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规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式,列举部分采用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 Leabharlann Baidu.概括式标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由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诉讼法》
已经将可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践 中,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已经不完全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如部分外 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且《行政复议法》也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限地纳 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这一标准可以以“行政行为”标准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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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5.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6.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7.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式标准
• •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
• 2.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受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 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案件。 • 3.合法权益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 • 注意:A.合法权益在范围上不局限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包 括受教育权、信息知情权等各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 B.侵犯的应当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人的合法 权益,更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行政法上目前不支持所谓的公益 复议和公益诉讼。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公款超标采购汽车, 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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