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结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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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1/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
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烈度
6 7 8 9
框架 60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80
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
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6、7度 8度 9度
框架 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00 1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260 18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
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
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
(2——8条略)
第7.1.3条 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
(四)错层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1.3条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
(五)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体系非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10 200 160 120 70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40 220 190 150 7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标高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的高度;
2、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摘自《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表11.1.2)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一)同时具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表3.4.2-1 平面不规则的类型
不规则类型定义
扭转不规则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3.4.2-2 竖向不规则的类型
不规则类型定义
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
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4.3.4条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
第4.3.5条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第4.3.6条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的削弱时,应在设计中考虑楼板削弱产生的不利影响。楼板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宜大于楼面开洞的一半;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
第4.4.4条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
第4.4.5条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75倍;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不宜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大于4m。
(二)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主要包括: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2、转换层位置超过《高规》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2.2条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
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大不同的错层、连体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4.2条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第10.5.1条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形、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建筑。
4、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含双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6.1条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第10.6.2条抗震设计时,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