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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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强化我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爱岗敬业、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结合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普通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和幼儿园所有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规定对教师进行管理。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中小学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一章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和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法人资格学校为单位核定,一般三年核定一次,县教育局在学校编制内进行管理。

第二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

第三条严禁校际之间私自借用或拔高使用教师。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私自借用、拔高使用教师的,原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后的一个月内,通知借用、拔高教师返回学校和原岗位。不按此办理的,教育局直接将相关教师调入同类缺编薄弱学校任教,不服从分配的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四条坚决杜绝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凡中小学教师私自被教育系统之外单位借用或外出经商的,所在学校应在本规定颁布一个月内通知其返回上班。已接通知拒不返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

退;对未经批准脱产进修、脱产读研的教师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转出人事与工资关系,不按此办理的,教育局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并注销其编制。属学校原因,追究校长责任。

第五条实行中小学教职工年报制度。各校要建立财政供给人员台帐。每学年结束,对本校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将在编不在岗、减员、增加等变动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局人事股。

第二章中小学教师的选聘与录用

第六条坚持新教师选聘录用制度。教师选聘录用工作,在县中小学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于每年暑假组织进行。

第七条新选聘录用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与相应的教师资格;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4、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选聘招录中小学教师,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录信息,公布招录岗位职数及条件;

2、组织报名,审查报考人资格;

3、组织符合报考资格人员的考试或面试;

4、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员名单;

5、组织入围人员体检;

6、办理相关录用、聘用手续。

第九条新选聘录用的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分配到边远地区和缺编学校任教,享受同级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条新选聘录用的教师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

年。试用一年考核合格办理定职手续,试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经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省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需求计划”招录的教师也按此办理。

第三章中小学教师的聘任

第十一条中小学一律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教师聘任包括工作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师聘任工作由学校校长全面负责,教育局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教师工作岗位聘任每学年度一次,由学校自主聘任。聘任应坚持岗位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有利于学校整体工作,应聘教师限于本校在编教师,不实行跨校聘任。

第十三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额内,由学校自主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2、制定聘任方案,方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在校内公布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3、公布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数;

4、具备条件的教师提出应聘申请,书面述职,作出相应承诺;

5、领导小组根据聘任方案,对应聘人员逐一考核量分,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聘人员名单,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结果填入《教师职务聘任公示情况表》;

6、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到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兑现工资。

第十四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3年。任期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十五条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

第四章中小学教师的调配与流动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的调配权归教育局。每年暑假,教育局在各校教师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教师缺编学校如需调入教师,必须在每年6月份做好进人计划,报告人事股;请调教师必须在7月份向人事股递交有调入、调出单位及所在乡镇教育办公室签署明确意见的请调报告。中小学每年调出人员原则上不超本校在编在岗教师的3%。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城区包括孚玉镇、五里乡、长铺镇、破凉镇中小学调入教师。因严重缺编,确需调入教师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进人学校向人事股报送进人计划;

2、人事股对进人计划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各校进人计划,决定各校进人名额;

4、组织相关教师考试或试教;

5、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考试或试教成绩,确定调动人员名单;

6、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乡镇中小学校际之间及第十九条规定外的直属学校教师调动,由人事股根据学校进人计划,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审定,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由外省、外县调入的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且属紧缺学科。经人事股核对档案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领导

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报县编委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局管干部的调动,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要求调出县境的,除政策规定的照顾对象外,本科学历和紧缺学科的教师原则上不办理调动手续。经批准调出的,须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调动联系函和调档函。办理调动手续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一并转出。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在县内改行、参加外系统招干、招聘需要流动的,每年原则上不超过全县在编教师的3‰,此类人员的流动须经所在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同意,否则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调出手续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一并转出。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一般不予调动:

1、山区和严重缺编学校的教师;

2、新录用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教师;

3、调动工作后未满3年的教师;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及受行政处分未予解除的教师;

5、上一学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列入重点管理学校的校长、教师。

第二十五条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帮扶。城内每一所中小学必须与一所同类级别的农村薄弱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帮扶关系,每年选派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参加帮扶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并在教师职务评聘时优先考虑。

第五章中小学教师的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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